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交通督导员
隧道交通督导员(英语:Tunnel officer,香港法例列明为“隧道人员”)是香港各隧道管理公司聘请的雇用人员,负责香港高架桥梁、隧道和管制区域内的交通管理、巡逻、执法及安全工作。[1][2][3][4]
历史
香港首条隧道(狮子山隧道)于1967年通车,由香港政府运输署负责管理的职权。自1993年起,政府将各行车隧道的管理权限间接化,并将法定权力授予负责管理的营运公司,辖下的指定人员再非直接受聘于运输署的公务员,但其资历、身份和权责须获运输署的认可和监管,并且经过专业训练及内部考核。
现时的隧道人员是《行车隧道(政府)条例》指定的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非公务员,但是仍为公职人员,日常工作受到运输署监管,亦由运输署监督培训和进行专业评估考核。
资格
隧道交通督导员必须具有中三或以上程度的学历,持有第一、二类驾驶执照及有效急救证书。当值时,交通督导员须穿着警务处批准的整齐制服,并带备有交通督导员委任证以供查阅。
培训由运输署监督,其中一些专业考核(例如:开大喉救火、坏车处理、道路安全知识、磅秤车辆训练、侦察车速训练等)必须由运输署高级运输主任亲自考验及评核,属于内部考核形式。
报读交通管理课程者可以投身隧道交通管理行业,职位由低至高可分为交通督导员、高级交通督导员、营运主管、助理营运监督、营运监督、总营运监督、营运经理、隧道总经理等。不同阶级,须具有一定的资历,例如:
- 具有隧道 / 公路 / 桥梁 / 干线的交通管理工作经验
- 驾驶能力,持有合格驾驶执照、铲车(抗衡型及伸展型)车牌
- 急救能力,持有心肺复苏法证书、心脏去颤器证书及有效急救证书
- 在密闭空间工作的能力,持有密闭空间合资格人士证明书
工作和权力范围
隧道交通督导员日常的工作在于处理、检查、检举、监察和疏导道路交通的情况,及在交通意外时扑灭火警、救助受难者及处理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并且在指定的隧道(或管制区)范围内执行相关隧道(或管制区)的条例,除了未获授权对司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以外,其他职能与交通警察十分类似。工作范围包括:
- 处理交通意外事故
- 拖走故障车辆
- 指挥交通
- 截停车辆
- 封闭道路
- 磅秤车辆
- 侦测车速
- 检查车辆货载
- 向环保署检举喷大烟 / 喷黑烟车辆
- 执行并检控违反该隧道 / 管制区条例的司机 / 行人 / 使用者
- 进入、检查与搜查任何车辆或其内或其上的任何物件
- 扣留任何驾驶人或车辆或两者一并扣留(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直至交由警务人员看管为止
- 代政府收取该隧道 / 管制区收费区内的通行费
- 监察交通
- 扑灭火警
- 急救受伤者
- 道路(快速公路)及隧道巡逻
- 检查公路设施
- 维护隧道 / 管制区的安全
- 处理其他不同类型的突发 / 紧急事故
装备
交通督导员的装备包括:
- 法定记事簿
- 哨子
- 白袖
- 反光衣
- 白手套
- 交通指挥棒
- 强力手电筒
- 安全头盔
- 安全手套
- 安全钢头鞋 / 靴 / 水鞋
- 随身急救包
- 袋装面罩
- 心脏去颤器
- 小型灭火筒
另见
参考资料
- ^ 《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2条及第10条:“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获监督书面委任任何公职人员或受雇于经营人的人为获授权人员。”
- ^ 《西区海底隧道条例》第56条:“ “隧道人员”(tunnel officer) 指公司就隧道区内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而雇用的人。”
- ^ 《青马管制区条例》第2条及第11条:“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任何获运输署署长以书面委任任何公职人员或某营运者所雇用的任何人为获授权人员。”
- ^ 《青沙管制区条例》第2条及第9条:“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任何获运输署署长以书面委任任何公职人员或某营运者所雇用的任何人为获授权人员。”
外部链接
- 香港运输 - 隧道及桥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双语法律资料系统搜寻“隧道人员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的结果
- ‘72行知多少?’第30集︰隧道交通督导员 - 罗家丰先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搭上搭义工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