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田,北魏至隋朝施行均田制时计口分配给农民种植谷物要交还的田地,唐代改称口分田。
露田原指没有庐舍草木的光田。均田制中有露田、桑田、麻田之别。国家按人口分配给人民种谷物、不栽树之田称为“露田”。露田属还受之田,不能继承,不能买卖,死后归还官府。男子年十五岁以上每人受露田四十亩,女子结婚后每人二十亩,奴婢依良,耕牛每头三十亩。隋朝,男子每人受露田八十亩,女子每人四十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