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色客杂志诉法威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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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客杂志诉法威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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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87年12月2日 判决:1988年2月24日 | |||||
案件全名 | 好色客杂志、赖瑞·C·弗莱恩特与其他上诉人诉法威尔案 | ||||
引注案号 | 485 U.S. 46 108 S. Ct. 876; 99 L. Ed. 2d 41; 1988 U.S. LEXIS 941; 56 U.S.L.W. 4180; 14 Media L. Rep. 2281 | ||||
既往案件 | Judgment for plaintiff, W.D. Va.; affirmed, 797 F.2d 1270 (4th Cir. 1986); rehearing denied, 4th Cir., 11-4-86; cert. granted, 480 U.S. 945 (1987) | ||||
后续案件 | 无 | ||||
辩论 | 口头辩论 | ||||
法庭判决 | |||||
对公众人物的谐仿,如果不能被合理地当作是真实的,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而免受民事责任,即使目的是引起情绪困扰。推翻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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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威廉·伦奎斯特 联名:瑟古德·马歇尔、小威廉·布伦南、哈利·布莱克蒙、约翰·保罗·史蒂文斯、桑德拉·戴·奥康纳、安东宁·斯卡利亚 | ||||
协同意见 | 拜伦·怀特 | ||||
安东尼·肯尼迪没有参与该案件。 | |||||
适用法条 | |||||
第一修正案 |
好色客杂志诉法威尔案,485 U.S. 46 (1988),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以8–0的票数一致通过的案子(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没有参与案件的审议与决定),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让对公众人物的蓄意造成情绪困扰的行为,不得判以罚金。
因此,《好色客》杂志对杰瑞·法威尔的谐仿被视为是合法的,因为法院认为,任何理性的人并不会将该谐仿诠释为是有事实根据的声明,推翻了下级法院有利于法威尔的十五万美元损害赔偿的陪审团裁决。
案件
背景
《好色客》是自1974年开始在美国出版的色情杂志,正当它对于裸体女性的露骨照片与被许多人认为的粗俗幽默而成名时,赫赫有名的原教旨主义的新教牧师杰瑞·法威尔反对该杂志于1983年出版的一则关于法威尔与他的母亲在公共厕所里乱伦的谐仿广告。
该讽刺是有关坎帕里(一种意大利开胃酒)的广告活动的谐仿。真实的广告是半开玩笑地访问各名人们的“第一次”。该广告在标题使用了双关语(“X谈论他的第一次”),其起初看似是在讨论明星的第一次性经验,在揭露之后才发现原来是受访人第一次喝坎帕里的经验。
《好色客》的谐仿,由泰瑞·亚伯拉罕制作,麦克·索尔兹柏里担任美术总监[1],内有一张法威尔的照片,以及一个虚构的有关“法威尔”描述他在公共厕所第一次“与母亲”发生性关系的“访谈”,同时兼具“因为坎帕里而醉倒在敬畏上帝的屁股上”。在恶搞的访谈中,“法威尔”继续说他对“比100元就买的到的浸信会妓女还要好看的母亲”感到陶醉,所以在他母亲“与城里所有的男人都度过了一段快乐时光”后,他决定要与她做爱,然后他们在那之后定期地发生性关系。最后,当被问及是否有喝过坎帕里,“法威尔”回答,“我总是在站上讲道台前就已经喝得烂醉。你不觉得我可以靠讲那些废话来清醒一点吗?”这则广告在页面底部用小字体做了免责声明“谐仿广告——别当真”。在杂志的目录,该广告被列明是“虚构类,广告和人格谐仿”。
法威尔于美国维吉尼亚州西区地方法院以诽谤、侵犯隐私和蓄意造成情绪困扰起诉拉瑞·弗莱恩特、《好色客》杂志和弗莱恩特的经销公司。在审判之前,法院批准了弗莱恩特对侵犯隐私提出的简易判决的声请,剩下的两项指控仍进行审判。陪审团在诽谤索赔上做出了利于弗莱恩特的判决,但在蓄意造成情绪困扰上做出了利于法威尔的判决,并判处十五万美元的赔偿。
弗莱恩特上诉到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第四巡回法院重申,驳回弗莱恩特的说法,因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376 U.S. 254 (1964))的真实恶意原则适用于对公众人物蓄意造成情绪困扰的情况,原告法威尔显然是一名公众人物。纽约时报的原则过度着重在陈述的真实性声明上,对第四巡回法院来说,维吉尼亚的法律只要被告是蓄意的行动就已经足够。在第四巡回法院的全体法官皆拒绝重审该案后,美国最高法院批准弗莱恩特的重审请求。
法院裁决
“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即是意识到公众利益和关注议题上的想法和意见的自由流通的根本重要性。抒发自己想法的自由,并不只是个体自由的一个层面(因此本身就很好),总的来说,还是追求真理和维护社会活力的至关重要的方式。因此,我们特别紧惕,以确保个人表达想法的自由仍然不会受政府施以制裁。”第一修正案所设想的那种发生在民主国家的强健的政治辩论偶尔会产生对“密切参与重要的公众问题的决议,或因为他们的名气,对于备受公众关心的事件的领域影响甚钜”的公众人物的言论批评。在“纽约时报”一案中,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使发言人的关于涉及公众人物的发言能够免受制裁,除非该发言为虚假且具有“真实恶意”,例如谬误的知识或罔顾事实真相的叙述。尽管虚假的叙述缺乏内在价值,一个“喘息的机会”是表达自由的蓬勃发展所必需忍受的偶尔的虚假陈述,以免对具有宪法价值的发言引发寒蝉效应。
要肯定的是,在其他领域的法律,造成情绪上的伤害的特定意图并不享有保护。但是关于涉及公众人物的发言,将有意图造成情绪伤害的发言处以罚款,也没有要求这样的发言必须是虚假的,这将会使政治漫画家或其他讽刺作家受到钜额的损害赔偿。“政治卡通或漫画的吸引力往往基于利用不幸的身体特征或政治上的尴尬事件——往往蓄意伤害肖像中的人物的感受”。这在汤玛士·纳斯特在“哈波斯周刊”的页面上将特威德老大用针串起的卡通图画上是千真万确的。从历史的角度看,一个缺少该卡通图画的政治言论将会是颇为失色的。
即使纳斯特的卡通并不特别令人反感,法威尔认为在本案中《好色客》的谐仿广告太过“离谱”以致于使其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离谱”本质上是一种主观的术语,容易受到个人品味和陪审团的人选左右。这样的一个标准“与我们长久以来拒绝将可能对听众有不良情绪之影响的问题发言处以损害赔偿的想法相抵触”。所以只要这样的争议发言不是“淫秽的”而因此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当它涉及公众人物时,应该受制于真实恶意的标准。
明确地说,法威尔是以第一修正案为目的的公众人物。因为地方法院在诽谤指控上做出对弗莱恩特有利的判决,对于谐仿是否可以被理解为描述法威尔的事实或是他曾参与的事件并不存在任何争议。因此,因为该谐仿并没有做出暗示为真实的虚假陈述,那么根据“纽约时报”一案中之真实恶意的标准,它就不能被判处损害赔偿。本院因此推翻第四巡回法院的判决[2]。
通俗文化
电影化
《公诉拉里·弗兰特》,一个1996年由米洛斯·福尔曼执导的电影,主演伍迪·哈里森饰弗莱恩特和爱德华·诺顿饰弗莱恩特的律师阿兰·艾克曼,以案件审理为特色。
注释
- ^ Chicago Reader, January 30, 1997, Adam Langer "Too Lewd for Larry"
- ^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485 U.S. 46 (1988). US Supreme Court. Find law. [2012-03-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24).
延伸阅读
- Brewer, Edward C. 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 Parker, Richard A. (ed.) (编). Free Speech on Trial: Communication Perspectives on Landmark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Tuscaloosa, AL: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 2003: 264–280. ISBN 0-8173-1301-X.
- Stanley Fish, "Jerry Falwell's Mother", in his essay collection There's No Such Thing as Free Speech, and It's a Good Thing, To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参见
- 判例
-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376 U.S. 254 (1964) — 对于有关公众人物的报导涉及诽谤的“真实恶意”标准。
- 格兹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418 U.S. 323 (1974) — 意见不算诽谤,如果疏忽存在的话,“真实恶意”对于有关非公众人物的诽谤并非必须。
- 威斯特摩兰诉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案,1985年。
- 麦克米奇诉文采日报有限公司案,497 U.S. 1 (1990) — 现行法律足以保护言论自由不受诽谤索赔的意见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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