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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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 Trade Un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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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29年11月1日[1] |
修正次数 | 14 |
最新修正 | 2022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劳动部 |
目 | 劳动关系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工会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工会法》,是中华民国最基础的工会法律,主要是“为促进劳工团结,提升劳工地位及改善劳工生活”而制定(根据该法第1章第1条)。民国18年(1929年)11月1日公布实施[2],现行修正版本2022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2023年1月16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工会法 (中华民国)
参考资料
-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 ^ 卫民. 新「工會法」重要修法內容與對勞資關係衝擊之研究. 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2010-08-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20).
外部链接
- 中华民国《工会法》(繁体中文)(英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全国法规资料库 - 中华民国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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