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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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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更名:“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 →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1. 根据命名常规,先到先得且不该手动转换异体字。2. 理由有问题,说所有地区都只用毗为正字(规范字)就不对。毗和毘在台湾是都承认的正字,“毗”字在常用国字标准字体表的2103,“毘”字在次常用国字标准字体表的1974。--Elanndor留言2024年8月26日 (一) 20:4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