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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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约公约
签署国(红色)和批准国(绿色)
起草完成日2008年12月11日
签署日2009年9月23日
签署地点鹿特丹和纽约
生效日(尚未生效)
生效条件20 个州核准
签署者25
批准者5(刚果共和国、西班牙、多哥、喀麦隆和贝南)
保存处联合国秘书长
语言阿拉伯语、中文、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

《鹿特丹规则》(正式名称为《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约公约》)是一项提出新国际规则的条约,旨在修订海上货运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架构。此规则主要处理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约的目的是扩大和更新现有国际规则,实现海运领域国际贸易法的统一,更新或取代《海牙规则》、《海牙威士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的许多条款。[1][2]该公约建立了全面、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国际海运门到门运输合约中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

尽管最终文本受到了热烈欢迎,但十年后,却没什么进展。截至2019年12月,这些规则尚未生效,因为只有五个国家批准了这些规则,其中四个是全球影响力相对较小的西非小国。鹿特丹规则内容广泛,其条款数量几乎是现有“仅铲球”规则的十倍。尽管有人认为新规则有缺陷,[3]主导该行业的海牙-维斯比规则不足以适应现代多式联运。一种可能的前进方式可能是临时透过“鹿特丹精简版公约”。

历史

1924 年的《海牙规则》于 1968 年更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但变化不大。修改后的公约仍然只涵盖“解决”运输合同,没有多式联运的规定。货柜化这一改变产业的现象几乎没有得到承认。[4][5]1978年《汉堡规则》的推出是为了提供一个更现代且不那么偏向船舶营运商的框架。尽管《汉堡规则》很容易被发展中国家采用,但新公约却遭到了坚持海牙和海牙维斯比的富裕国家的回避。[6]原本预期海牙/汉堡可能会达成妥协,但最终却出现了庞大的《鹿特丹规则》(96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鹿特丹规则》最终草案于2008年12月11日获得联合国通过,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鹿特丹举行了签字仪式。[2][7]签署国包括美国、法国、希腊、丹麦、瑞士和荷兰;总而言之,签署的国家据称占世界贸易量的25%。[8]仪式结束后,在美国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允许签名。[7]

世界航运理事会是《鹿特丹规则》的重要支持者。2010年,美国律师协会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决议,支持美国批准《鹿特丹规则》。[9][10]

主要规定

以下是《鹿特丹规则》中的重要条款和法律变更:

只有当运输包含海上航段时,本规则才适用;其他没有海运航段的多式联运合约不属于本规则的范围。 它延长了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期限,以涵盖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之间的时间。[8] 它允许更多的电子商务并批准更多形式的电子文件。[8] 它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提高到每个运输单位 875 个记帐单位或每公斤毛重 3 个记帐单位。[8] 它消除了“航海过失抗辩”,该抗辩保护承运人和船员免于因船舶管理和航行疏忽而承担责任。[8] 它将提出法律索赔的时间延长至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两年。[8] 它允许所谓“批量合约”的当事人选择退出公约中规定的一些责任规则。[8] 它要求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保持船舶适航并配备适当的船员。[8]谨慎标准不是“严格”,而是“尽职调查”(如《海牙规则》)。

生效和批准

《鹿特丹规则》将于20个国家批准条约一年后生效。[11]截至2011年8月9日,该条约有24个签署国。.[11]最近签署该条约的国家是瑞典,于2011年7月20日签署。[11]西班牙是第一个于2011年1月批准公约的国家。[12]签署和批准情况概览如下:

公约对一国生效后,该国应退出管辖《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公约,因为如果没有此类退出,公约就不会生效。

国家 签署 批准/加入
 亚美尼亚 2009年9月29日
 贝宁 2019年11月7日
 喀麦隆 2009年9月29日 2017年10月11日
 刚果共和国 2009年9月23日 2014年1月28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2010年9月23日
 丹麦 2009年9月23日
 法国 2009年9月23日
 加彭 2009年9月23日
 加纳 2009年9月23日
 希腊 2009年9月23日
 几内亚 2009年9月23日
 几内亚比绍 2013年9月24日
 卢森堡 2009年8月31日
 马达加斯加 2009年9月25日
 马里 2009年10月26日
 荷兰 2009年9月23日
 尼日尔 2009年10月22日
 奈及利亚 2009年9月23日
 挪威 2009年9月23日
 波兰 2009年9月23日
 塞内加尔 2009年9月23日
 西班牙 2009年9月23日 2011年1月19日
 瑞典 2011年7月20日
  瑞士 2009年9月23日
 多哥 2009年9月23日 2012年7月17日
 美国 2009年9月23日

另请参阅

注释

  1. ^ 1.0 1.1 2008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 the 'Rotterdam Rules'. U.N.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org. [16 November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9-29). 
  2. ^ 2.0 2.1 Susan Husselman. Rotterdam Rules Signature Ceremony. Rotterdam Rules 2009 Secretariat. Rotterdam Rules 2009. [16 November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5-18). 
  3. ^ There are issues needing clarifications such a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maritime performing party and the volume contract.
  4. ^ Hague-Visby Rules: Article IV Rule 5c
  5. ^ Hague-Visby Rules. [1 November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8 July 2007). 
  6. ^ The Jackson Parton Miscellany.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19). 
  7. ^ 7.0 7.1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PDF), 9 9, U.N. Commission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2008 [16 November 200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4 January 2011)  已忽略未知参数|df= (帮助)
  8. ^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Adeline Teoh. UN shipping convention ready for Australia. Dynamic Export. 16 November 2009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4). 
  9. ^ Maritime Bar Association Endorses Rotterdam Rules.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29). 
  10. ^ Law Professors Address International Law.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9). 
  11. ^ 11.0 11.1 11.2 U.N. Transport Treaty.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16). 
  12. ^ U.N. Press Release 2011.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