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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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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普通法国家和区域,检察长(英语:Attorney-General,或Attorney General,香港作律政司长),或译总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司法部长(或律政部长总法务司法务总长)等,是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1][2][3]

一部分司法辖区的律政司兼管执法检察或者所有法律事务。某一律政司实际为政府提供多少法律谘询因地而异,甚至在同一辖区内历任者中因人而异,取决于任职之前的法律经验程度和类别。

作为部长掌管所有法律事务的律政司职务实际大约等同其他国家的司法部长,这一类例子包括美国和澳大利亚的联邦政府(因此中文常称为“美国司法部长”及“澳洲律政部长[4]),以及两国的州级律政司。

设有分别的司法部长职位和律政司职位的普通法系国家包括英国(分别为英国司法大臣大法官以及英格兰及威尔斯检察总长苏格兰检察总长北爱尔兰律政司)和新加坡(中文分别称为“司法部长”、“总检察长”)。加拿大虽然分设司法部长和总检察长两个头衔,但同为一人担任(加拿大司法部长暨检察总长)。

“Attorney General”一词原意为“总受权人”,即获得广泛授权代表授权人处理所有事务。在普通法传统中,任何获授权代表国家的人(尤其在刑事检控中)都是官方的“受权人”。虽然政府可能指定某个官员担任常任的“总受权人”,所有受普遍委托的代表人(即使衹有在某一案件中有效)都可以称为“Attorney General”。但是,现代在大多数司法辖区,这一头衔一般仅用于国家、君主或其他皇室成员委任的全权受托代表人。

民法系司法辖区有时也有类似的职位,可以称为“总检察长”(public prosecutor general,procurator general,procurator)、“佐审官”(advocate general)、“公共代理人”(public attorney)等。一部分民法系国家在英译时也将这类职位译为“Attorney General”,但由于历史渊源不同,这类官职与普通法系的律政司在性质上常有不同。

海洋法系地区各地律政司列表

参考文献

  1. ^ Attorney General definition and meaning - Collins English Dictionary. www.collinsdictionary.com. [2019-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30). 
  2. ^ Company,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 Publishing. 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entry: attorney general. www.ahdictionary.com. [2019-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3). 
  3. ^ Definition of ATTORNEY GENERAL. www.merriam-webster.com. [2019-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19).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3-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8). 
  5. ^ 澳大利亚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4). 
  6. ^ 加拿大:各自独立相互协作的检警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4). 直到2006年《联邦检察署署长法》的通过,联邦检察署诞生了。加拿大联邦检察署是联邦政府的一个新的机构,独立于联邦司法部,通过总检察长向议会报告。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