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中規定的一種著作權權能。這一權能是於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作為對《著作權法》的一項修正,被納入該法中的。
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同時,在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中,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定義為:「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根據這個定義,信息網絡傳播權從一種著作權權能,擴展為著作權和表演者權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都具有的權能。
這一定義的表述方式,顯然受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八條的影響。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12月29日通過了加入這一條約的議案。但是,仔細分析上述條約的表述可以發現,中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與該條中規定的「公共傳播權」有很大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