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锷(?—?),中国清朝官员,四川峨嵋县人。
同治十年(1871年)辛未科进士。选翰林院庶吉士。加捐同知衔。曾任福建嘉义县、晋江县知县。光绪十一年(1885年)九月调任凤山县知县,后升署台湾府中路抚民理番同知。
后因缉捕盗匪无功,于光绪十三年(1887年)六月遭刘铭传革职。卸任后,张员状告台湾道刘璈“岁吞银五十万两”,为刘员丢官判刑主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