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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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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士(1770年—1838年),字辅文[1]、号筱圃[2]、又号筠圃[1]湖北省汉阳府黄陂县(今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县)人,清朝政治人物、榜眼

生平

乾隆五十九年,湖北乡试第三十八名举人。嘉庆六年,会试第二十名,殿试一甲二名赐进士及第,授翰林院编修。嘉庆十二年,任顺天乡试同考官[3]。嘉庆十三年,任国史馆总纂官[1]。次年,任国史馆提调、江南道监察御史。嘉庆十五年,任顺天乡试监试官、内帘监试官。嘉庆十六年,任会试同考官[3],稽查北新仓。嘉庆十七年,任掌京畿道监察御史[3]。同年改礼科给事中、巡视中城。嘉庆十八年,任兵科掌印给事中、提督湖南学政。嘉庆十九年,任光禄寺少卿、通政使司参议。嘉庆二十年,任太常寺少卿、大理寺少卿[3]。嘉庆二十一年,任光禄寺卿[1],稽查弹压赈场。嘉庆二十三年,稽查左翼宗学。次年监放芦村粥厂、升任大理寺卿[3]道光元年,任江西乡试正考官[3]。道光二年,任磨勘试卷大臣、武殿试读卷官。道光四年,任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礼部右侍郎。次年,任江南乡试正考官。道光五年,任满洲蒙古贡监考职考试官。道光六年,任刑部右侍郎[3]、会试新贡士覆试阅卷大臣、乙酉科拔贡朝考阅卷大臣、庶吉士散馆阅卷大臣、磨勘散馆试卷官、搜检大臣[3]、署浙江巡抚[3]。道光八年,实授浙江巡抚[3]道光八年,任浙江文乡试监临官[1]、浙江武乡试主考官[1]。道光十一年,任太仆寺卿[3]光禄寺卿[3]、提督顺天学政[3]、都察院左副都御史[3]。道光十二年,署刑部左侍郎[3]、任总督仓场户部右侍郎。道光十四年,任吏部右侍郎刑部左侍郎。道光十七年,署刑部尚书[1]。著有《蓺经堂时文存稿》、《刘筠圃司寇自记节略》。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清国史馆传包 ,702002674-5号
  2. ^ 清人室名别称字号索引 ,下册 ,1633
  3.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清国史馆传包 ,7020026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