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院是清朝政府在仿行立宪时于1911年10月7日设立的管理盐政的机构,前身为督办盐政处。
盐政院设有盐政大臣1人,协助盐政大臣处理事务的盐政丞1人,参议1人。盐政院设有三个厅,分别为总务厅、南盐厅和北盐厅。南盐厅和北盐厅各自负责清朝北方和南方的盐政。各厅设有厅长1人。盐政院在各省产盐区设立正副监督。1912年1月,盐政院被撤销,盐政由度支部负责管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