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
此条目论述以中国内地和香港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袭警罪特指袭击警察的罪名,一般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不以独立罪名模式存在,袭击警察行为多以妨害公务论。在华人地区里,香港承袭英国法律传统,所以一直有袭警罪。
各国情况
袭警罪大致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独立罪名方式,有独立法例制裁相关行为;第二种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制裁普遍行为,故大多为非独立罪名模式。法国、德国及意大利等地,把袭警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有不同程度的量刑。日本以及早前的中国大陆等地则把袭警罪分为两部份:情节较轻,依照妨害公务罪论,处罚较轻;造成重伤或死亡,作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2020年12月26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正式将袭警罪写入刑法,中国大陆也成为为数不多的单独设立袭警罪的大陆法系地区之一。
香港
《香港法例》有两条例针对袭警:一为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36b,即“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1],最高可监禁两年。另一条例为第232章《警队条例》第63条,即“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中国大陆
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规定袭警罪。[2]经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争议
2007-2008年,香港不少参与示威游行人士被控袭警,包括梁国雄、陶君行、冯炳德、马楚明、谢柏齐等等,在案件中警察均只是在冲突中受到轻微损伤,而当中不少示威者亦受伤。示威游行人士指警察利用《侵害人身罪条例》36b打击社会运动人士,更有人提出该废除36b。[3]
中国大陆近年发生多宗警察遭袭击案件,据统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平均每天发生1.3起袭警事件,即每18小时就有一起事件发生。其中,2015年全年经过媒体报道的暴力袭警案件共计379起,月均发案30余起;2016年上半年就发生了321起,月均发案近60起。由于袭警案件的高发性和媒体的天然忽略性,以及有相当一部分袭警事件不能及时报告,媒体披露的袭警事件比例通常仅占实际发生数量的百分之五左右,所以有人亦倡议订立“袭警罪”;但是,有法律专家指出,此罪名只适合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之一的中国大陆法系不适合订立特定性质罪行的法例。[4]
相关罪名
参考文献
- ^ 侵害人身罪條例. [2009-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5).
- ^ 等到了!最新刑法修正案中单独规定袭警罪!. news.cctv.com. [2021-01-02].
- ^ 朱凱迪<襲警法例漏洞成警察濫權溫床──為何要廢除《侵害人身條例》36B>. [2009-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1-12).
- ^ 田宏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国不应增设袭警罪>. [2009-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