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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专用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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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专用电信-在台湾,虽然自民国86年起逐步开放通信业务,电信市场已呈现完全开放朝市场竞争之局面,但是,除了众所熟知开放民营之固定通信业务、行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服务之电信市场,以及专为国防安全所需的电信建置外,仍有保持少为人知因特殊需求,仅专为本身业务所需申请设置之电信业务。

专用电信业务

专用电信定义

台湾的专用电信,依据《电信法》第二条第六款之定义,系指公私机构、团体或国民所设置,专供其本身业务使用之电信。其中也包含政府机关或国营事业所设置之专用电信,称为公设专用电信。但是中华民国国军为了国防安全使用的电信或频率,并不在《电信法》法定管辖范围。 专用电信须经通讯传播产业的监理主管机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核准发给执照,始得设置使用。

专用电信之业务限制

专用电信不得连接公共通信系统或供设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者得向主管机关(NCC)申请核准连接公共通信系统: 1、陆、海、空各种交通工具之遇险求救及飞航气象等交通安全之紧急通信,船舶、航空器之通信。 2、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紧急进行必要之通信。 3、为因应天灾、事变或紧急危难等救援作业之通信。 4、其他经主管机关(NCC)专案核准者。 一般而言,由于台湾的电信服务市场自由化后,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况且台湾的行动通信发展蓬勃,业者也多有创新多元服务提供,尽量导向回归市场创新发展,如非特殊原因必要,鲜少有专案核准之特例。

专用电信业务范围

诸如:渔业电力警察消防铁路公路捷运医疗水利气象及其他专供设置者本身业务需要而设立之专用无线电台,均由各机关依据业务执掌上规划,使用的通讯器材或频率的使用,向主管机关(NCC)提出申请。 以电台名称区分为:专用有线电信、专用无线电信、业馀无线电台、航空器无线电台、船舶无线电台、计程车无线电台、学术试验无线电台。

专用电信设置程序

申请设置专用电信者,经主管机关(NCC)核准后,由监理机关(NCC)发给架设许可证。 申请专用无线电信者,应于取得架设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架设完成。其未能于期限内架设完成者,得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叙明理由申请延展;延展期间为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逾期主管机关(NCC)得注销其架设许可证。 申请设置专用有线电信者,应于主管机关(NCC)核准之架设期限内架设完成。未能架设完成除有正当理由,得申请延展一次,依规定完成架设者,经审验合格发给执照始得使用。一般专用电信执照有效期间为3年。 民国99年9月在中华民国核发专用无线电台执照(包含专用有线电信、专用无线电信及学术试验无线电台等3类者)计146654纸。

业馀无线电台

业馀无线电人员:与其他国家相同,在台湾指已通过“业馀无线电人员资格测试”并领有业馀无线电人员执照之合法业馀无线电玩家,俗称为火腿族或香肠族。须领有主管机关(NCC)发给之执照,始得作业。 业馀无线电台执照暨无线电人员之等级、资格测试、执照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以及业馀电台应经申请取得电台执照后始得使用,相关规范均明订于“业馀无线电管理办法”。 业馀无线电人员之等级:依照考题难易及操作技术区别,分为一等、二等及三等业馀无线电人员执照,并为简政便民,考试方式由传统笔试方式,改以电脑测试,并采随到测试方式办理。 在台湾当灾害发生时,相关业馀无线电团体、个人或设备商,常常主动协助在商用行动或固定通信中断未达处,临时架设电台以助通信联系。

相关业馀无线电团体

台北市业馀无线电促进会、中华民国业馀无线电促进会、中国无线电协进会、中部业馀无线电爱好者联谊会...等。

航空器无线电台

在台湾,民用航空器无线电通信亦属《电信法》所称专用电信之一环,亦须主管机关核准始得设置。《电信法》于民国85年2月5日修正公布实施时,《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管理办法》配合另为订定之。 为维护航空器飞航安全及遵守电波秩序,《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下列事项: 1、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使用频率应经核配并符合国际电信联盟(ITU)之有关航务频道通信规定。 2、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因机件设备损害在未修复前应停止飞航及例外规定。 3、申请程序与相关查验规定,执照效期为3年。 目前监理的实务运作上,由于机场、航空器及航空权管制之主要管理业务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主政管理。因此,通讯传播主管机关(NCC)循过去前监理机关交通部电信总局作法,委托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协助办理。 中华民国国籍航空器民国99年9月统计数量为189架。

船舶无线电台

船舶上装设无线电收发信设备及遇险自动通报设备,供通信之用者,称船舶无线电台。 配合国际海事组织(IMO)订定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将航行国际船舶要求强制配合装设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GMDSS),基此,在台湾如航行国际航线或超过A3海域之船舶,亦应符合相关规定,故主要船舶无线电台分为下列二种: 1、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 2、非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 船舶无线电台的管理 船舶无线电台之设置使用,应先申请电台架设许可证。但已于国外架设并经主管机关委托或认可之机构完成审验或船舶用无线电对讲机经审验合格者,得免申请架设许可证,直接申请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为达简政便民,有关船舶无线电台之审验(包含航行国际之船舶),除主管机关办理外,目前已委托财团法人中国验船中心或取得审验资格的电器厂商办理。 在台湾,虽然通讯传播监理机关(NCC)订有“船舶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明定船舶无线电台之相关管理事项。然而,船舶主体规范之管理权责系属交通部航政单位,因此,船舶设备及相关属具均详尽规范于交通部订定之“船舶设备规则”。依该规则第六条规定,无线电信设备亦属船舶设备之一种,故其相关技术标准及配备,均亦规定于该规则第七编,并为符合相关国际规范,“船舶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亦阐明,除本办法规定外,依国际海事组织、船舶设备规则第七编、其他法令或参照国际无线电规则、有关电信部分之规定办理,以便与国际接轨。另外,船舶无线电台通信作业标准等实务操作部分,另订定 “船舶无线电台通信作业手册”予以规范。 民国99年9月中华民国国船舶无线电台统计数量为4310纸,其中适用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船领有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执照者为246纸。

计程车专用无线电台

为落实计程车使用专用无线电台之管理,通讯传播监理机关(NCC)订有“计程车专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计程车专用无线电台,系指供计程车调度与联络通信而设置之无线电收发信机、天线、主控制室,包括下列二者: 1、计程车专用无线电基地台(以下简称基地台)。 2、计程车专用无线电车台(以下简称车台)。 为达到有效管理使用电波资源,维护电波秩序,申请设置计程车专用无线电台者,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为限: 1、计程车客运业。 2、计程车客运服务业。 3、计程车运输合作社。 4、计程车客运商业同业公会、计程车客运服务业商业同业公会、计程车驾驶员职业工会。 5、警察机关所成立之交通义警、交通服务单位。 6、其他符合设置标准,并经公路主管机关认可之法人、团体。 目前,鉴于科技发展及行动通信业务之市场竞争,台湾的行动电话业者,结合科技发展及全球定位系统(GPS),设计相关专供计程车或客运服务业使用的商用的套装或加值服务,将可能逐渐取代传统语音广播呼叫式的计程车专用无线电车台。 民国99年9月在中华民国核发计程车专用无线电台执照计77纸。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