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贞诉英国案
德贞诉英国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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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于1981年10月22日 | |
案件全名 | 德贞诉英国案 |
出席状况 | 大审判庭(Grand Chamber) |
双方国籍 | 英国 |
德贞诉英国案(英语:Dudgeon v United Kingdom)是欧洲人权法院的一起案件。该案件裁决联合王国的《1885年刑事法律修订法令》中的第11条违反《欧洲人权公约》,该条款旨在将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的男男性行为界定为刑事罪行。
德贞诉英国案的判决意义重大,其主要表现在:
- 这是在欧洲人权法院成立前首起将男同性恋成功定罪的刑事案件;
- 该案例导致北爱尔兰的1982年立法,使得该地区的男同性恋法律与苏格兰(1980年以后)、英格兰及威尔士(1967年以后)保持一致;
- 在玛丽·罗宾逊于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诺里斯诉爱尔兰案”中,该案作为引子被加入并导致对《1885年刑法修正案》在爱尔兰共和国适用性的质疑;
- 作为判例,该案引致欧洲委员会要求所有欧洲联盟成员国不得将男同性恋者或女同性恋者的同性性行为界定为犯罪。
案件事实
杰夫·德贞(Jeff Dudgeon)是英国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的一名航海文员和同性恋活动家,当时他被皇家阿尔斯特警察审讯并询问了他的性行为。德贞于1975年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在1979年举行听证会后宣布欧洲人权法院可以受理他的申诉。1981年4月,由19名法官组成的完整小组举行了法院审讯听证会。
杰夫·德贞的案件由大律师安东尼·吉福德爵士、特里·蒙亚德(Terry Munyard)与事务律师保罗·克兰(Paul Crane)代理。
案件审理
1981年10月22日,欧洲人权法院认可了欧洲人权委员会的意见,即北爱尔兰将成年人之间经双方同意的同性性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做法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该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力尊重他人的隐私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公共当局不得干涉这项权力的行使,除非是依法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原因……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依据该条款,法院以“15:4”做出了对杰夫·德贞有利的裁决。
它表示“根据北爱尔兰法律对德贞先生施加的限制,由于其广泛性和绝对性,除了规定的可能处罚的严厉程度之外,与寻求实现的目标不相称。”然而,该裁决也继续表示,“这应该由各国自行决定……与此类行为有关的同意年龄的任何适当延长。”
案件影响
参见
- 欧洲人权法院关于LGBT的判决列表
- X诉英国案
- 北爱尔兰LGBT权益
- 国际法院或准司法机构所受理LGBT相关案件列表
- 隐私法
- 拉斯基、贾加德和布朗诉英国案
- 史密斯和格雷迪诉英国案
- 萨瑟兰诉英国案
- 1981年LGBT权益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 Micheal T McLoughlin. Crystal or Glass?: A Review of Dudgeon v. United Kingdom on the Fifteenth Anniversary of the Decision. Murdoch University Electronic Journal of Law. 1996-12, 3 (4) [2021-09-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05) (英语).
- Michael Goldhaber. Chapter 3 - Gay in a Time of Troubles. 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2008. ISBN 9780813544618 (英语).
- Doug Ford. Chapter 3 - The Stories of Dudgeon and Toonen: Personal Struggles to Legalize Sexual Identities. Deena Hurwitz; Margaret L. Satterthwaite (编). Human Rights Advocacy Stories. Foundation Press. 2009. ISBN 9781599411996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