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国 (1848年—1849年)
德意志国 Deutsches Reich(德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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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年—1849年 | |||||||||
地位 | 准国家 | ||||||||
首都 | 法兰克福 | ||||||||
政府 | 世袭君主立宪制 | ||||||||
德意志人的皇帝 | |||||||||
• 1849年 | 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1] | ||||||||
帝国摄政 | |||||||||
• 1849年 | 奥地利的约翰 | ||||||||
立法机构 | 法兰克福国民议会 [2] | ||||||||
历史时期 | 1848年革命 | ||||||||
1848年 | |||||||||
• 法兰克福宪法 | 3月28日 | ||||||||
• 法兰克福国民议会解散 | 1849年5月31日 | ||||||||
• 德意志邦联恢复 | 1850年 | ||||||||
货币 | 帝国塔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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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国(德语:Deutsches Reich)是1848年至1849年间短暂存在的一个准国家。
该国由三月革命后的法兰克福议会创建。 1851年夏,德意志邦联完全重组后,帝国正式宣告终结。但早在1849年12月,德国临时中央政府被联邦中央委员会取代,事实上已代表了帝国的灭亡。
有几个外国承认了临时中央政府并派遣了大使,它们分别是美国、瑞典、荷兰、比利时、瑞士、撒丁尼亚王国、西西里王国和希腊[3]。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派遣了特使,以与临时中央政府保持联系。
德意志帝国的第一个宪政法令是1848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为德国引入临时中央权力的帝国法令》。根据该命令,法兰克福议会设立了帝国摄政王(德语:Reichsverweser)和帝国大臣。第二个宪法令,即1849年3月28日的《法兰克福宪法》,被德国的28个邦接受,但较大的邦如普鲁士则拒不接受。后者与其他邦国一起,迫使了法兰克福议会的解散。
虽然仅仅维持了一年,德意志帝国的许多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随后的几十年中,法兰克福宪法在其他国家被用作范例,选举法在1867年几乎逐字地用于北德意志邦联的议会选举。法兰克福议会创建的帝国舰队(德语:Reichsflotte)一直存续到1852年。帝国法颁布了一项有关汇票的法令《德国通用汇票》(德语:Allgemeine Deutsche Wechselordnungen)几乎适用于整个德国。
参考资料
- ^ 1849年3月28日法兰克福国民议会推选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为“德意志人的皇帝”,但同年4月28日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拒绝接受这一君主头衔。
- ^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Vol. 2 p. 1078.
- ^ Ernst Rudolf Huber: 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 seit 1789. Band II: Der Kampf um Einheit und Freiheit 1830 bis 1850. 3rd edition, Kohlhammer Verlag, Stuttgart [et. al.] 1988, p. 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