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英语: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是联合国辖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由18名专家每年三次,每次四星期,分别于纽约的联合国总部或日内瓦举行会议。其主要职责为审议由162个联合国成员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行报告,并监察112个签定了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实行情况。[1] 本委员会是十个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之一,每一个委员会负责执行一条特定的国际公约。
《第一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制定,赋予个人就公民政治权受侵害之申诉与救济程序;目前有113个国家签署[2]。《第二任择议定书》于1991年7月11日制定,其目的为废除死刑,目前有73个国家签署。[3]
本组织不应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相混淆。人权理事会是在联合国系统中一个更高层次的组织,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成立。人权理事会是一个政治论坛,容许成员国就所有国际上的人权议题进行讨论;而本组织仅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其讨论范围仅局限于讨论缔约国(并非所有192个成员国均为缔约国)在执行本条约时的进程。
对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争议主要在于其功能是属于准司法机构,还是仅是就有关条约作用权威性诠释的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会员需具备“高的道德标准并具备渊博及得到承认的人权知识”,任期为4年,但当中的一半成员需每两年于联合国大会中经投票确认,由每个成员国投出,但他们非代表其所属国家而只以个人参选。
参见
参考文献
- ^ Jakob Th. Möller/Alfred de Zayas,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ase Law 1977-2008, N.P.Engel Publishers, Kehl/Strasbourg, 2009, ISBN 978-3-88357-144-7
- ^ Status of 1st Optional Protocol. [2013-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4).
- ^ Status of 2nd OP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