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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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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迈
出生1885年
江西省余江县
逝世1937年
香港
教育程度
职业律师

吴迈(1885年—1937年1月13日),字良翰,中国江西省余江县平定乡石背吴村人。民国早期著名律师。

16岁中秀才,后自修各国律法。1912年春,入江西省法政专门学校学习。1914年法官考试合格,任南昌审判厅主簿、典簿,晋升监督推事。1915年,调任汉口审判厅推事。后任国民革命军新编第三军政治部少将主任兼军法处长。后辞职,于1926年冬在汉口开律师事务所。1928年5月“济南惨案”发生后,吴迈于各地宣传抗日救国。后数次因敢言直谏而入狱,并因此而扬名全国。1937年1月19日发现在香港香港仔水塘惨死[1],4月22日裁定酒后自杀[2][3][4]

吴迈在厦门南普陀的摩崖石刻

参考文献

  1. ^ 香港工商日报, 1937-01-24 第1页
  2. ^ 香港华字晚报, 1937-04-22 第2页
  3. ^ 历史名人. 余江县人民政府. [2012-04-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09). 
  4. ^ 桂林石刻. [2012-04-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