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马管制区条例
青马管制区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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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条例旨在为在青马管制区内的车辆及行人交通流动的控制和规管、就该管制区的管理和维修而划定该管制区和有关图则的核证、获授权人员的权力、影象记录设备的使用、遭弃置车辆的处置、在该管制区内封闭道路、判处罚款以及附带和相关事宜,订定条文,以及对《行车隧道(政府)条例》作出有关连的修订。 | |
引称 | 第498章 |
制定机关 | 香港立法局 |
施行日期 | 1997年5月22日[1] |
立法历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96年10月18日[2] |
呈交者 | 运输司萧炯柱 |
首读 | 1996年10月30日 |
二读 | 1997年1月8日 |
三读 | 1997年1月8日 |
现状:已生效 |
《青马管制区条例》旨在为在香港青马管制区内的车辆及行人交通流动的控制和规管、就该管制区的管理和维修而划定该管制区和有关图则的核证、获授权人员的权力、影象记录设备的使用、遭弃置车辆的处置、在该管制区内封闭道路、判处罚款以及附带和相关事宜,订定条文,以及对《行车隧道(政府)条例》作出有关连的修订。[3]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条例适用于为政府服务的车辆和人。任何局部位于管制区内的车辆、人或东西均须当作全部位于管制区内。[4]
管制区属公众地方
就违反任何条例的法律责任而言,管制区属公众地方。管制区不包括管制区内公众的进入受到限制的各部分(例如行政大楼、收费亭及电力分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