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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本没有正式申请保护SL 14:45 2006年5月7日 (UTC) SI 无理更改条目名称,的确需要保护 SL 14:50 2006年5月7日 (UTC) 即然如此,不如决定回复五月七日晚上八时两条目的状况TThk 15:01 2006年5月7日 (UTC)

条目愈写愈乱,散乱不堪,究竟在搞什么?“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是“无线收费电视”的全称,乎合命名常规。收费电视只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其一项服务,也不见得特别长需要分拆,分开反而令人产生混乱,以为“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跟“无线收费电视”不同。本来通顺合理,为何要这样恶搞?SL 15:25 2006年5月7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与无线收费电视

请留意,“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并非“无线收费电视”的全称,等于前“银河卫视有限公司”并不等于“无线收费电视”,由于无线收费电视的誔生过程复杂,应于其母公司分开处理。“无线收费电视”只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其中一项服务,其前身为“exTV银河卫视”及“SuperSUN 新电视”,在今年约3月出现;“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前身则是“银河卫星电视有限公司”,在今年4月28日出现,由于其所接所的法律挑战和股份问题对其收费电视业务影响不大,所以应分开处理。“无线收费电视”版面则应集中介绍其服务,如exTV和新电视的服务。TThk 16:47 2006年5月7日 (UTC)
稍作补充:“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也有收费电视外的业务,如为亚太区内频道供应商及电讯公司(如美联社)提供上行/下行信讯号及广播服务,于电视广播城设有卫星地面站。TThk 16:50 2006年5月7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等如无线收费电视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当然等于“无线收费电视”的全称,亦等于该公司收费电视品牌,公司名称就是公司品牌,正如“香港有线电视”等如“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阁下的二分法非常明显地,未能反映“无线收费电视”的真实意含。加上,该公司有其他传媒/电讯相关业务不等于“无线收费电视”不是指“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

就算“银河卫视有限公司”并不等于“无线收费电视”,但不等于“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跟“无线收费电视”不同,重点是品牌跟公司名称已经一致分开处理正正制作造不合理的歧义,是事实上的错误演变过程复杂不等如要强行分开处理。原本“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已包容收费电视,本阁下重复强行将事情二分,反复又反复提提及“无线收费电视”是品牌不是公司名,是有欠事实根据。对手的法律挑战正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收费电视服务,岂会“对收费电视业务影响不大”?SL 16:37 2006年5月8日 (UTC)

银河卫视有限公司与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

既然你说“‘银河卫视有限公司’并不等于‘无线收费电视’”,那请你详细说说“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跟前“银河卫视有限公司”的分别。根据无线收费电视网站,“无线收费电视”只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服务之一。有线电视的情况不同在于其资料不足,亦未像“无线收费电视”和“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作出多次品牌更改及公司名称更改。若阁下有空,欢迎将其分拆,并增加资料。虽然品牌名称与公司名称相同,不等于其为同一意义TThk 20:40 2006年5月8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既是公司名称亦是品牌,根本上一致

“无线收费电视”既代表该公司收费电视品牌,但绝不代表“无线收费电视”跟“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不同,在你提供的网址中并无提及“无线收费电视”只是(你强调“只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服务之一,你的作法是强行收窄该字当中的意含。就算(只是“就算”,并非同意)你要强行分折条目,但你你消歧义的功夫明显非常不足,根据命名常规,必须以()号表示条目的层次。必须再三强调,我完全反对你将完整的条目分拆并破坏该字的完整意含,其次“无线收费电视”跟“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不是两类不同的东西,而“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内容皆与该公司收费电视服务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挑战”、“股权问题”皆决定性影响该公司收费电视服务。基本上内文只有一句无关收费电视(关于卫星传送),根本不足以独立成为条目。将条目拆散有碍读者理解,或许你有很多余闲,但我再三呼吁你根据命名常规编辑。SL 04:37 2006年5月9日 (UTC)

银河卫视有限公司与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续)

阁下始终没有解释“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跟前“银河卫视有限公司”的分别。 根据你的说法“‘银河卫视有限公司’并不等于‘无线收费电视’,但不等于‘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跟‘无线收费电视’不同”,是否“银河卫视有限公司”就能与“无线收费电视”分开摘写,只是改了名的‘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则不能?另外,该网址只是提出官方是将‘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跟‘无线收费电视’是各自独立的。消歧义是用于两个相同命名的条目,名字不一样的条目为什么需要消岐义呢?把“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与“无线收费电视”分开是更清晰地让读者了解两者不同的历史,且有适当的连结,怎会有碍读者理解,命名常规并没有反对有关事项,请先熟悉有关命名常规。TThk 13:07 2006年5月9日 (UTC)

请正面回应,勿混淆视听

你针对“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跟前“银河卫视有限公司”的分别,其实无关宏旨,为防有人顾左右言他,故尝试解答这问题。“银河卫视有限公司”跟“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最大分别是后者跟品牌一致,“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已包含“无线收费电视”的意思。该公司分别列出“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无线收费电视”两项,并非说明这两名称意含完全不同,并非说明“无线收费电视”不等如“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该公司从无说清楚说明“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不等于“无线收费电视”。这处是百科全书,不是公司网页,任何可能产生误解的命名都要排除。

本人从未否认“无线收费电视”是品牌,请留意,下文已有清楚描述。但绝对不可能否认的是,常识说明“无线收费电视”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简称,在叙述时省略“有限公司”四字,是极之普遍的事。如你强行分拆两词,绝对造成混乱。“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转变过程复杂,并不表可以违反常识。正如“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亦同时包含公司名和品牌名,反之亦然。如阁下要强行分拆,应设消歧义页面,亦正如“侧田”条目,同名专辑,亦要以“(唱片)”注明。

加上,在“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条目说明“无线收费电视”是该公司收费电视品牌,绝对没有混淆的问题,内文皆有详细提及。

不过,这条目没有分拆的必要。文中内容绝大部分跟该分司收费电视业务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股权问题会导致停播,牌照问题导致部分节目不能播出,除了一句“上行/下行”,根本没有一句无关收费电视服务,为何要将其分割,以乎合你个人的“逻辑”分类?这一个问题你已经多次回避。



SL 14:38 2006年5月9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等如无线收费电视 (二)

既然以上回应仍不算正面回应,只能逐项回复用户Showlaws。
一、阁下:该公司从无说清楚说明“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不等于“无线收费电视”。

回复:如果阁下还未清楚此两之分别,请再到官方网站参详或再细阅文章。从此更知道分开两条目的重要性,避免阅读者混淆。重新一点:“无线收费电视”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其中一项服务,如根据阁下所说,中国历史、中国地理等中国相关条目,都要合并到中国这条目吗?请再参考编写手册。

二、阁下:这处是百科全书,不是公司网页,任何可能产生误解的命名都要排除。

回复:如果不将两个条目分开,不就是会使读者误解吗?

三、阁下:常识说明“无线收费电视”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简称

回复:与回复(一)类同。

四、阁下:“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转变过程复杂,并不表可以违反常识。

回复:可能因为两者转变过程复杂,使阁下混淆两者,更需要分开两题。

五、阁下:正如“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亦同时包含公司名和品牌名,反之亦然。

回复:之前已经回复过。重新说明:该条目是因为资料不足,若果各维基用户有空加入更多资料,根据编辑常规,是有需要分开条目。非常鼓励阁下为维基百科贡献。

六、阁下:应设消歧义页面,亦正如“侧田”条目,同名专辑,亦要以“(唱片)”注明。

回复:请注意:阁下所提及的条目无论是歌手或唱片、均名“侧田”。现在所讨论之条目,名称不同;一为“无线收费电视”、一为“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并非相同条目,或许阁下可再参详相关资料。

七、阁下:“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条目说明“无线收费电视”是该公司收费电视品牌,绝对没有混淆的问题,内文皆有详细提及。

回复:与回复(一)类同。

八、阁下:股权问题会导致停播,牌照问题导致部分节目不能播出,除了一句“上行/下行”,根本没有一句无关收费电视服务,为何要将其分割,以乎合你个人的“逻辑”分类?

回复:首先,我认同股权问题与无线收费电视有关,但注册公司为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所以放在该条目。将条目分割,除可使读者清晰明白,还是因为该两条目的历史发展不同,不能将其整合,并非什么个人“逻辑”。

最后感谢阁下对我所分割的条目提出意见,欢迎继续参与维基百科编辑,但可注意用较中肯的言词﹐希望以上可以解答阁下疑惑。

TThk 15:16 2006年5月9日 (UTC) TThk 15:18 2006年5月9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等如无线收费电视

指称:如果阁下还未清楚此两之分别,请再到官方网站参详或再细阅文章。从此更知道分开两条目的重要性,避免阅读者混淆。重新一点:“无线收费电视”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其中一项服务,如根据阁下所说,中国历史、中国地理等中国相关条目,都要合并到中国这条目吗?请再参考编写手册。

回应:这个例子全然错误,并不适用这一个情况。首先,中国历史和中国地理属不同范畴,第二,不会产生歧义,本人特别强调如果“公司简称/别称”跟“公司品牌”一样,都需要消歧义,并非多了“有限公司”四字就叫“不同”,消歧义是为方便读者,请你参阅编辑手册。

请你点出官方网站那一句是说明“无线收费电视”不等于“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请出示该公司覆函证明,如果该公司坚持“无线收费电视”只是品牌而绝对并完全不等于公司名称,那么,只要有清晰说明,指该公司坚持这样的解说,我会赞同分拆。

---

指称:首先,我认同股权问题与无线收费电视有关,但注册公司为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所以放在该条目。将条目分割,除可使读者清晰明白,还是因为该两条目的历史发展不同,不能将其整合,并非什么个人“逻辑”。

回应:你没有完全回答该问题。条目内绝大部分内容均与将费电视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而你经常指“无线收费电视”“只是其中一项”服务,但其实该公司极大部分的业务发展都有关收费电视,绝对看不出有混淆的地方。

---

总结:你多次回避“公司名称”跟“收费电视品牌”已经一致的事实,你利用有个人特色的二分法断言“无线收费电视”不等于“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这个论述明显是欠缺常识和常理。中肯与否我没有兴趣给你一个绝对的定义,但我绝对没有使用任何人身攻击、粗鄙、无礼的字词,或许言词过于直接,令你产生不安,希望你不要见怪。话分两头,例如“底班”这词就十分不中肯,字义极之糊模,弹性太大,带有强烈地方色彩,明显不是百科全书该出现的用语,在此希望你改善自己编辑的水平。

SL 05:24 2006年5月11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等如无线收费电视 (三)

一、阁下:“公司简称/别称”跟“公司品牌”一样,都需要消歧义,并非多了“有限公司”四字就叫“不同”,消歧义是为方便读者,请你参阅编辑手册。 回复:公司简称并非自己编定,而是要官方承认,“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暂时并没有简称,因此并不会跟公司品牌一样,消歧义虽是方便读者,但需要两个条目完全相同。 二、阁下:请你点出官方网站那一句是说明“无线收费电视”不等于“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请出示该公司覆函证明,如果该公司坚持“无线收费电视”只是品牌而绝对并完全不等于公司名称,那么,只要有清晰说明,指该公司坚持这样的解说,我会赞同分拆。 回复:其实官方网站将两个名称分开介绍已经是指出两者不同,如果你坚持两者一样,阁下才应该要指该公司同意两者相同。 三、阁下:你没有完全回答该问题。条目内绝大部分内容均与将费电视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而你经常指“无线收费电视”“只是其中一项”服务,但其实该公司极大部分的业务发展都有关收费电视,绝对看不出有混淆的地方。 回复:据你的回应、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条目内绝大部分内容均与无线收费电视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那只是绝大部分而已,且并非与公司其他业务完全无关,因此认为只须将无线收费电视条目中加入相关资料便可。已重复了数次,混淆的地方是两者的历史。 四、由于阁下不断重复“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跟旗下品牌名称相似便要合并,那给予三个无有合并的相关例证: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地铁有限公司香港地铁九广铁路九广铁路公司;在英语维基百科的例证更多,欢迎参阅。 TThk 11:09 2006年5月11日 (UTC) TThk 11:11 2006年5月11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等如无线收费电视 (希望是最后一次)

这一次,你举的例子正确,九广铁路公司中第一句是“关于九龙和广州之间的铁路网络,参见九广铁路广深铁路。”这就是其中一种常见消歧义的方法,这是你没有做到的,需要这样做亦正是因为该词产生歧义。多谢你指出正确信息,自行推翻什么“不同”之说。

其次无线收费电视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不见得可与九广铁路公司九广铁路相提并论,九广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可供分拆的内容比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多,九铁公司其一大部分管治问题、物业、货运不直接影响铁路,但本条目的股权问题就直接影响收费电视,因为是因为收费电视,才需要引入股东,其实一切皆关乎收费电视服务的牌照,并且至关重要,这不应被分拆于“无线收费电视”的内容之外,亦不见得有混淆的地方,你经常强调会产生混淆,但其实文中已有清楚说明一切,不见得要分拆条目,“无线收费电视”和“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在同条目综合论述而产生的混淆在那里,你根本没有清楚说明。在同一条目综合论述可以免除消歧义的问题,又可能让读者有一个完整的解理。

加上,请你指出编辑手册那一句指公司名跟公司品牌必须分拆条目,明显根本没有规定一定要以九广铁路九广铁路公司方式编辑。

长期保护条目有碍条目发展,本人希望其他编辑参与讨论。SL 15:00 2006年5月11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不等如无线收费电视 (四)

一、阁下:“关于九龙和广州之间的铁路网络,参见九广铁路广深铁路。”这就是其中一种常见消歧义的方法。 回复:此并非什么消歧义,最简单的消歧义例子:翻译(有标志的)。九广铁路公司那个只是普通的提示,如果你建议加的是提示,我非常同意,可以其他问题解决并解除保护后添加。

二、阁下:加上,请你指出编辑手册那一句指公司名跟公司品牌必须分拆条目,明显根本没有规定一定要以九广铁路九广铁路公司方式编辑 | 及其余内容 回复:如果认为九广铁路公司不符合例子,大可看看前提及广深铁路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例子。至于分拆条目则是为了使读者了解两个条目的分别,相信分拆并加上题示后,并不会再有任何混淆。

TThk 15:34 2006年5月11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等如无线收费电视 (回复)

你对消歧义的认知全然错误,这一种消歧义的方法是“主题目消歧义”,请你看清楚Wikipedia:消歧义九广铁路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其中一种编辑方式,这并非名文规定的编辑方法,编辑必要以实际情况考虑。我必须强调并重申,本人指出消歧义只是一个方法,但并不表示本人同意你分拆条目。

加上,你仍然没有清楚、合理、详细说明分拆的理据,以及综合论述带来什么混淆。条目绝大部分内容关系密切并对收费电视服务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不宜分拆,再者,综合论述正好表达公司品牌和公司名称一致的转变,而过程皆已有详细描述,绝不构成混淆,分拆并无必要,时机未及,技巧亦十分粗疏。

SL 16:01 2006年5月11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不等如无线收费电视 (回回复)

一、阁下:“主题目消歧义” 回复:根据Wikipedia:消歧义、“主题目消歧义”必须含有消歧页;希望阁下增加对消歧义的认识,九广铁路条目只属于指示性标语。

二、阁下:加上,你仍然没有清楚、合理、详细说明分拆的理据,以及综合论述带来什么混淆。 回复:原因已经重复多次,这两个不同的品牌/公司的历史不同,根据以前的多次编辑、均未能表达其二历史的分别。

三、阁下:条目绝大部分内容关系密切并对收费电视服务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不宜分拆 回复:前面已有数个例子证明只要有足够的标签,就可以分拆。

四、阁下:综合论述正好表达公司品牌和公司名称一致的转变 回复:请细阅题目,正是公司名称及旗下品牌的转变时间不一致,更须分拆。

五、阁下:分拆并无必要,时机未及,技巧亦十分粗疏。 回复:技巧粗疏与否根本和分拆条目没有关巧,这可以够大家的努力改善,如果大家愿意齐心协力。时机未及方面就不应用于此条目,因为现在正是容易混淆两个条目的时候。

希望阁下不要重复发问之前已清晣解答的问题,以免浪费时间。 TThk 17:27 2006年5月11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等如无线收费电视 (建议)

指称:根据Wikipedia:消歧义“主题目消歧义”必须含有消歧页(??);希望阁下增加对消歧义的认识,九广铁路条目只属于指示性标语。

回应:你的阅读能力真的有很大问题。

Wikipedia:消歧义“主题目消歧义”:“如果各种定义中有一个是明显地较普遍的,我们会保留应名称,而在该页的最顶加入往其它定义的链接或(不是必要)者往XXX (消歧义)的链接(如果有很多其它定义的话),例如天花。”

希望帮助你扫除阅读障碍。


指称:请细阅题目,正是公司名称及旗下品牌的转变时间不一致,更须分拆。

回应:转变时间不一致,但转变结果正正就是一致,应该合并论述,况且转变时间不一致,不是分拆的理由,文中已有充份解释。这就正是本人指出你缺乏理据的原因。加上,可以分拆并不代表应该分拆,上文已经提到你的分拆方式不是维基名文规定的编辑方针,所以其他条目有类似安排并代表需要跟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再者你多次回避,条目大部分内容皆对收费电视服务产生决定性影响,根本不适合分拆


指称:这两个不同的品牌/公司的历史不同,根据以前的多次编辑、均未能表达其二历史的分别。

回应:第一,明显两者并非截然不同的东西,不同意的话,请你提供公司覆函举证,请注意,该公司名称是为了收费电视服务/品牌而转变,对收费电视服务发展尤关重要。该公司最主要的业务/股权变动,皆与收费电视服务有极之密切关系,分拆反而有碍了解收费电视服务遇到的阻碍。第二,为何条目“未能带出两者历史的分别”?你没有清楚、详细指出。你仅声称两者“不同”,但又故意忽略两者“已经一致”的事实。这亦是你缺乏理据的源由。

为着扫除你的表达和阅读障碍,故我多次重申我的论点


为免浪费时间在一些水平未及的编辑方法之上,本人提议:

  • “无线收费电视”内容重新合并,并重自定向到“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
  • 在“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另辟独立段落讲述品牌的转变,和所谓什么“公司和品牌的‘历史分别’”。

SL 05:46 2006年5月12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不等如无线收费电视 (建议)

一、阁下:你的阅读能力真的有很大问题。

回复:引述该段:消除歧义有三步:为各个定义选择适当(而不同)的名称 编写消除歧义页 更新页面、链接

二、阁下:转变结果正正就是一致,应该合并论述……维基名文规定的编辑方针

回复:阁下所指的结果是什么呢?一致的只是名称、如前面所引例,九广铁路公司与九广铁路,虽然名称相同,但九广铁路公司不只是营运九广铁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也提供上行/下行信讯号及广播服务,相信之后也会增加各类服务。公司名字与品牌相同并不等于其意义一样。请问阁下这分拆违反了那个编辑方针?

三、阁下:条目大部分内容皆对收费电视服务产生决定性影响,根本不适合分拆

回复:别经常将已回答清晣的问题再发问,并宣称对方回避。重新我的建议,可以增加连结在两个条目之内。另外,我亦欢迎于两个条目增加小部分相同的资料。

四、阁下:不同意的话,请你提供公司覆函举证

回复:现在阁下希望将两个条目合并、并谓其意义相同,不是应该由阁下举证吗?阁下强要并官方网站分开介绍的两个东西说成一件,还要别人提供公司覆函,怎样也不合理吧?

五、阁下:分拆反而有碍了解收费电视服务遇到的阻碍……“未能带出两者历史的分别”……忽略两者“已经一致”的事实

回复:与回复三类同、我亦欢迎于两个条目增加小部分相同的资料/增加连结在两个条目之内;把两者各异的历史乱放在同一标题,还清楚吗;已经一致?名字是类似、可是业务却不是;难道地铁跟地铁公司又一样吗?

六、阁下:“无线收费电视”内容重新合并,并重自定向到“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

回复:虽然不赞成合并,但亦需提醒你,如果公司跟品牌与业务完全一样,即可合并,介时之名称也该使用品牌作条目名称,请参阅各大服务业条目。

本人至目前为止,尚未看见有应该合并的理由。 TThk 16:13 2006年5月12日 (UTC)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不等如无线收费电视 -- (建议)

声称:引述该段:消除歧义有三步:为各个定义选择适当(而不同)的名称 编写消除歧义页 更新页面、链接

回应:你对“或”字的认知极之不足。我认为跟一个对该篇文章有阅读障碍*和缺乏对消歧义常识的人讨论是不是需要消歧义,是没有意义的。不如请管理员仲裁。

(*我仅指“消歧义”一页,并非指任何人有全面的阅读障碍)

---

辩称:“二、阁下:转变结果正正就是一致,应该合并论述……维基名文规定的编辑方针

阁下所指的结果是什么呢?一致的只是名称、如前面所引例,九广铁路公司与九广铁路,虽然名称相同,但九广铁路公司不只是营运九广铁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也提供上行/下行信讯号及广播服务,相信之后也会增加各类服务。”

回应:你果真不适合编写百科全书。

首先,你凭什么“相信之后也会增加各类服务”?来源在哪?维基百科不是么:“维基百科不是预言家”,所有讲述未来的发展,都以转述为主,绝不涉个人猜测。偏偏你就是喜欢猜度,猜度该公司会肯定名称和品牌不同,猜度该公司会再加其他业务发展,这些伟大预言,不适合维基。

其次,你终于承认,你承认九广铁路公司与九广铁路名称相同你承认“无线收费电视”和“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名称一致,多谢你再一次推翻自己的说法。这一点很重要,必须记录在案。既然名称相同,只有两种方法可行,消歧义和合并论述,当然合并论述比较可取。

再者,你仍然,仍然故意无视绝大部分内容之间有极大关连的问题。当然,有极少部分内容似乎无关收费电视,所以必须使用公司全称“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以包容其中

更重要的是,你针对的“上行/下行”一段,其实一样与收费电视有关,因为无线收费电视拥有“上行/下行”牌照,所以该公可自行传送卫星收费电视节目,而毋须交由其他公司负责。所以严格上“上行/下行”业务亦与收费电视业务极之有关。由以上论点可见,因其他业务内容需要分拆之说,理据极其薄弱

你问“一致了什么”,你自己也解答了自己——名称。最后,你断章取义,我先前回应的是“你的方法不是维基名文规定的编辑方针”,你用省略号就偏偏省略了重点,蒙混过走并非长远计。我现在唯有再次指出你的方法不是(再重申一次不是)维基名文规定的编辑方针。


声称:现在阁下希望将两个条目合并、并谓其意义相同,不是应该由阁下举证吗?阁下强要并官方网站分开介绍的两个东西说成一件,还要别人提供公司覆函,怎样也不合理吧?

回应:错,本来条目是合并论述的,分拆的是你,不要倒果为因。我根本毋需举证,因为这是常识,'你也承认“名称一样”',“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亦正说明该公司提供“收费电视”业务,这是极基本的阅读理解。你需要公司覆函举证是因为你的解说——违反常识


声称:分拆反而有碍了解收费电视服务遇到的阻碍……“未能带出两者历史的分别”……忽略两者“已经一致”的事实

回复:所谓“两者各异的历史,就不清楚”这个说法,内容其实空洞兼谎谬,论点有三:

1. 根本大部分资料皆环环紧扣,否则你毋须同意“两个条目增加部分相同的资料”,其实根本大部内容皆与收费电视有莫大关系。

2. 所谓“两者迥异的历史”,根本上是违反逻辑,所有收费电视服务的历史,都在“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历史之下。公司产品更换品牌,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历史,公司更换名称,都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历史,他们不是独立的个体,一切皆在“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内容。所以根本没有所谓历史不同的问题。

3. “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将品牌和公司名一致的过程,根本不足三个月,历史角度看根本是同一时期。而原来的条目内容已清楚列明品牌和公司名的改变时间,我已经建议,开设新段强调所调什么历史时间差别,以满足你的个人需要。


辩称:虽然不赞成合并,但亦需提醒你,如果公司跟品牌与业务完全一样,即可合并,介时之名称也该使用品牌作条目名称,请参阅各大服务业条目。

回应:上文已经回答。再者,什么叫“如果公司跟品牌与业务完全一样,即可合并”,请你不要骑劫维基的编辑方针,将你喜欢或认同的东西,说成必然。这句不是摩西十戒,又不是维基规则,是你的个人喜好或见解,你亦不能以其他条目盖过这条目的实际情况。我亦早早指出香港有线电视为例,但被你毫无理由地否定你根本没有任何规则作依据来否定这个例子,该条目更被你无道理地搞乱。请注意,我一直没有完全否定你例子,因为每一条目实际情况不同。可见你的的观点极其霸道。

请你注意,我没有绝对否定分拆的可能性,但是分拆缺乏充分理据,你亦没有消歧义(你自己多次指出“名称一致”、“名称一样”,不要说你文误就好),加上并非规定,故看不到分拆的需要。

本人至目前为止,在这个讨论,已经见不到可供你辩护的论点。

SL 10:05 2006年5月13日 (UTC)

回复

一、有关消岐义的问题,不想再要你辩论,跟合并与否没有关系,我也认同加上九广铁路公司上的所谓“消歧义”。不希望浪费宝贵时间跟你争论。欢迎你找管理员找出定义,增加大家对维基百科的认识。

二、上述所指“相信之后也会增加各类服务”只是我的意见,我的论点、论据皆不在这,没清楚上文下理,当然不会明白,如果阁下要把每个字细拆其义,当然会有错误。我只是讨论这个条目应否合并的其中一个参与者,并不是管理员,所以不会有中立的意见。我论述九广铁路的例子,用了名字相同,只是字面错误,也不希望与你争论。

三、“你的方法不是维基名文规定的编辑方针”,阁下始终没有回答违反了什么方针。

四、并非规定分拆、更并非规定合并;“请注意,我一直没有完全否定你例子,因为每一条目实际情况不同。可见你的的观点极其霸道。”那阁下却用有线电视例子?

后语:阁下不断带出与合并无关的辩题讨论、如“消岐义”,发问已多次清楚回答的问题、如‘为何条目“未能带出两者历史的分别”?’,解答后又否认有关的事实,断章取义;本人也不希望被阁下用非文明用语、批评、“我认为跟一个对该篇文章有阅读障碍……”、“你果真不适合编写百科全书”,更浪费编辑其他维基条目的时间。
最后,希望阁下提高用语水平,用客观、以事论事的态度讨论,愿阁下在编辑维基百科时事事顺利。 TThk 13:32 2006年5月13日 (UTC)

建议

既然此条目的讨论不受多人关注、影响力应该不大。合并条目应该不会影响不大,建议合并条目至“无线收费电视”,并引用条目“大家乐”的模式,介绍其公司资料。 TThk 13:32 2006年5月13日 (UTC)

应该结束争拗

文中有不少资料都是小弟添上,容我讲两句说话。“无线收费电视”和“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确有意思重叠的地方,可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们不要再计较什么是“消歧义”,但分开条目的时候,应该在文章开首说明当中的相异之处。

TThk兄提出该公司网页分开处理“无线收费电视”和“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可见TThk兄的分拆亦非毫无道理,但既然TThk兄已经转为赞同合并,小弟亦认为合并比较方便。

根据简单的“集合”概念,“无线收费电视”(收费电视服务)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子集”,所以如果是合并的话,就应该主次有别。

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无线收费电视”的辞义,某程度上“等于”(不要再争论是否“完全等于”)“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比较乎合Wikipedia:命名常规“使用全称”的规定。

TThk兄提及大家乐似乎亦有类似的问题,大家乐的条目提到的,大部分都是公司业务,文末还有“公司小品”模版,似乎有改作公司全称的必要。小弟以为,这不是应该跟随的模式。

故此应该以“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为条目名称,而且“无线收费电视”重自定向到“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应该不会引起读者误解。

近月来该公司变动频仍,“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内容有更新的必要,我建议大家不要争拗下去,以免阻碍更新。

Srr 10:05 2006年5月31日 (UTC)

更正

我收回上述部分意见,已加上删线表示,当如果下次还有分拆的情况,小弟不会赞成。Srr 17:33 2006年5月31日 (UTC)

回复

个人亦非常赞成应该结束争拗。关于合并后的条目名称问题,因为我在维基找不到太多关于公司与品牌的命名说明,所以参考了Category:香港公司内的条目;发现大多著名的公司与品牌,如果品牌较著名及介绍较多,均以品牌为条目名称,内再作介绍公司。无线收费电视与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应该是此情况,所以建议跟随。
例子:星展银行永安百货九龙巴士
另外,亦有不少以品牌命名,但只介绍公司资料。
例子:永隆银行

--TThk 10:53 2006年5月31日 (UTC)

个人认为没有标准,但支持建议

小弟看过不同国家公司列表(英文和中文),发现不少都省略“公司”和“有限公司”,但也有不少是以有限公司命名,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正是内地著名的供应商“品牌”。条目正正是描述该公司的燃油服务,与“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性质相似。

但是,如果以英文维基作准,根本只有极少数条目以“有限公司”命名,例如“新力公司(Sony Corporation)”,在英文维基只称为“Sony”,日文维基都是“ソニー”,也没有加上“株式会社”。

小弟亦留意到,很多公司条目都去掉“有限公司”一词。他们也不会分为“Sony”和“Sony Corporation”,在英文维基“Sony”条目内,是以公司为先,品牌为次。所以问题不在于“公司”和“品牌”的分别,怪不得讨论有点失焦,小弟想,这就是争拗不断的原因。

无论如何,小弟考虑后还是支持阁下建议,因为“公司相关条目”普遍都不加上“有限公司”。而且观察不少条目后,小弟发现如果“品牌”和“公司”如果是一样名称的话,根本是不用分拆处理的。Srr 17:27 2006年5月31日 (UTC)

补充

很高兴终于解决问题,但补充一点是当“公司”所营运业运不只“品牌”时,则惯常会分拆,如地铁九广铁路等。个人最后同意合并的原因是暂时未见“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发展卫星上载外的非“无线收费电视”业务,如果在期后再发展同类节目后分拆。

--TThk 10:42 2006年6月1日 (UTC)

回应补充

卫星上载都是“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的业务,都是基于“无线收费电视”的公司品牌之下,是很简单的逻辑理念。这是很明显的,卫星上载业务没有使用其他品牌,希望您明白吧。Sony,microsoft 这些国际性条目的处理方法都是这种。Srr 11:25 2006年6月1日 (UTC)

附加补充

其实两者业务虽然分别不大,却有少许分别,你可再看看以上的文章,这是基于之前“公司”和“品牌”并不一致的影响,可参看这页

--TThk 2006年6月2日 (UTC)

我想您有点误会

小弟没有说“公司品牌”和“收费电视品牌”没有不一致,我想讨论的盲点在于,你将“无线收费电视”和“无线收费电视有限公司”认定为不同。我不会评论社会中是否存在这一种的划分方法,但在各地维基的条目当中,普遍地没有这一种的划分,一些具有国际代表性的例子,上方提出已经给您参考。你这样的处理方法,我确实是在英语的维基都找不着,尤其是,当公司名和服务名相同的时候。中文维基其实亦很少这种情况,例如你的例子,但我也无法确定这些中文维基条目的编辑方法是否合适。

我认跟随大向方比较可取。我希望这些枝节上的争论真的可以就此完结。Srr 08:20 2006年6月2日 (UTC)

回复

其实我带出的例子是想指出如果公司业务与品牌业务分岐大的时候就应分拆,我最后同意合并的原因也是因为两者分岐还不算很大,英语维基的例子是Starz!Starz Entertainment Group,后者业务还包括Encore。我所指出的是当无线收费电视将其业务分拆的时候,假设性的可能如独立为多个海外公司卫星上载业务,无论有否品牌都应分拆,但现在暂时未见有此可能,相信应该搁置讨论。 补充:根据英语维基,正常都不应该附加“公司”等字眼。

TThk 11:08 2006年6月2日 (UTC)

我想你还是有点误会

Starz!Starz Entertainment Group两者名称也不少分别吧,前者“!”,后者有“Entertainment Group”,正如我也不会认为“Windows XP”与“Windows Me”是相同吧。我相信你例子并不适合这一个情况,请留意这个条目的情况只是“有限公司(Limited)”的分别。

你的补充(正常都不附加“(有限)公司”等字眼),我在日前已经指出,多谢您再次提醒大家,这亦正是我支持您的原因!但我要指出加上“Corporation”(但分成“XXX Corporation”和“XXX”的就极之少,我找到的只有香港的 MTR)在英语维基也十分常见,但“Limited / Incorporated”就很少见,而我亦不敢说不加“有限公司”是应该的。

对不起,我不甚认同公司业务与品牌业务分岐大的时候就必须要分拆,尤其只是差“有限公司”四个字,而且我也很认同你的说法,你指出了公司和品牌的分歧不大,这一点,我回看上方讨论,其实已经提过不少次,如果大家可以早一点认清重点,或许根本不需要保护条目。

我会认同,在分拆的时候,可以将分歧颇大的业务分拆,但这不是必然的,还要视乎条目的长度和性质。有一但问题,纠缠了很久,仍然是老问题,就是“无线收费电视”不只是收费电视服务的名称,也是那公司的名称,这一点我十分赞同上方的讨论。不过,我个人猜测(只是猜测)该公司易名“无线收费电视”就表示该公司专注于这个业务,当然这个猜测。我想,加上这一个猜测,你会觉得舒畅一些吧。Srr 15:34 2006年6月2日 (UTC)

回复

有关Starz!Starz Entertainment Group, 虽然它和这个情况有分别,但也要澄清它和“Windows XP”与“Windows Me”不同],Starz Entertainment Group是经营Starz!的公司。

有关有限公司的问题,相信这个问题要待所有用户/管理员作出决定,因为加或不加均须改变大量条目名称,暂维持现况。

其实公司与品牌分拆的问题,也是以上有限公司的问题。如果公司所经营的业务还同公司名称的品牌外的业务,用品牌做题目名称会使读者误会品牌包括其它业务,即地铁品牌不适用地铁公司的物业;用公司做题目名称,也会使读者混淆品牌业务与其他业务,故分开处理。现在此条目相信未有此问题,因此认为讨论可以结束。

补充:当时保护条目的原因其实还包括匿名用户不断将非无线收费电视特选组合的Now宽频电视台号加入,可翻查纪录,只是不知为何当时并无列入此原因,可能表达不够清晣。

TThk 17:54 2006年6月2日 (UTC)

  • TThk 17:55 2006年6月2日 (UTC)
可不用回复:地铁公司的物业发展和物业管理,仍用地铁品牌,仍然是“地铁的物业发展”。地铁不只是铁路品牌,也是一间公司的品牌,在英文维基MTR等条目是有消歧义的,其实中文也算有,不过您认为这不是,也没什么所谓。举例“Windows XP”与“Windows Me”,仅想指出名称上的小分别,请不要误会,谢。Srr 20:03 2006年6月2日 (UTC)
    • 只是补充一点:物业发展/管理的地铁品牌是用地铁有限公司的。

TThk 04:01 2006年6月3日 (UTC)

建议改名:“大台网 (公司)”→“大台网”

大台网 (公司)” → “大台网”:简化名称(或者用全称“大台网有限公司”都得)--UU留言2017年8月31日 (四) 19:1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