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
奴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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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是指人们在违背自己的意愿下,被以惩罚或威胁的方式做任何工作服务,强迫劳动包括所有的奴隶制做法、童工、人口贩运、抵押劳工、债奴、征兵制、监狱劳动等,包括合法、非法或是法律所订之义务。其中国际劳工组织于第105号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中充分说明与呈现强迫劳动一词。
国际劳工组织与强迫劳动
1951年,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联合设立了一个关于强迫劳动问题的委员会,对强迫劳动问题进行调查。1953年,该委员会最后发表的报告指出,世界上有两种强迫劳动制度:一是用来做为镇压或惩罚持有或表示某些政见的手段,二则是为了重大的经济目的。他们都威胁到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和规定。因而主张废除这类强迫劳动制度。1954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均谴责这些强迫劳动制度,并呼吁各国政府重新审查他们的法律和行政措施。1956年,经新理事会再次谴责违反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各项原则的一切形成的强迫劳动,特别谴责做为镇压或惩罚持有或表示不同政见的手段的那种强迫劳动,并敦促为消灭一切强迫劳动而采取行动。1957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四十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五七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
- 第1条
- 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并不以下列任何形式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
- (a)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的手段,或者作为对持有或发表某些政治观点或表现出与既定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对立的思想意识的人的一种惩罚;
- (b)作为动员和利用劳动力以发展经济的一种方法;
- (c)作为一种劳动纪律的措施;
- (d)作为对参加罢工的一种惩罚;
- (e)作为实行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一种手段。
- 第2条
- 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立即完全废除本公约第 1 条所列举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 第3条
-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 第4条
- 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 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 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生效。
- 第5条
-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 第6条
-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 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 第7条
-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 第8条
-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 第9条
- 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述第 5 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b)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 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 第10条
-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强迫劳动常见的形式
债务导致的强迫劳动
盛行于南亚地区,一般被称为“债役劳动”,劳工从雇主或劳务仲介处借款或预支工资,而劳工或其家人以劳动偿还借款,但借款或工作的条件可能是让劳工多年都无法偿还借贷的圈套。如克扣薪资、扣押身份文件、债务捆绑都是强迫的例子。
监狱强迫劳动
国际法一般不将监狱劳动视为强迫劳动,但若服刑人员的劳动是非自愿性、未经法庭判令且非由公权力机构监督的,则被视为强迫劳动。
由人口贩运所导致的强迫劳动
人口贩运已成为一项全球生意,常牵涉组织犯罪及欺骗性招募,敲诈勒索移民工人的劳动所得。
与劳动契约体系相连的强迫劳动
此情况十分普遍,如移民工人发现高额费用的收取,使他们被捆绑于劳动契约中,一旦到达目的国后,几乎无法再更换雇主。[2]
强迫诈骗
在一些诈骗园区,如KK园区中,会以欺骗、诱拐及人口贩运的形式,把受害人拐进诈骗园区中,强迫受害人进行电讯诈骗及网络诈骗。
强迫行乞
一些人—特别是儿童—会被犯罪组织拐卖后,强迫在街上或其他地方进行乞讨[3]。
存在强迫劳动比例较高的经济行业
国际劳工组织估计,在全球范围内,只有20%的劳动属于军队或国家的强迫,意即大部分的强迫劳动存在于私人企业,且其中11%是强迫商业色情剥削,64%是经济剥削,剩馀的5%强迫劳动无法清楚鉴定。[4]
各地强迫劳动状况
柬埔寨
缅甸
巴西
巴西的汽车制造业。
事件
根据统计显示,现今约有2.5万的巴西工人在类似奴隶制的环境下工作,大部分因债务束缚而被困在亚马逊地区的营地中。一般来说工人是自愿接受雇用的,但 “家托斯”(职业介绍所)实际上是透过承诺高薪、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福利来劝诱工人加入营地,工人一旦被雇用就会发现因为欠债和遭受人身暴力的威胁,无法自由离开。工人一抵达目的地,工作登记卡就被没收,使他们无法行使被保护的权利和福利,此外,工人的工作时间很长,却往往长期得不到工资,工人因害怕没有工资收入而不愿索取未支付的工资。
反应
- 巴西方面
巴西政府与商界合作,成立“特别巡回监察组”来调查和突袭那些被指控使用强迫劳动的营地;巴西商界也和民间社会团体合作,颁布了“消除奴隶劳动全国联盟”,至今已超过180公司和社团签署,包括大型连锁超市、工业及金融团体,后续机制则由“社会观察所”来监督联盟单位对该条约的执行,并将良好作法归档。
- 美国方面
美国汽车制造公司就如何避免购买使用强迫劳动的原材料,向其供应商提供集体培训,各汽车公司相继采取以下措施:
- 立即停止从巴西进口使用奴隶劳动制造的生铁。
- 要求供应商证明其生铁制造没有使用奴隶劳动,并停止与无法证明之供应商的生意往来。 [5]
台湾
现况
《劳动基准法》第5条禁止强迫劳动,第75条规定雇主违反第5条时的罚则。
台湾强大的经济力量缔造了傲人的经济奇迹,使台湾从传统农业社会演变成一个大量自动化机器取代传统人力的资本密集社会,为了因应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台湾自1993年开始引进外籍劳工,但这群千里迢迢到台湾工作的劳工却没有获得等同公民应有的对待,反而遭受劳力剥削。
案例:中国时报民国94年4月10日A7版报导:有一位越南籍的非法外劳从改建中的工地15楼坠下,身受重伤。其雇主水电包商及其他越南籍的非法外劳虽有将他送到医院附近,却又因担心被警察查获,而匆匆地离去,将之弃置别家工地,以致延误就医而死。警方依遗弃致死、违反就业服务法移送四人法办。再依据警方的调查,三十一岁的越南籍外劳多年前经仲介介绍来台打工,后来工厂倒闭,没领到工钱又被送回越南,后来再以观光名义来台,由越南朋友介绍在中、南部工厂、工地非法打工。94年二月,又由越南友人介绍,到台中市改建工地,受雇于水电包商,薪水是每天800 元,但他的同乡好友说,其实他这两个月在工地工作根本未领到钱,之前在高雄工厂工作几个月也没领到钱,在越南还有妻子要养,处境十分可怜。[6]
台湾的外籍劳工人权保障严重不足,主要有三个层面:
- 1.强迫加班、违反约定
台湾引进外籍劳工已久,但外劳被迫加班的情形并未改善,雇主并没有依法给付加班费,加上变形工时的配套,劳基法规定劳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对于外籍劳工而言形同无效。加上现行劳动基准法并没有包含外籍家务劳动者,许多家庭帮佣、监护工几乎全年无休,家庭类外劳之劳动契约规定七天休一根本形同废文,完全不符合国劳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
- 2.被迫从事许可以外之工作
根据劳委会外劳调查案件统计中可发现,外劳从事许可外工作的情况比例极高,其中最离谱的个案是外劳从未担任监护工的工作(工作许可之内容),反而一到台湾就被指派到餐听、面摊或雇主经营的工厂工作,这样不但违反就业服务法,更涉及民、刑法等规定。
- 3.资方管理权违反基本人权
许多劳资争议案件中可以发现工厂外劳往往遭受较本劳更严格的不当管理,不但违反劳工法令更已到违反基本人权保障,如禁足(类似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恶劣行径。雇主亦了解如何技巧性的应付劳动检查,在要求外劳配合加班时,即使加班时数超过法定上限,仍会依实际时数计算,但在计算方式上却以低薪计算(给付不完全或延迟不给付),对不配合加班者就以扣点数或直接以暴力、禁足等手段对待外劳,如果外劳反抗就威胁遣返,或要求外劳赔偿。即使外劳进行司法诉讼,有些法官仍将此类争议解释为属资方管理权范围,而致外劳权益受损。[7]
- 4.人力仲介公司对劳动市场内的工作机会垄断 和不当的薪资抽佣。
认为:可有人力银行公司和人事公司但不宜有人力仲介公司,可用个人介绍所的替代方式,以只收取一次性转介绍费以报酬总所得计算(以每小时劳动时薪的10%计算,最高每一个人一次不得超过500元)来提供服务,用以避免仲介劳动公司化经营,造成对大量劳动者的长期劳动剥削,以维持劳动市场运作正常达到良好健康的劳动环境。
逃逸外劳
自由时报民国103年6月5日报导:印尼籍逃逸外劳卡斯地等7人,托同乡另名合法外劳租屋藏匿在桃园县中坜市成章二街一处公寓5楼,中坜警分局昨天前往查缉,外劳们纷纷躲在床底、衣橱或四处逃窜,其中一人从5楼跳下,幸运落在2楼顶浪板上,只扭伤脚踝,员警直呼他“命大”。警方说,卡斯地等人来台2至3年不等,逃离原雇主处后,开始私接各工地的临时工,想要多赚点钱。7人中有两对情侣,还打算成家并长居台湾,结伴每人出3500元托同乡的合法外劳租下当地两间3房2厅的公寓同住。警方讯后将7人移送移民署桃园专勤队收容。[8] 由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台湾逃逸外劳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 外籍家事劳工来台前常需使用高额贷款以换取来台工作机会,而来台后又必须按月缴纳贷款及仲介费,高额的仲介费所透显的应是输出国与接受国之仲介利用跨国就业市场间劳动力供过于求,以及就业机会的不透明甚至垄断所哄抬的行情价
- 就服法第46条1-8项规定来台之东南亚蓝领外劳,不能因工作而取得我国国籍或永久居留之身份。但由于移民政策属于各国主权之管辖,因此彰显国家管辖权的方式就是边境管制与入出国境的许可管理。
- 外籍劳工一旦计划逃逸,通常都已经找到下一个雇主,或者已经与熟人取得联系,而非漫无目的地流浪街头。而逃跑之外劳之所以甘冒风险,主要是由于国内存在广大的低薪劳动力之需求[9]
雇主转换争议
立委质询表示外劳逃逸问题应从根本解决,要求开放外劳自由转换雇主,对此,劳委会主委王如玄答复,她支持外劳自由转换雇主,据了解,劳委会初步规划,在不可归责于雇主原因,若外劳单方想转换雇主,外劳须先找到符合申请外劳资格的新雇主,新雇主愿意雇用后,再向原雇主提出预告1个月后解约,原雇主其配额不受影响,可另外承接或是申请以解决长期来制造业外劳转换不易的问题。 国民党籍立委郑丽文质询指出,外劳问题应从根本解决,对于外劳自由转换雇主,需要多久才能完成?王如玄指出她支持外劳自由转换雇主,不过要有配套措施,外劳需要先找到新雇主。 目前推动自由转换的三大难关
- 原雇主配额影响
- 外劳如何寻找雇主
- 转换期间外劳的安置问题[10]
仲介问题
现行的外籍劳工皆是透过所谓仲介公司来引进,这些仲介公司原本只能收取简单的介绍服务费用,但却与当地人力仲介狼狈为奸,将这些引进台湾的外劳视同奴隶,以各种名目强加剥削,收取高额的仲介费,平白坐享暴利。由于存在巨额利益,当然会有各种势力介入,使得问题更形复杂。因此,政府首先应思考如何建立合理仲介制度的问题,使仲介公司只能收取简单的介绍费,而非成为坐享暴利的特权集团。[11]
中国大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智障人士和囚犯曾经是常见的被强迫劳动对象,2007年山西黑砖窑案、2010年新疆智障人黑工厂案即是典型案例。新疆再教育营大量建成后,维吾尔族和穆斯林成为了常见的被强迫劳动对象。19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四川彝区消灭奴隶制。但近年来,以强迫劳动为代表的现代奴隶制又重新出现。仅雷波县在2010年两次发现近三百名“娃子”。雷达县的“奴隶主”为了谋取更大利益,甚至杀害被强迫劳动者,在全国各地制造多起“盲井”式矿难[12]。
2014年,在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示下[13],中国政府开始在新疆发起“反恐人民战争”[14][15],并兴建大量再教育营拘押维吾尔族和穆斯林[16]。
2020年9月22日,美国众议院以406票赞成,3票反对顺利通过《防止强迫维吾尔劳动法》(英语: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17]。该法规定禁止进口所有来自新疆的产品,除非企业提供明确与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它们的供应链里面无强迫劳动,才可以获准进口[18]。由于新疆是中国主要的棉花产区,法案如果生效,中国的大部分输美棉花产品可能会被禁。美国国会通过《防止强迫维吾尔劳动法》后,良好棉花发展协会(BCI)随后有抵制新疆棉花的倡议[19][20]。
2020年12月,美国“新线战略和政策研究所”(前称全球政策中心)发布了一份分析报告,内容有关中国共产党在新疆地区强迫少数民族劳工采收棉花。该份报告引述中国政府的网路文件指出,遭强迫劳动的劳工总数涉及了三个群体,其中维吾尔地区在2018年估计有51.7万人遭到强制劳动采收棉花[21]。
2021年12月24日,美国总统乔·拜登签署防止强迫维吾尔劳动法,禁止所有来自新疆的产品进口,除非能明确证明与强迫劳动无关。[22]
2022年8月12日,中国政府交存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的批准书,使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数达到7项,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总数达到28项。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中国批准这些公约,加强了其对尊重、促进和实现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承诺[23]。
2022年8月17日,联合国独立专家表示,中国新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被迫从事多种工作,而这可能构成反人类罪[24]。
2022年8月31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发布《联合国新疆人权报告》,报告认为,中国政府的劳工计划与打击极端主义和任意拘留的框架密切相关,有证据表明这些工作计划确实涉及强迫劳动[25]。2022年9月15日,联合国人权办事处奴隶制问题特别报告员小保方智也(Tomoya Obokata)向联合国提交关于现代奴隶制和强迫劳动的独立报告,报告结论认为,有强力的证据表明中国新疆维吾尔人和其他以穆斯林为主群体的人权被侵犯[26]。
2023年4月27日,6名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对中国政府的职业训练及劳动转移计画表示关切,并认为该计划是被用于破坏西藏宗教、语言跟文化认同、以及监控并灌输西藏人思想的借口,可能导致强迫劳动[27]。
2023年12月5日,大众汽车表示经审计,其新疆工厂未发现存在强迫劳动的迹象。[28]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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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 哈金安格协议(Harkin–Engel Protocol; Cocoa Protoc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