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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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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參政權,於20世紀30至40年代逐步獲得法律上的依據,現今在中國大陸地區,與男性參政權一道,仍處於較匱乏的狀態中。[1]

起源

清末至北洋時期

中國最初的現代選舉制度起源於諮議局選舉。諮議局的選舉對選舉人有較複雜的條件限制,全國合格選民僅為人口百分之0.42%,只有男性可以獲得選舉權與被選舉權。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胡漢民陳炯明在廣東成立廣東軍政府,作為男性,胡漢民、陳炯明支持女性參政,因此在確立廣東省《臨時省議會選舉法》後,廣東省議會有10個席位分配給了女性。[2]當選女議員包括:

莊漢翹(同盟會選區代表,同盟會炸彈隊隊長,曾刺殺清將軍鳳山)、倫耀華(東莞人,北京大學教授倫明之妹)、易粵英(被稱為議會之花)、李佩蘭(華僑選區代表)、文翔鳳(學界選區代表,女子師範學堂畢業)、張沅廖冰筠鄧惠芳汪兆鏘黎金庭

另外,黎金庭還被任命為寶安縣縣長。

儘管如此,辛亥革命期間,女性參政權只在廣東一省顯立新風,當時男性主導的中國社會在全國範圍內並不能廣泛的接受女性參政權。儘管辛亥革命有秋瑾一類的女性犧牲者,以及浙江的女子策進會、湖南的女國民會、廣東的女權研究社等一系列女性運動社團,但辛亥革命並未為女性爭取到參政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未明確男女平權條文,中華同盟會改組成國民黨時亦迫於內部壓力,取消「男女平權」政綱,中華民國女子參政同盟會會長唐群英在改組會上痛斥宋教仁,並給宋教仁、林森各扇了一耳光。最終,孫文給唐群英寫信稱「今日女界宜專由女子發起女子之團體,提倡教育,使女界知識普及,力量乃宏,然後始可與男子爭權,則必能得勝也。……切勿依賴男子代為出力,方不為男子所利用也。」[3]此後,唐群英態度轉變,拜訪宋教仁、林森,為失禮致歉。此後,她在北京設立了女子參政同盟會本部,自任總理,並與沈佩貞王昌國等人一同設立女廠、女校、女報。她懇勸女性運動領袖不要再在國民黨內部糾纏,而應和國民黨的男性一道與袁世凱鬥爭。[4]

此後的1912年間,女子參政同盟會在女性參政權法律上的鬥爭失敗,《眾議院選舉法》和《參議院選舉法》均只賦予男性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伴隨着中華民國國家法律的確立,各省縣地方議會也都跟隨國家法律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限定在男性範圍內,包括此前曾選出10名女性議員的廣東省。此後中國政治局勢動盪不斷,既有中央政府統治達地方時期,又有地方主張省憲自治時期。無論系遵循中央法規,還是盛興省憲自治風潮,女性僅偶有幾個當選地方議員的特例,如王昌國當選過湖南省議員。[5][6][7]

北伐與國民政府

1926年起,國民黨重整力量,與共產黨合作發動北伐。北伐又稱國民大革命,宣傳比北洋政府更進步主義的理念[8],尤其是在與共產黨合作下對勞工權益與農民權益的重視。[9]在男女平等方面亦然。且當時國民黨中執委、候補中執委已有女性進入(何香凝鄧穎超[註 1]),共產黨候補中執委亦曾有女性黨員(向警予)。[10]

最終,北伐成功,國民政府開始訓政時期。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施行,訓政時期約法正式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1]第一次在國家憲法和法律上明確了男女平等的原則。然而,該法規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11]因此中國國民無論男女,在國家政治權力方面仍無法直接參與。但中國國民黨黨章此時確係男女平等,再無性別歧視條文。

此後,在中國的地方性選舉中,女性在法律上逐漸獲得了與男性同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1939年9月,隨着新縣制的施行,《縣各級組織綱要》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論男女在縣區住居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者,為縣公民,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製、複決之權。」明確了地方選舉女性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12]

蘇區政府

在國民黨統治力量以外,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也以提倡男女平等而聞名。1931年與《訓政約法》同時通過的,還有經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其中亦規定「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內的工人,農民,紅軍兵士及一加勞苦民眾和他們的家屬,不分男女,種族(漢,滿,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國的臺灣,高麗,安南人等),宗教,在蘇維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為蘇維埃共和國的公民,為使工農兵勞苦民眾真正掌握著自己的政權,蘇維埃選舉法特規定:凡上述蘇維埃公民在十六歲以上皆享有蘇維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直接選派代表參加各級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的大會,討論和決定一切國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務」。[13]

憲政施行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以國共兩黨為首的中國各政治團體開始着手重建國家,而憲法的訂立與憲政的施行已然在抗戰結束前便成為朝野共識。1946年的制憲國民大會中為婦女保障了20名名額。[14]新憲法於1948年施行,最終亦如訓政約法一般明確保障了婦女的參政權。[15]

依據新憲法普選的第一屆國大,除一般選區女性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且許多女性國大代表當選外,更是特別設立了許多專門的女性名額。其中,職業團體中,農會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14名;工人團體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10名;商業團體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4名(實選出3名,無遞補候補名額);工礦團體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3名(實選出2名,無遞補候補名額);新聞記者團體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4名;律師團體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3名;技師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2名;會計師公會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1名;中醫師選區、醫師選區各有婦女保障名額2名;助產士及護士選區的1名席位亦事實上是婦女保障名額。職業團體外,更是特別設立婦女團體選區,定額168名,其中,由於西藏特別的自治政情,導致中華民國憲法的男女平等條文事實上無法在西藏生效,而西藏內部尚施行男女不平等的制度,女性不得參政,因此婦女團體選區中的西藏選區2名名額中只選出1名,即實選出167名。[16][17]

依據新憲法普選的第一屆立法院,除一般選區女性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且許多女性立法委員當選外,更是特別設立了許多專門的女性名額。其中,地方選舉中,四川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5名;山東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4名;江蘇選區、湖南選區、河北選區、河南選區、廣東選區各有婦女保障名額3名;浙江選區、安徽選區、江西選區、湖北選區各有婦女保障名額2名;陝西選區、甘肅選區、福建選區、廣西選區、雲南選區、貴州選區各有婦女保障名額1名。職業團體選舉中,農會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2名;工人團體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3名;教育會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2名。[18][19]

依據新憲法間接選舉的第一屆監察院,二十九個省選區事實上均保障了一名女性名額。[20]

然而,由於國共內戰,兩岸分治,兩岸的女性選舉權情況走向了分離而又近似的歷史狀況之中。

中國大陸

政協時期和行憲初期

國家公職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兩岸分治開始。起到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教育的、社會的生活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21]明定了性別平等制度。此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婦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2]更加強調了性別平等政策。《1975年憲法》刪去了對公民權利的詳細描述,但仍規定「婦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23]《1878年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24]現行《八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25][26]均在憲法層面確立了性別平等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甫一建立,政協便選舉出1名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華民國國父孫文在世時的妻子宋慶齡)及2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何香凝、蔡暢)。政協中也有1名常務委員(鄧穎超),還為女性留出婦聯選區的15名女性保障名額。政務院在這一時期還有3名閣員,分別是司法部部長史良衛生部部長李德全馮玉祥第二任妻子),及華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何香凝。

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則經各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女性代表147人,占代表總數的11.99%;它的常務委員會,則有1名副委員長(宋慶齡),3名委員(許廣平、何香凝、蔡暢),共計4人,占常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5%。第一屆國務院,此前的史良、李德全、何香凝均留任原職,此外從監察委員會改建的監察部的第一任部長也由女性出任,即錢瑛任部長。第二屆政協改選以後也有2名副主席(宋慶齡、何香凝)、3名常務委員(史良、李德全、許廣平),此後又補選1名常務委員(劉王立明[註 2])。「婦女能頂半邊天」的說法開始在中國社會上流傳開來。

中共黨職

但是,如同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實際上是國民黨一黨專政、蔣介石一人獨裁一樣,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是以民主選舉為主導的,而是以共產黨的領導為主導的。[27]中國共產黨在建立之初,其綱領便保障了男女平等,規定「凡承認本黨綱領和政策,並願成為忠實黨員的人,經黨員一人介紹,不分性別、國籍,均可接收為黨員,成為我們的同志。」[註 3][28]自二大至六大,中國共產黨章程一直規定「本黨黨員國籍性別之分[28]。六大以後,中國共產黨章程與各項黨內規章均無任何對女性的特別限制。中共中央第二三屆(1922.7—1923.6,1923.6—1925.1)有1名女性候補委員(向警予);中共中央第五屆(1927.5—1928.7)有1名(3.23%)女性委員(楊之華),1名(7.14%)女性候補委員(王亞璋),合4.44%;中共中央第六屆(1928.7—1945.6)有1名(4.35%)女性委員(張金保),2名(15.38%)女性候補委員(徐蘭芝周秀珠),合8.33%,其中徐蘭芝後增補為中央委員,至七大開幕時,仍在職的22名中央委員中,張金保仍在職,即為4.55%;建國前夕至人民共和國早期的中共中央第七屆(1945.6-1956.9)有1名(2.27%)女性委員(蔡暢),2名(6.06%)女性候補委員(鄧穎超、陳少敏),合3.90%,2名女性候補委員後全被增補為中央委員。

中共早期作為地下政黨,由於經常會參與反對北洋政府甚至意圖顛覆北洋政府的遊行、罷工、暴動、譁變等行動,黨史保存環境不穩定,早期全會代表與會名單難以確定。最早可以確認有女性正式成員與會的中共全會是中共五大,有15名女性代表(蔡暢、陳碧蘭雷曉暉李沐英李文宜區夢覺王根英、王亞璋、吳澄、向警予、楊之華、張金保、趙世蘭、周秀珠、周治中),其中有2名是列席代表。

軍職

李貞被授予少將軍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授勳時,無女性元帥,女性將軍亦只有1人,即少將李貞

其他社會團體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創立於1949年,時稱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旨在捍衛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維護少年兒童權益。

大躍進與文化大革命時期

文化大革命時期,女性對社會運動的參與程度大幅上升。江青是中央文革小組的副組長,在文化大革命中處核心地位。北京造反派五大領袖中有兩個亦是女性(以破壞曲阜孔廟聞名的北師大譚厚蘭和號稱北大破鞋的聶元梓)。然而,這一期間,中國正常政治秩序遭到嚴重破壞,無論普通中國男性還是普通中國女性,事實上都無正常的參政權。

改革開放至1989年(鄧小平時代)

1989年至21世紀初(江澤民時代)

胡溫時代

習近平時代

香港

澳門

台灣

注釋

  1. ^ 鄧穎超為中共黨員
  2. ^ 劉王立明的夫姓「劉」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冠夫姓,而是為紀念丈夫劉湛恩因參與抵抗運動被汪精衛政權刺殺身亡冠上的。
  3. ^ 非中文原文,中文原文佚失,系從俄文譯稿回譯

參考資料

  1. ^ 評論:從獨立參選人遭遇看中國民主進程. BBC News 中文. 2011-11-17 [2022-07-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26) (中文(繁體)). 
  2. ^ 李, 細珠. 新政、立宪与革命:清末民初政治转型研究. 北京師範大學. 2018. ISBN 7303220038. 
  3. ^ 孫, 文. 孙中山全集. 北京: 中華書局. 2006: 438. 
  4. ^ 蕭潤波; 唐存正. 唐群英与辛亥革命. 湖南社會科學. 
  5. ^ 株洲记忆⑦——株洲名媛. 株洲網. 2008-03-09 [2008-1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2-04). 
  6. ^ 王昌国,醴陵之窗. himado.com. 2012-04-11 [2022-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5) (英語). 
  7. ^ 向警予. 国民会议与妇女. 婦女周報. 1924-12-14, (第六十四號) [2022-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4). 
  8. ^ 林志宏. 北伐期间地方社会的革命政治化 (PDF).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 2011-11, (36): 85-126 [2022-07-2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7-28). 
  9. ^ 毛澤東.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戰士周刊. 1927-03, (30) [2022-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28). 
  10. ^ 革命纲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人民網. 2002-09-14 [2005-1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11. ^ 11.0 11.1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12. ^ 基层政治选举. [2022-07-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26). 
  13.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14. ^ 国民大会实录. 南京: 國民大會秘書處. 1946. 
  15. ^ 中華民國憲法
  16. ^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 國民大會秘書處. 1961-10. 
  17. ^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名册. 國民大會秘書處. 1948. 
  18. ^ 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录. 南京: 立法院秘書處. 1948. 
  19. ^ 第一届立法委员名鉴. 台北: 立法院立法委員名鑒指導委員會. 1953. 
  20. ^ 首届行宪监察委员名单. 內政統計月報 (內政部統計處). 
  21. ^ 共同綱領
  2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2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5年
  2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8年
  2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26.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年
  2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鬥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
  28. ^ 28.0 28.1 中國共產黨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