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蟑螂
商标蟑螂是一种贬义词,指某个人或团体注册了商标,但主要目的不在于使用该商标,而是用于威胁或起诉使用该商标的其他人以获取利益(主要针对商标的原创者)。[1]商标蟑螂的英语Trademark troll(商标洞穴巨人)由来是英语童话中,洞穴巨人会霸占桥梁,当过桥者走到桥梁尽头时突然出现并强迫过桥者缴交通行费。而现实世界中的商标蟑螂也一样,会抢先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商标原创公司试图使用该商标时,商标蟑螂就会出现向商标原创公司提出两种选择:付钱以获得商标使用权或是进行法律诉讼[1]。
商标蟑螂的存在体现了对商标权的普遍误解:仅仅注册一个商标并不会赋予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垄断权,而是必须在商业中使用才拥有该商标的权利。[1] 知名的美国商标蟑螂Leo Stoller,提起了47起商标侵权诉讼(截至2007年[update]),但没有任何一件诉讼成立,伊利诺伊州北区已经禁止他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提起新的诉讼。[1]
另一个例子是美国地方法院将Tim Langdell创办Edge Game的商业行为称为商标蟑螂行为,因为没有证据表明Tim Langdell所声称的商标被用于商业用途,但有证据显示Tim Langdell为了进行商标蟑螂诉讼,注册了非常多的商标品牌。[2]
但在中国大陆,因为其商标法采用属地主义及先申请原则,而非英美常见的先使用原则,导致商标蟑螂横行的情况十分严重。美国时装设计师协会进行的调查显示,受调查的500个品牌中,有半数的商标被剽窃,平均每个被剽窃4次。[3]有些中国大陆商标蟑螂甚至会试图取得在中国大陆代工的品牌商标,一旦商标蟑螂成功注册代工品牌的商标,原商标持有的公司将再也不能从中国大陆出货。[3]这将造成商标蟑螂勒索成功的机率大增。
实例
2008年英国一家商标蟑螂公司Never Give Up Limited声称它拥有两家果汁连锁店的商标使用权,即格拉斯哥的 Juiceling 和爱丁堡的 Juiced Up。根据英国广播公司的卧底报导,该商标蟑螂公司负责人开价上万英镑要求商标原创公司买回商标使用权[4]
2007年11月,商人Dave Behar 和他的互联网内容制作公司Positive Ions, Inc.起诉了艾恩传媒,他声称Positive Ions拥有“Ion”(艾恩)一词的商标,艾恩传媒未经核准便使用了该商标。最终艾恩传媒选择支付170万美元以赎回商标使用权。[5][6]
中国大陆商标蟑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将商标权颁给第一个申请的人,美国则是颁给第一个使用的人,这种“先到先得”的原则,让中国大陆的商标蟑螂问题层出不穷。[3]
2020年11月,中国大陆藏族人丁真爆红;有些商标蟑螂立刻抢先注册丁真相关商标并兜售。售价已喊到人民币18万元。截至12月13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所管理的中国商标网公开资料,共有122件涉及“丁真”的商标注册申请,除18件注册申请为丁真所属的理塘县文旅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外,其它百件申请者,与丁真及其所属公司均无关。[7]
有些知名企业甚至为了防范商标蟑螂,自行抢先一步将所有类似的商标都先行注册,例如阿里巴巴集团就注册了“阿里叔叔”、“阿里姑姑”、“阿里姊姊”、“阿里妹妹”等防御性商标。智慧手机品牌小米集团则注册了“蓝米”、“黑米”、“紫米”、“橙米”、“绿米”、“黄米”等商标。星巴克也注册了数十个防御性商标,包括“新巴克”、“星星巴”、“新巴客”、“兴巴克”、“幸巴克”、“薪吧客”、“巴克星”、“三巴克”、“希巴克”、“鲜巴克”、“巴克”、“星巴”、“星克”等。[8]
苹果于2002年10月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iPhone”商标,但陷入漫长的审核。不过当苹果于2007年6月发表首款iPhone智慧手机后,北京新通天地科技公司于同年9月就申请注册在国际分类“第18 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等商品上使用“IPHONE”商标,苹果虽立即提出反对、要求中国官方不予核准,但中国商标局、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仍于2012、2013年接连裁定被异议的商标核准予以注册。[9]随后,苹果向北京法院提出iPhone商标权诉讼,却接连败诉;2016年4月北京高院终审认定,iPhone一直到2009年10月才在中国正式销售,苹果证据不足以证明iPhone商标在新通天地2007年申请注册前已达“驰名”程度,故维持原判决、苹果败诉。[9]2012年,苹果公司支付了6000万美元给北京新通天地科技公司,取回被抢先注册的iPhone商标权。[3]直到2013年11月iPhone商标才被核定可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电脑软硬体等商品。
苹果的iPad商标也被另一家商标蟑螂深圳唯冠公司抢先注册,苹果提起诉讼,最后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苹果败诉,苹果后来6,000万美元向唯冠买回iPad商标权。[9][有关吗?]
2011年广东省中山市珠江饮料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face book”商标,用于旗下商品饮料罐、蔬菜罐头与糖果等。脸书公司得知后也在法定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两家公司最后走向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判决,商标局不应授予珠江饮料厂“face book”的商标。法院认定该商标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意图,最后裁定撤销其核准注册。[10]
美国著名的国际运动品牌New Balance,于90年代初进军中国市场时,曾以中文“纽巴伦”作为英文New Balance商标的中文品牌进行行销,但并未申请注册商标。其后即被当时New Balance的中国代理商阳江友联鞋业公司抢先申请注册。其后1996年一间中国厂商潮阳鞋帽公司注册了“百伦”商标,并于2004年转手给一位中国商人周乐伦。
New Balance在2006年再度向中国市场进军时,因“纽巴伦”商标已被阳江友联鞋业公司注册,只好改以“新百伦”中文名进入中国市场,New Balance先在上海成立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并以“新百伦”与New Balance商标在宣传商品广告中一起搭用。周乐伦得知后便立即申请“新百伦”的商标注册,虽然New Balance公司在2007年就对周乐伦的“新百伦”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行政诉讼,但遭判决败诉,周乐伦于2008年成功申请获准注册第25类的鞋等商品“新百伦”商标。成功注册商标后周乐伦更反过来对New Balance公司提出侵害其“百伦”与“新百伦”商标权的诉讼。
2013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初审,及2016年6月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都判决New Balance公司败诉。判决结果禁止New Balance公司使用自己商标的中文译名新百伦,并应赔偿周乐伦500万元人民币。[11]2020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New Balance公司的诉讼请求。New Balance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北京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New Balance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12]漫长的商标诉讼不但打乱了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拓展行销其商品的脚步,也重创了其百馀年的公司企业形象,可谓损失惨重。[原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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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在2001年4月27日抢先注册无印良品品牌成功,2004年转让给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棉田公司2011年创立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并掌握“无印良品”这个商标在中国的第24类商品(毛巾、坐垫、床单等棉织类商品)的销售权利。
2015年,北京棉田公司向日本无印良品提出诉讼。2017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日本无印良品败诉。法院要求日本无印良品赔偿北京无印良品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共约人民币62.6万元,还下令日本无印良品需在其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及中国境内的实体店面发布侵权的相关声明。日本无印良品虽于2018年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依旧败诉。导致日本无印良品无法使用原创品牌名,被迫更名为MUJI。其设于天猫的官方网站也更名为“MUJI官方旗舰店”。[13]2021年1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日本无印良品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判决其赔偿北京无印良品40万元人民币,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14]。
特斯拉Tesla
中国商人占宝生在2006年间,即就第12类的电动车等商品向中国国家商标总局抢先申请注册英文TESLA与 TESLA MORTORS及图(盾牌图)二商标,并分别于2009及2010年获核准公告注册。其后美国特斯拉针对该二商标,提出三年未使用撤销及无效宣告撤销二种行政救济程序。期间双方的和解协商未果,因此2013年间,特斯拉公司再就以占某侵害其著作权的方式对之提起告诉求偿。2014年初特斯拉胜诉,双方商标纠纷暂告结束,但占宝生7月又向北京法院提告,要求特斯拉停业,并求偿2390万人民币。2014年8月在中国官方斡旋下,由特斯拉花钱拿回在中国的商标权,特斯拉公司透过电邮公开发表声明指出,特斯拉与占宝生已达成协议,并称双方已“友善的”解决商标纠纷,但至今未公布双方和解之金额。[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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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一九六九年的新东阳集团。创办人麦幸夫英年早逝,由二弟麦宽成接任董事长,1993年派三弟麦石来进军中国拓展业务,后来因两人经营理念不合,分道扬镳,台湾新东阳才赫然发现,麦石来已私下陆续以个人名义,或投资的“新东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等在中国抢注“新东阳”系列商标。导致新东阳集团只能改以“唐点子”品牌拓展中国业务。直到2012年12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台湾新东阳7件商标诉讼案胜诉,取回所有新东阳相关商标使用权。[16]
虽取回商标使用权,但新东阳法务经理也坦承12年来无法使用新东阳商标损失难以估计,同期进军中国市场的同业已成为市场一哥、一姐。[17]
新光三越百货于2000年初进军中国时,发现其商标新光三越已遭中国商人朱益先抢先申请注册核准,结果新光三越集团只能另以“新光天地”的名称在中国展店。虽该抢注的新光三越商标因新光三越集团改使用新光天地商标而失去价值,事后遭到撤销,但台湾新光三越百货公司依旧使用“新光天地”的商标名称在中国市场营运,而暂未再使用“新光三越”商标的打算。
黑松企业
台湾碳酸饮料大厂黑松多年前前往中国设厂时,也发现黑松企业标志已被一家台商在中国抢先注册,黑松提出了许多证据,包括黑松企业标志在台湾的历史、已投资的广告金额等。最后黑松查到该商标虽登记但一直未使用,向中国工商管理局申诉,才迫使中国工商管理局撤销原登记公司使用权,将该商标的使用权回归黑松食品。[18]
食品大厂统一企业刚到中国投资时,虽然“统一企业”的商标事前就注册好了,但却发现旗下明星产品“统一面”这个品牌已被人注册,最后花钱把统一面商标买回。[18]
2006年时,台湾知名模特儿艺人林志玲的名字被中国郑姓男子申请注册“林志玲linzhiling”的商标,后来郑男又将商标权转让给刘昭锋,中国民众林良军也抢先注册“林志玲”商标。林志玲经纪公司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行政救济,认为该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具欺骗性,且易造成消费者误购、混淆,提出商标无效之申请。法院认为,林志玲具有高知名度,刘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声誉,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最终判林志玲胜诉,林志玲成功保护商标权。[18]
台湾的“50岚”品牌在2006年进军中国大陆时,发现“50岚”商标已经被上海承鼎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后将“50岚”品牌转让给上海伍拾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以只能改以“一点点”的新品牌拓展市场,并在店铺招牌右下方注明“台北50岚关系企业”。此举引发上海伍拾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2016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台北50岚关系企业”的标注行为属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不构成对涉案“50岚”商标的侵权,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伍拾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但其50岚品牌使用权仍未取回。[13]
台湾烟酒公司“长寿烟”与“玉山高粱酒”的“长寿”与“玉山”商标,遭台商在中国抢注。但台湾烟酒公司董事长徐安旋认为,在中国打官司旷日费时,索性直接与商标蟑螂谈判,最后以商标权转让方式解决。对“长寿”商标,台烟公司将金门经销商一定期限权利作为交换转让;“玉山”商标,将台烟公司在中国经销商10年权利作为交换转换[19]。
其他
台湾民间名产“阿里山茶”、“新竹米粉”、“台南担仔面”、“万峦猪脚”、“古坑咖啡”、“池上米”、“新竹贡丸”,也曾被中国厂商抢先注册商标。[13]而台湾政府核定的“台湾优良农产品CAS”、“台湾有机农产品CAS ORGANIC”、“吉园圃”、“GMP认证微笑OK标章”商标,台北市政府商标“北”字,都已被中国商标蟑螂抢注多年[19],而台湾地名梨山、阿里山、日月潭、杉林溪、溪头、梅山、松柏长青及雾社之春也被中国厂商注册。其中部分已由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撤销审议,但部分撤销申请则遭中国相关单位驳回。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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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dge Games, Inc. v. Electronic Arts Inc.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ORDER DENYING MOTION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by Judge William Alsup
- ^ 3.0 3.1 3.2 3.3 3.4 自由财经. 中國「商標蟑螂」惹人厭 搶註商標死要錢. 2019-05-05 [2021-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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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ederal Judge to Decide Whether Ion Television Can Continue as 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ositive Ions v. Ion Media Networks.
- ^ Judgment Entered Against Ion Media Networks, Inc. in Dispute Over "Ion" Trademark Registration, Positive Ions v. Ion Media Net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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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由时报. 山寨自己防山寨 阿里巴巴多了「叔爸姑媽」. 2017-06-18 [2021-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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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帅. 北京无印良品告赢日本无印良品:MUJI“被抢注商标”的声明被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 中国网财经. 2021-11-04 [2021-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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