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继佐
查继佐(1601年—1676年),初名继佑,初字三秀,更字友三,号伊璜,又号与斋,别号东山钓史、钓玉,浙江杭州府海宁县人,明末清初学者。
生平
查继佐为查大宗之子,生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七月四日。家贫多病,崇祯六年(1633年)中举人。明亡后,随鲁王朱以海到绍兴,授兵部职方司主事,在浙东地区率军抗击清军。监国鲁元年(1646年)清军攻占绍兴,隐居海宁硖石东山万石窝,改号为左尹非人。监国鲁七年(1652年)于西湖觉觉堂讲学,旋至杭州铁冶岭之敬修堂讲学,从学者众,人称敬修先生。
康熙二年(1663年),卷入南浔庄廷鑨私刻《明史》案,列名参校,下狱论死,后因提早自首而免罪,与范骧、陆圻等三人皆获救。遂纵情声色[1]。晚年喜写梅,于康熙十五年元月二十日戌时去世,年七十六。
著作
著有《罪惟录》、《国寿录》、《鲁春秋》、《东山国语》、《班汉史沦》、《续西厢》等。
争议
有证据显示查继佐是《明史》案检举者。道光以后陈康祺于《郎潜纪闻》中推断查继佐应负主要责任,实在是违背“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则守土者不得推诿其过的原理[2]。清初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对其记载则略为平恕公允[3]。当事人陆圻的女儿陆莘行则提到其父等三人曾向学官自首[4]。《范氏记私史事》一书提到周亮工劝另一位当事人范骧检举明史案一事:“刻书列参评常事也,曷以知其祸而检举焉。得故周栎园先生语余父曰偶见庄氏书,载闯逆入宫有禅表,下注龚鼎孳手笔。且言合肥(龚鼎孳)慕大范老子久以未获一识为恨事,望速检举日后好相见也。但为首查某为人反复勿使知可耳。”
传言查继佐曾济助发迹前的吴六奇,后者因此在案发后营救前者,但是真实情况却并非如此[5]。《查继佐年谱》里,查继佐本人亦否认有此事,说:“葛如,方布衣野走,世传余有一饭之恩,怀之而思报。其实无是也。是则公在时已传其事,故公为之辨。”乾隆时诗论家吴骞也认为此传闻事不可靠[6]。
参考文献
- ^ 《虞初新志》卷十六录钮琇《记吴六奇将军事》: “孝廉嗣后益放情诗酒,尽出其橐中装,买美鬟十二,教之歌舞。每于良宵开宴,垂帘张灯,珠声花貌,艳彻帘外,观者醉心。”
- ^ “惟海宁查继佐、仁和陆圻,当狱初起,先首告,谓廷鑨慕其名列之参校中,得脱罪(按:小说传奇,咸谓继佐由吴六奇得脱;《渔洋文集》亦云然,非也)。”
- ^ “湖州庄廷鑨作明史,以查伊璜刻入校阅姓氏。伊璜知,即检举学道,发查存案。此年七月,归安知县吴之荣持书出首,累计伊璜,伊璜辨曰:‘查继佑系杭州举人,不幸薄有微名,庄廷鑨遂将继佐刻入校阅。’继佑一闻,即出检举,盖在庚子十月,吴之荣为庄廷鑨本县父母,其出首在辛丑七月。若以出首早为功,则继佑前之荣后,继佑之功当在之荣上;若以检举迟为罪,则继佑早而之荣迟,之荣罪不应在继佑之下。今之荣以罪受上赏,而继佑以功受显戮,则是非颠倒极矣!诸法台幸为参祥。”《南浔镇志》卷三八《志馀》六录《熊懋蒋希图闻门录》载查继佐辩称:“若以出首早为功,则继佐前而吴某后,继佐之功当在吴某之上。若以检举迟为罪,则继佐早而吴某迟,吴某之罪不应在继佐之下。今吴某以罪受赏,而继佐以功受戮,则是非颠倒极矣。”
- ^ 陆莘行《秋思草堂遗集·老父云游始末》云:“有为父言:‘湖州庄姓者,所著秽史,抵触本朝。兼有查、陆、范评定姓名,大为不便。'父曰:‘风马牛不相及也,何得有此?’归家,自思范君文白远隔海昌,不及相闻。查君伊璜住居不远,何不一询。因往查。查适他出。父入书室,见案头果有此书。查归,父谓之曰:‘此何物,尚置是耶?若不早图,祸将作矣。’因即具牒文宗,行文湖郡教谕赵(君宋)查验。”
- ^ 韩逢华:《查继佐与明史案》,《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3月 第24卷第1期
- ^ 《拜经楼诗话》:“查东山先生遏吴顺恪事,世皆艳称。予观东山所作《敬修堂同学出处偶记》,有似出于传闻之过者。岂当日以其既贵而故为之讳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