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葬
殉葬又称陪葬,是指以器物、畜牲甚至活人陪同死者葬入墓穴,以保证死者亡魂的冥福。以活人陪葬,是古代丧葬常有的习俗。人殉并不同于人祭,并不具有人祭的宗教性质,且人殉中也会有自愿殉葬的现象。
中国自古以来,有赐已死之人陪葬帝王、贵族、尊亲属等的风俗,这多半是一种褒扬死者的作法。明清时期至民国初年,更为常见的是女性因贞节旌表之故在丈夫、未婚夫逝世时,自杀以殉。此类行为备受政府和民众推崇。1914年起,中华民国北洋政府依据《中华民国褒扬令》、《褒扬条例施行细则》对守寡、殉夫的贞妇烈女进行褒扬。1928年后,对殉夫妇女的表彰因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而结束。
中国
先秦和秦汉时期
殉葬习俗在大汶口文化、良渚文化、龙山文化、齐家文化、二里头文化等中就已开始出现。根据考古发现,商朝贵族死后有时会有战俘或死者亲属、亲兵作为殉葬品,即人殉,既有自愿也有强制的情况[1]。甲骨文记载的商朝的人祭约一万三千,其中四分之三为武丁时期,主要为战争俘虏,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最多的一次杀了585个战俘进行人祭;但这些其实属于人祭而并非人殉,严格区分下,商代的人殉规模远小于其人祭规模[2]。商代殉人最严重的是安阳小屯侯家庄发掘的殷陵大墓M1001(商王武丁的陵墓),这里的殉葬者则有百余人之多,而商代中下层贵族墓的殉人规模通常只有一至数人。[2][3]武丁之后商朝的人牲和人殉都在不断减少,商代晚期墓葬中明器越来越多见而用于祭祀的器物愈发少见,反映出殷人中至少部分群体逐渐有薄葬化的趋势。[4][5]《西京杂记》卷六记载:“幽王(周幽王)冢甚高壮,羡门既开,皆是石垩,拔除丈馀深,乃得云母深尺馀。见百馀尸纵横相藉,皆不朽。唯一男子,馀皆女子,或坐或卧,亦犹有立者,衣服形色不异生人。”周王陵至今尚未被考古发现,但在西周时期的宝鸡茹家庄西周墓、长安张家坡西周墓、甘肃灵台白草坡西周墓、琉璃河燕侯墓地、辛村卫侯墓地、北赵晋侯墓地M114、陕西武功县黄家河西周墓、黎城西关西周墓(周代黎国为姬姓诸侯国,姬姓楷侯墓及其下属有殉人[6][7][8])、西安大原村西周墓、宁夏姚河塬遗址、曾国的郭家庙墓群等地均发现有殉人现象,尽管其中一些墓如卫侯大墓、燕侯大墓已受到严重的盗掘而不易将尸体保存下来。[9][10][11][12][13][14][15][16]西周的沣西车马坑中用人殉葬的比例之高并不亚于殷墟[17][18],而这里的战车形制属于周人的戎车风格[19]。《墨子·节葬下》中说,“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大体上反映了西周春秋时期的殉人情况。东周时期人殉虽然逐渐衰落,但在鲁国东南部的山东沂水刘家店子殉人墓和山东临沂凤凰岭殉人墓、曾侯乙墓、临猗程村魏氏墓地、河南陕县后川魏氏墓地、汲县山彪镇M1墓(春秋晚期的一位姬姓魏氏贵族墓)、吴王陵区等多地也都发现过殉人[20][21][22][23]。而流行殉人的绛县横水墓葬的族属被学术界大多数人认为是戎狄、鬼方或怀姓九宗,但有学者用充分证据论证了绛县横水墓葬实际上是曲沃代翼时期晋国曲沃小宗的墓地,与之对应的大河口墓地则是曲沃代翼时期被击败而杀害的晋侯公室墓地。[24]由于周人是后进性民族[25],两周时期的周人在使用人牲人殉的同时会普遍吸收商人和东夷的腰坑殉狗、日名、族徽等习俗(尤其是在西周前期),墓向、葬式、腰坑殉狗、日名、族徽、青铜器形制等已经很难成为直接界定周人与殷遗民或其他族群之间的标准,而绛县横水墓葬中姬姓贵族的大量商文化因素并不奇怪。[24][26][27][28][29][30][31][32]
《左传·哀公三年》:秋,季孙有疾,命正常曰:“无死。南孺子之子,男也,则以告而立之。女也,则肥也可。”。这说明鲁国统治者上层在季桓子之前是流行殉人习俗的,而季桓子特意嘱咐不要再用人殉葬。《礼记·檀弓下》记载,陈干昔临死时嘱咐儿子让两个婢女与他殉葬,其子说:“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说明春秋末期到战国初期摒弃殉葬渐成新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流行以陶俑、木俑代替人殉葬(最早的陶俑见于商代晚期[33],但直到春秋晚期俑殉才开始流行[34],秦始皇的兵马俑即为最典型的俑殉实例)。
《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死时,“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从此秦国开始流行殉人现象。秦景公墓中发掘出166具殉人和20个人牲。战国中期,秦献公下令禁止人殉。[35]秦始皇死时,最有名的陪葬物并非活人,而是象征保卫的兵马俑,虽然秦始皇陵尚未被挖掘,但是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二世将秦始皇生前的宫妃和工匠全部杀死在陵墓中,《汉书》中则记载秦始皇陵杀殉了数万人。[36]
汉朝以后,汉高祖刘邦和汉宣帝刘询均反对人殉制度,但人殉现象在社会上照样存在。除了西汉南越王墓等边远地区存在人殉现象外,汉景帝的阳陵和汉武帝的茂陵周围均发现了数以万计的刑徒尸骨,这些刑徒中不少是被腰斩处死而被掩埋在帝陵四周进行陪葬[37][38][39]。西汉晚期以后,帝陵已经不见刑徒墓陪葬的情况,殉人现象可能逐渐式微。[40]从西汉晚期到宋朝,除边远地区以外,殉葬多半是偶然的事件,不再是一种制度或盛行的习俗,如史书记载三国时吴将陈武战死,孙权下令以陈爱妾殉葬,但却受到时人的批评。[41]
辽金元时期
辽金年代,一些边疆民族依然保留著活人殉葬的习俗。辽太祖耶律阿保机死后,皇后述律平甚至强迫一百多名大臣殉葬。金代女真贵族下葬风俗是不用棺椁但要殉葬,‘死者埋之而无棺椁,贵者生焚所宠奴婢、所乘鞍马以殉之’(宋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成吉思汗死时,灵柩经过之处,所遇之人“尽杀之”以殉葬,杀了近两千人,另外还用四十名贵族女子殉葬。[42]《马可·波罗游记》记载成吉思汗的孙子旭烈兀死时杀殉了两万多人。[43]而这些记载的可信度尚有争议。到了大蒙古国改国号为元朝后,蒙古族的殉葬现象可能已经终止。[44]有学者根据伪书《心史》的记载,认为明初的人殉是因循元朝人殉制度,但是明朝官方编修的元朝史料中均未提及到殉人,明朝的人殉与蒙元有无继承关系在学术界尚无定论。[45][46]
明清时期
明朝初期起,殉葬制度在中原地区被明太祖重新恢复[44]。除皇帝的妃嫔外,宗室藩王亦有效仿。明太祖生前命自己亡故儿子的妻妾殉葬,如秦王朱樉妃王氏。明太祖死时,有十数名后宫女子殉葬[47]。明惠宗对生殉宫女的家属进行了表彰和封赏,“洪武三十一年七月,建文帝以张凤、李衡、赵福、张弼、汪宾、孙瑞、王斌、杨忠、林良、李成、张敏、刘政等,由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为本所千、百户,其官皆世袭。以诸人皆西宫殉葬宫人父兄,世所称朝天女户者也。”明成祖亦对殉葬持支持态度,永乐初年,朝廷讨论要革除明惠宗升授的官员,但明成祖表示,他每这几家都是好职事,不动[48]。明成祖死后有十六个妃子和几十名无位号的宫御生殉,所被迫殉葬的妃嫔中还有朝鲜女子韩丽妃,朝鲜史书载有集体殉葬时女子们的哭泣哀求情景,惨不忍睹[49]。
明仁宗有五妃生殉[50],其中包括有宠、有三个儿子并家有侯爵封号的郭贵妃;明宣宗有十名女子殉葬,除其一为惠妃何氏(追赠贵妃),其馀皆无妃位,英宗年间方为她们追赠妃号,加以谥号。
明英宗反对殉葬,但因政治原因也曾在复辟成功后亲自下令其弟明代宗的妃嫔殉葬。直到明英宗去世前才命令废除活人殉葬[51]。《明史·英宗后纪》评论他,“罢宫妃殉葬,则盛德之事可法后世者矣。”王世贞在《弇山堂别集[48]》中称:“此诚千古帝王之盛节。”继任皇帝明宪宗忠实执行之,自此,明朝妃嫔殉葬制度被从法制上禁绝。但皇族要求妻妾殉葬的思想仍存。成化十年(1474年)七月甲戌[52],辽王朱豪墭上奏嫡长子朱恩鏋病故,儿子的妻妾们“俱无所出,宜令殉葬”。明宪宗表示:“先帝上宾,顾命,毋令后宫殉葬,可以为万世法。况王府前此未尝有用殉者。今辽王葬其子乃欲以其妇殉之,何其戾耶,礼部其移文所司启王勿用迁其妇别室毋令失所。”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宁河康僖王朱美堛逝世,宫人王氏等人俱自尽,并赠夫人。王世贞认为这是明宪宗“以其节烈而旌之,不知其亦从殉也”[48]。
清兵入关之前,后金社会存在活人殉葬的记载。天命八年(1623年),努尔哈赤的妹妹沾河姑逝世,“以两女殉之”[53]。天命十一年(1626年),努尔哈赤病死,大福晋阿巴亥殉葬,一说为努尔哈赤的命令“俟吾终,必令殉之”,一说为阿巴亥感太祖生前的宠爱,自愿殉死;实则很可能是皇太极为继承权争夺,逼杀嫡母的结果。另有侍臣雅荪,因逃避殉葬而被逮捕处死[54]。清太宗死,侍从敦达里、安达里两人当众自杀殉葬。
入关之后的顺治朝,此风仍存。《汤若望回忆录》载董鄂妃去世后,清世祖将30名宫女太监殉葬。世祖死时,贞妃董鄂氏和侍从傅达理两人自杀殉葬。到清圣祖康熙年间,御史朱斐上书,“屠残民命,干造化之和。僭窃典礼,伤王制之巨。今日泥信幽明,惨忍伤生,未有如此之甚者。夫以主命责问奴仆,或畏威而不敢不从,或怀德而不忍不从,二者俱不可为训。且好生恶死,人之常情,捐躯轻生,非盛世所宜有。”康熙十二年(1673年)敕禁奴仆殉主,明令彻底废除活人殉葬之习。社会生活中更为常见的是女性殉夫。
民国时期
1914年起,北洋政府依据《褒扬条例》、《褒扬条例条例实施细则》对守寡、殉夫的贞妇烈女进行褒扬。新文化运动中,中国知识分子就家庭伦理与妇女问题进行讨论,对传统道德伦理进行批判。其中,胡适于1918年7月在《新青年》发表文章《贞操问题》。他绝对反对褒扬贞操、推崇自杀殉夫的法律,“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1928年后,官方推行的贞节旌表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取代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而结束。
印度
在古印度吠陀时期,寡妇是可以改嫁的,公元2世纪以后寡妇不许改嫁,以后规定日渐严苛,必须殉葬,殉葬制度又称娑提(亦作萨蒂),是古印度神话故事中的一名年轻女神,娑提因父亲侮辱她的意中人湿婆神而跳入圣火中自杀,然后转生为雪山神女与湿婆重逢。
印度在哈拉巴文化时期和吠陀时代就已经出现了人殉现象,并一直持续到了莫卧儿帝国时期和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其中寡妇殉夫则是古印度殉葬的一个子类别。而目前在印度传世文献中所能见到的殉葬行为则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的拉蔚威玛(Raviverma)王妃殉葬。印度人相信一个殉葬的妇女将能够升上天堂,殉葬者要穿上当新娘时的全套盛装,坐上柴堆,然后再点火,可能跟死去的夫婿一起烧化,或单独自焚。如果死者多妻,则正妻与死夫一起殉葬,其余妻子要单独自焚。
印度教时代在上层和拉其普特人中寡妇殉葬的风俗非常盛行,1817年英国统治孟加拉邦时,平均每天有两名寡妇自焚。1819年孟加拉邦竟有839名寡妇殉夫。
1829年寡妇殉葬被英国官方宣布为非法,印度妇女当时上街示威游行,要求还妇女以殉夫的权利,殉夫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偏远村落仍有保留。今日印度寡妇自焚殉葬事件仍时有所闻,并且受到推崇,但大多数寡妇都是被迫殉葬的。
1987年,印度拉贾斯坦邦一村庄有位18岁少妇鲁普·坎瓦尔被逼自焚死,印度全境掀起抗议风潮,为此印度政府曾修订防止寡妇殉葬的法律,任何与娑提有关的行为最高刑罚可以是死刑或终生监禁。[55]
日本
日语写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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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原文 | 殉死 |
假名 | じゅんし |
平文式罗马字 | Junshi |
1912年明治天皇驾崩后,日本陆军大将乃木希典在明治天皇葬礼当天切腹自尽,其妻乃木静子亦自刎殉死。1989年昭和天皇驾崩之后亦有多人殉死[56][57]。
“殉葬”与“陪葬”
有少数人误会,“殉葬”只限于活人或动物,事实上并没有这么严苛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辞典网路版把“殉葬”解释为“用人、俑或器物等陪同死者下葬”、“亦作陪葬”,并不限于活体。
参见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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