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拍屋
由于法院拍卖之抵押不动产数量庞大,仅由法院之行政系统无法有效消化累积的案件,于是委由民间公正第三人进行。之所以称为“金拍屋”,乃是因为委托之民间代办公司名为“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湾金服),而当时之“银拍屋”正热门,于是取“金服公司”之“金”字取代“银拍屋”之“银”字,即成“金拍屋”。
与银拍屋的比较
“金拍屋”其实就是法拍屋,只是执行人不同,也是透过填写标单竞价的方式。与“银拍屋”之主要差别是拍卖标的物属性不同(金拍屋为债权;银拍屋为所有权)、执行方式不同(金拍屋为密封投标;银拍屋为口头公开竞标)、付款方式不同(金拍屋为一周内缴清全额价款;银拍屋与一般物件一样程序)、物件点交与否(金拍屋不一定点交,承买人不清楚屋况;银拍屋可看屋,对屋况较有保障),两者都是不景气下发明之不动产专有名词。
外部链接
- (繁体中文)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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