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簡稱 |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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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1] |
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
公布日期 | 1996年10月29日 |
施行日期 | 1997年3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8年12月29日(第1次修正) |
廢止日期 | 2022年6月5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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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代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
現狀:已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有關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共八章64條,主要規定了環境噪聲、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等內容。該法將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以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噪聲污染列入整治對象。該法於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後經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正。[2]
參考資料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2021-12-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9).
- ^ 《中国市场经济学大辞典》 赵林如主编;黄捷,朱剑涵,袁永康等副主编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9 第10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