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税一是汉朝初年朝廷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土地税的一种税率,即每亩征收常年收获物的十五分之一。这一税率从汉高祖时期开始实施,实行不久税率又有所增加。汉惠帝即位后又恢复十五税一。汉文帝时,多次下诏减免田租。汉景帝二年(前155),朝廷将土地税从十五税一下调至三十税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