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艾滋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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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艾滋病罪在許多國家都會被認為是一種犯罪,不論是故意或者由於疏忽大意傳播艾滋病。有這種行為的人會被以傳播艾滋病、謀殺、一般殺人、謀殺未遂、襲擊等罪名控告。有的國家已明確頒布法律認為傳播艾滋病有罪,例如美國。有些國家則明確頒布法律認為故意傳播艾滋病或其他嚴重性病有罪,例如中國大陸中華民國(台灣);另外一些國家則是根據已有法律來認定有罪,例如英國

傳播方式

醫學研究已經確認在以下情形下可能會傳播艾滋病病毒(HIV):

  • 性傳播——在無保護情況下與有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感染者性交會傳播HIV。
  • 血液傳播——輸血或其他的含有生物物質(如被感染捐獻者的血液、紗布、器官、精液)的醫療過程;HIV可以通過腎、肝、心、胰腺、骨骼等任何包含血液的器官或者脈管組織(但是不能通過不含骨髓的骨骼、角膜等傳播),但是這種通過血液傳播的形式隨着HIV檢測程序精確度的發展越來越少。與之相關的如未經消毒的針頭(醫用注射器)、毒品(包括一系列與毒品相關的器械)、紋身、人體穿孔等。
  • 母嬰傳播——如感染HIV的母親在懷孕、生產或者用母乳餵養嬰兒時。

血液捐獻

法國於1985年6月開始檢測血液製品,加拿大於1985年11月開始,瑞士於1986年5月開始。德國在1987年至1993年對血漿製品進行了抽查,日本於1985年至1986年進行了同樣的檢查。對於拖延的責任人會受到犯罪調查和起訴。至少有20個國家現在計劃對因為血液或者血液製品而感染HIV的個人進行適當的補償,如血友病

法律、政治和社會問題

HIV測試陽性的起初階段在往往是無症狀占優勢超過一年。在此期間有過性行為或者參加血液捐獻的人會因此而被懷疑傳播病毒。美國民權聯盟和許多國家群組均對許多新法律草案過於空泛表達關注,因為個人有可能因為高風險類人員的身份而被認為有罪,如已知的藥物使用者、性濫交等。這只會加大人們對於已確定群體的偏見和歧視。這些過錯因此都會以對他人承擔的風險或危害為基礎。這可能會發生一個因為常規或有原因的的醫療檢測而披露了實際或估算的病情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但忽略了社會現實,與艾滋病相關的恥辱。例如由於偏見和歧視,在婚姻和就業方面的損失對治艾滋病毒陽性者的暴力行為是常見的。 這個問題在婚姻和許多有性不忠、強姦和靜脈吸毒的坦白暴露永久性關係上顯得特別嚴重,

與傳播有關的法律事件

德國

澳大利亞

加拿大

新西蘭

俄羅斯

英國

蘇格蘭

美國

中國大陸

在中國法律中有專門規定「傳播性病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另外該條原包含「嫖宿幼女罪」[1],後刪除。

2017年,浙江省中醫院一名技術人員違反「一人一管一拋棄」操作規程,在操作中重複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導致部分治療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醫療事故。經疾控機構檢測,確診5例。[來源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或者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018年5月,北京一名男子在明知自己有愛滋病的情況下仍從事同性賣淫活動,被警方抓獲。同年11月,北京朝陽法院一審以傳播性病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年,罰金5000元[2]

中華民國

台灣刑法第285條處罰傳染性病給他人的行為:「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於2019年修正刪除)[3],而針對散布愛滋病,台灣有另外的加重處罰規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第1項: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第3項: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第4項: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4]兩者對比後可發現一般的傳染性病行為必須以對方因性行為染病才能成罪,但傳染愛滋病的行為則連未遂犯都處罰。此外,傳染愛滋病的刑度更相當於重傷害罪,遠高於普通刑法中對散布一般性病的刑度。

在台灣,弱勢的性別少數族群常被汙名化成散布愛滋的高危險源。[5]例如舉辦性派對的人雖然包含同性戀與異性戀,但同性戀舉辦的派對常被媒體以轟趴強調,並且往往把這種多元性愛的行為和毒品進行連結,營造出LGBT族群對性愛的放縱以及她們很可能感染愛滋病的刻板印象,無形中加深了社會對LGBT的歧視,台灣規定男同性戀不能捐血的行政規定,也是這種思維的展現。[6]例如農安街破獲同志轟趴的案件中,警方不但強制抽血檢驗愛滋,並公布其中有28名感染者,[7]甚至還強調現場充滿用過的保險套跟令人作嘔的氣味,[8]檢察官也呼應上述偵查方向,展開現場是否有人觸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的偵查。[9]除此之外,警方還強調從現場搜出搖頭丸和其他毒品,在場的人員恐怕也涉犯毒品相關犯罪。當晚到場的人員中在聽得上述消息後,有人十分害怕自己可能染病,甚至有人要求公布感染者姓名。[10]而長期關注同志人權與愛滋病人人權的社運團體則回應保險套的使用正是現場人士曉得安全性行為重要性的證明,[11]且在場亦有同志強調自己只是旁觀未發生性關係,[12]檢警所提供的資訊未能呈現這部分的意見令人遺憾。更重要的地方是,檢警辦案時本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但如今卻將偵辦所得一切細節全都交給媒體,置該等參與者的隱私於不顧,上述粗糙的辦案手段值得批評。[13]此外,除了把同性戀與泛濫的性濫交者和愛滋連結以外,台灣媒體在報導愛滋病患明知自己染病,卻涉嫌故意將自己的血液透過捐血的方式感染他人時,同時洩漏了嫌疑人的工作地點,侵犯患者的生活隱私,嚴重隱響患者的生活。人權團體指出這種行為侵犯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3條:「傳播媒體報導感染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三、揭露個人資料足以使他人推斷其身分。 四、揭露姓名或住(居)所。」的規定,要求主管機關去函相關媒體改正。[14]而針對台灣法律中限制同性戀者捐血權利的規定,性別人權協會與台權會等團體亦發起運動向主管機關抗議,強調捐血救人無關性向。[15]

但亦有見解如前衛生署長施文儀認為,將散布愛滋病與同性戀進行連結並非歧視,而是就統計上的結論就事論事的批評。強調為了治療愛滋病患者,國家每位患者平均花費一千多萬,每年新增兩千多名感染者有八成是因男男性行為傳染,在台灣愛滋治療有健保給付公費的狀況下,將債留子孫,不啻於讓這種行為壓垮後代的醫療品質。[16]而這種想法也受到民間團體的強烈攻擊,認為這種想法加重了對愛滋的歧視。

參考文獻

  1. ^ 从嫖宿幼女罪的废存看妇女权益保护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18-11-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28). 
  2. ^ 男子故意传播传染病获刑一年-新华网. www.xinhuanet.com. [2018-11-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8). 
  3. ^ 刑法285條傳染花柳病與麻瘋罪
  4.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5. ^ 「娘不娘有差?」: HIV醫學知識與病歷書寫中的恐同意識.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09-07-25 [2016-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5-31). 
  6. ^ 捐血中的歧視:無論同性戀、異性戀都有可能發生危險性行為,為什麼只限制男同志捐血?. 關鍵評論網. 2015-07-08 [2016-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5-11). 
  7. ^ 1.21 聯合報:92轟趴男 三成染愛滋.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8. ^ 1.17聯合晚報:同志多P性派對 轟趴雜交.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9. ^ 1.21中時:創記錄 轟趴同志28人愛滋.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10. ^ 1.21中時(1):轟趴激情過後 有人怕得要死;(2)同志圈自救 促揪出敗類.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11. ^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聲明.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12. ^ 1.21聯合報:轟趴有愛滋 小剛祈禱…保險套夠保險.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13. ^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聲明.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14. ^ 愛字第00050601號函.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11-04-20 [2016-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15. ^ 「捐血救人 無關性向」行動.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2005-09-19 [2016-07-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9-17). 
  16. ^ 「肛門如鬼門」 施文儀臉書諷愛滋患惹議. 自由電子報. 2013-08-08 [2016-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