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优良条目/特别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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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休假简称特休,俗称年假,是依中华民国《劳动基准法》(简称劳基法)第38条规定,台湾劳工在同一事业单位任职满一定期间,雇主应给予的特别休假日。特别休假是劳工休息权的体现,劳工借由休假消除整年工作累积的生理、心理疲惫,以维护劳动力,并借由休息和休假,促进人格、家庭生活乃至社会生活之发展。另一方面,雇主也可借由特休制度维持、培养劳动力,而对劳资双方都有利。劳工不需要特别请求雇主,就可依法取得特别休假权利。因此,特别休假由劳工排定,雇主若未和劳工协商合意,不得片面排定特别休假。如果劳工于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未休完特休,雇主应依法定标准折算工资、发给劳工。休假期间,劳工不必工作,雇主仍须照发工资;如果雇主在劳工休假期间,要求劳工出勤,必须给予加倍工资作为补偿,以保障劳工的休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