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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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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賣淫
Photograph about child prostitution.
一副描繪19世紀兒童賣淫場景的雕塑作品
〈白奴〉(阿巴斯蒂尼亞·聖萊格·埃伯勒英語Abastenia St. Leger Eberle作品)
覆蓋範圍全球
影響人數高達1000萬[1]
合法性國際法及國內法中均違法

兒童賣淫(英語:Child Prostitution)指的是涉及兒童賣淫活動,這是兒童商業性剝削的一種形式。該術語通常是指未成年人或未達到同意年齡之人的賣淫。在絕大部分司法轄區,作為對賣淫活動普遍禁止的一部分,兒童賣淫也是非法的。

兒童賣淫通常會以性販賣的形式表現出來,而在這種情況下,兒童通常是在被綁架誘拐的情況下從事性交易求生性行為。如果是後者,那麼兒童從事性活動往往是為了獲得基本必需品,例如食物和庇護所。兒童賣淫通常也與兒童色情有關,並且經常兩者會重疊在一起。有些人會前往某些國家從事兒童性旅遊。2002年的研究表明,全球大約有超過1000萬兒童正在從事賣淫活動[1]。雖然這種情況在南美洲亞洲相對比較高發,但是全球幾乎所有地區都有兒童賣淫[2]且不分是否為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3]。儘管從事該行業的男孩數量有所增加,但是大多數從事賣淫的兒童還是為女童。

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均已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和《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而承諾禁止兒童賣淫。與此同時,民間也有各種運動和組織在阻止兒童賣淫。

概念定義

關於「兒童賣淫」目前有幾種定義。聯合國將兒童賣淫定義為「以金錢或其他代價誘拐或提供兒童與其或其他人進行性行為的舉動」[4]。《兒童權利公約》中《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則將其定義為 「為了報酬或出於任何其他形式的考慮而在性活動中利用兒童」。這兩種定義都強調,即便兒童給予了明確的同意,但他依然是被剝削的受害者[5]國際勞工組織的《1999年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英語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第182號公約)則定義為「利用、誘使或提供兒童從事賣淫」[6]

位於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辦公室表示,兒童賣淫與兒童色情兒童性剝削的兩種主要形式,兩者常常重疊[2]。前者常常被用於描述兒童商業性剝削這一更為廣泛的概念。不過它並不包括兒童商業性剝削的其他可識別形式,例如:童婚家庭童工和基於性目的的販賣兒童[7]

在實際中應用這個術語則是頗具爭議的話題。美國司法部指出「該術語一詞中包含了『選擇』的含義,但事實卻並非如此」[8]。反對使用該術語的團體表示兒童賣淫或童妓這兩個詞的含義是有問題的,因為兒童通常不被期望能夠對賣淫做出明智的決定。作為替代,他們使用「淪為賣淫的兒童(Prostituted Children)」和「兒童商業性剝削」這樣的詞語[9]。其他團體則使用「兒童性工作者」這個詞語,藉此暗示兒童並不總是「被動受害者」[9]

原因類型

兒童常常因為自身的脆弱性而被社會結構或獨立動因逼迫進入成年人的狀況,他們通過出賣自己或自己的身體而被性剝削性虐待結構與能動性常常聯合迫使兒童從事商業性活動,例如:兒童淪為賣淫者之前往往遭受過性虐待,而這又常常發生在兒童的家庭內[10]。許多人認為,賣淫的兒童大部分來自東南亞地區,而他們的顧客則通常是來自西方國家性旅遊者。但是社會學家路易斯·布朗(Louise Brown)則認為,儘管西方人為該行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但是大多數童妓的顧客卻還是本地的亞洲人[11]

兒童賣淫通常發生在妓院、酒吧、俱樂部、家庭或特定街道及地區(通常是當地的貧民窟)的環境裡。根據一項研究顯示,大概只有10%的童妓是由皮條客所控制,而超過45%的童妓則是通過朋友介紹而進入這個行業的。國際童工研究辦公室的莫林·賈非(Maureen Jaffe)和索尼婭·羅森(Sonia Rosen)寫道,儘管每個案例的情況千差萬別,「有些受害者是從家裡或收養機構里離家出走的,而有些人則是被其父母賣掉的,還有些人被迫或被誘拐而賣淫的,甚至還有一些本來就是流落街頭的兒童。同時,他們有些人只是業餘從事賣淫,而另外有些人則是將賣淫視為職業。儘管人們會有些考慮童妓中的年輕女孩,但參與賣淫的年輕男孩數量正在上升。而其中最令人沮喪的案例莫過於那些從事賣淫卻又同時被監禁的兒童,這些兒童有進一步遭受酷刑並隨後死亡的風險。」[3]

美國司法部副檢查總長詹姆斯·科爾(James Cole)說道:「大多數面臨賣淫的受害兒童都是受剝削的脆弱兒童。許多案犯的目標正是那些離家出走、性侵受害及被親生父母嚴重忽視的兒童。他們不僅要面臨影響自己身體的創傷性暴力,而且與賣淫的暴力生活糾纏在一起。」[12]

人口販賣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將「人口販賣」定義為「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通過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13][14]。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估計,全球約有4030萬人是人口販賣的受害者[15]。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指出,自1982年以來,大約有3000萬兒童被販賣[16]。在人口販賣中,性奴隸的比例高達79%。雖然其中絕大部分為婦女,但是兒童的比例估計占到20%。而在這些人口販運中,女性同樣可能是加害者[17]

2007年,聯合國發起了「聯合國打擊人口販賣全球倡議英語United Nations Global Initiative to Fight Human Trafficking」。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的協助下,從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募得資金建立了聯合國打擊人口販賣全球倡議組織。聯合國打擊人口販賣全球倡議組織旨在通過利益相關者的相互支持來打擊人口販運,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企業和其他大型全球活動者。他們的第一個倡議是宣傳人口販運是不道德的說法;並稱這已成為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需要全球合作才能停止其繼續。聯合國打擊人口販賣全球倡議組織努力降低對全球對這種剝削的需求,並為潛在的受害者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18]

在某些情況下,性販賣的受害者要麼是被陌生人綁架,要麼是受到脅迫或誘騙、虛假承諾等[19]。而在另外一些案例里,則是由於貧困,這些兒童的家庭允許或強迫他們進入這個行業[20]。在將這些孩子帶到國外的情況下,人販子剝奪了一個現實,即這些兒童常常無法理解當地的語言,更不清楚他們的合法權益[19]

有研究報告指出人販子更喜歡12歲以下的女孩,因為年幼意味着她們更容易塑造成人販子所需要的角色;同時她們還極有可能是處女,這對嫖客來說值得付出更高的代價。不過人販子在平時會讓她們化妝顯得更加成熟一些並偽造她們的年齡文件,以避免被當地的執法機關打擊[19]。受害者們往往有着相似的背景,他們大多都來自犯罪率高且缺乏教育機會的社區。但是,受害者們不限於此,有其他來自各種環境的男男女女都是性販賣的受害者[19]

心理治療師瑪麗·德·切斯奈(Mary De Chesnay)認為性販賣受害者會經歷五個階段:陷於困境、被人招募、轉賣他處、慘遭剝削和得到解放[21]。切斯奈指出,最後一步很少完成。在性販賣中,受害者被謀殺或意外死亡的幾率很高,同時自殺率也不低,因此很少有被販賣的受害者可以逃脫或得到解救[22]

而在網絡性販賣英語Cybersex trafficking中,受害兒童通常是在被拐賣到其他地方之後通過網絡被強迫賣淫,或通過商業流媒體的網絡攝像頭被直播強姦[23][24]。他們被迫在分享屏幕上觀看那些付費用戶,並遵循他們的要求[25][26]。這些消費者會通過加密貨幣以及其他技術來掩蓋其真實身份[27]

求生性行為

兒童賣淫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為了生存」。美國司法部指出: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拯救兒童英語Save the Children委託,在社會學家安雅妮特·羅斯加(Annjanette Rosga)領導下的一項針對戰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兒童賣淫情況的報告指出,貧窮是一個重要原因。她說:「全球性交易既是有組織犯罪問題,又是每天人們在嚴峻的經濟困境中掙扎求生的產物。只打擊犯罪問題而無視貧困問題,那只是治標不治本……對於女孩來說,知道自己正在參與什麼並在某種程度上自願參與是很普遍的。也許她們認為自己會與眾不同並能夠逃脫,或者她們寧願冒險也不願感到無能為力地呆在貧窮中。」[20] 國際童工研究辦公室的莫林·賈非(Maureen Jaffe)和索尼婭·羅森(Sonia Rosen)對此表示不同意見,他們認為,貧窮本身並不會經常迫使兒童賣淫,因為在一些貧困的社會中,貧窮並不普遍存在。相反,許多外部因素,例如家庭狀況惡劣和家庭暴力,都是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29]

為了生存而賣淫的兒童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都有存在。在亞洲,一些未成年女孩通過在妓院工作來養家糊口。而在斯里蘭卡,由於當地社會更加重視女性的貞潔,因此當地家庭會安排兒子去賣淫[30]。賈非(Jaffe)和羅森(Rosen)則在他們的報告中指出北美兒童賣淫通常是由於「經濟因素、家庭暴力和虐待,以及家庭解體和吸毒成癮」[31]。在加拿大,一名年輕男子因在2012年教唆一名15歲女孩在網上賣淫而被定罪; 他曾鼓勵她賣淫並以此作為賺錢的手段。他保留了她的全部收入,並威脅她如果不繼續下去就將遭受暴力侵害[32]

影響

賣淫兒童的待遇

賣淫兒童常常被迫在危險的環境裡工作,這裡沒有基本的衛生條件[33]。他們常常面臨暴力威脅,有時還會被毆打或強姦。研究員羅賓·克拉克(Robin E. Clark)、朱迪思·弗里曼·克拉克(Judith Freeman Clark)和克里斯汀·亞當梅克(Christine A. Adamec)在他們的研究報告裡寫道,他們「普遍遭受了許多虐待,(因此)不幸並健康狀況不佳」[34]。一個例子是德里克·詹森英語Derrick Jensen曾經如此報道過尼泊爾的女性性販賣受害者,「(她們)『被馴服』的過程包括被強姦和被毆打,然後她們再以每次1到2美元的價格在每晚接客35次」[35]。而另外一個例子則是大多數被誘拐到印度的尼泊爾男孩在之後會被販賣到孟買海得拉巴新德里勒克瑙戈勒克布爾的妓院。一名受害者在他14歲的時候離開了尼泊爾,此後他被販賣為奴隸,期間遭受了囚禁、毆打、飢餓和強制割禮。他報告說,在他逃脫和返回尼泊爾之前,他與40到50個男孩被關押在妓院裡,其中大部分男孩已經被閹割[36]

犯罪學家羅納德·弗勞爾斯(Ronald Flowers)寫道,兒童賣淫與兒童色情製品有着密切的聯繫,多達三分之一的兒童賣淫者通過影片或書籍參與到色情活動中。他說,離家出走的青少年常常被利用而參與到色情視頻或照片的拍攝中[37]。除色情製品外,弗勞爾斯還寫道,「在這個雙重性剝削的世界裡,兒童常常是性侵性倒錯性病的受害者,同時還有受到不可避免的性虐記憶困擾,以及自己受到損害、虐待及被玷污的身體。」[38]

身體及心理影響

反對兒童賣淫的非政府組織「人道(Humanium)」表示,兒童賣淫這些做法會導致諸如「陰道撕裂、酷刑身體後遺症、疼痛、感染及意外懷孕」等傷害[39]。由於兒童賣淫的服務對象極少採取保護措施來預防艾滋病毒的傳播[39],因此兒童賣淫者面臨感染艾滋病的高風險,並且他們當中的大多數人已經在某些地方感染了該疾病。其他性傳播疾病也對兒童賣淫者構成威脅,例如梅毒生殖器疱疹。同時在兒童賣淫者群體內也發現了高感染水平的結核病[34]。這些疾病通常都是致命的[1]

被解救出來的兒童賣淫者也常飽受心理創傷的折磨,這包括抑鬱症創傷後應激障礙[34]。其他心理問題還有憤怒、失眠、性和人格紊亂、無法信任成年人,以及失去自信。而與毒品有關的健康問題還包括牙齒問題、乙肝丙肝,以及更為嚴重的肝腎疾病。其他醫療併發症包括生殖問題和性侵犯造成的傷害;暴力身體攻擊造成的身體和神經問題;以及其他一般健康問題,包括呼吸系統問題和關節痛[39]

禁令規管

一名在美國全國第二次掃黃行動(Operation Cross Country II)中被FBI探員逮捕的成年嫌犯[40]。這次在2008年10月開展的搜捕行動解救了大約105名被強迫賣淫的兒童

根據國際法的規定,任何迫使兒童賣淫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根據《聯合國兒童公約》第34條的規定,「締約國承擔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之害,……以防止……利用兒童賣淫或從事其他非法的性行為;……」[41][42]。該公約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並開放給聯合國各成員國簽字,目前已經得到140個國家簽字並於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43]。1990年,聯合國任命了聯合國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特別報告員英語United Nations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Sale and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44]。至少在過去的十年中,國際社會日益認識到解決販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所造成的問題的重要性;並意識到損害兒童權利的活動往往與有組織犯罪有關[45]。儘管針對成年人的賣淫是否合法在全球各司法轄區有不同的規定;但未成年人賣淫則在大多數的國家或地區是非法的,所有國家都對此有所限制[3]

關於什麼是「兒童賣淫者」的定義在各個國家都有所不同,存在着一定的爭議。國際法將兒童定義成任何年齡不滿18周歲的個人[46];但是各國在立法時往往會承認較低年齡的同意年齡成年年齡,這通常在13歲到17歲這個範圍[3]。因此,由於同意年齡存在着差異性,故而遇到跨國執法時往往會遇到當地執法人員不願意配合的情況[3]。不過,有些國家的確在立法時將青少年賣淫者與兒童賣淫者做了區隔。例如日本政府就將青少年賣淫者定義為年齡在13歲到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47]

涉及兒童賣淫的罪犯所受刑罰因司法轄區不同而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的賣淫活動都是禁止並違法的;但與14周歲以下女性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無論同意與否都按強姦罪入罪並從嚴判刑[48][49][50]。而在美國,參與兒童賣淫的嫌犯有可能被判處5至20年監禁[51]。美國聯邦調查局成立了一個名為「失蹤兒童(Innocence Lost)」的新部門,致力於解救那些陷於賣淫活動中的兒童;該部門的成立旨在回應美國民眾對暴風雨夜行動英語Operation Stormy Nights的強烈反應。在暴風雨夜行動中,有23名未成年人從被迫賣淫中被解救出來[52]

統計分析

向未成年人購買性服務的人大多數是試圖「將與兒童性行為合理化」的男性[53]

儘管大多數的雛妓是女童;但也有人指出,男孩同樣遭受到了剝削並且容易被忽視,同時他們還遭受了更多的污名化。根據終止童妓、兒童色情與兒童性販運組織美國分會(ECPAT-USA)的一項研究表明,儘管在從事賣淫的男孩中,男同性戀雙性戀疑性戀男孩的比例高於普通人群,雖然他們通常是與同性發生性行為,但是大部分賣淫男孩在性取向上還是異性戀[54]

觀點爭議

公眾認知

人類學家希瑟·蒙哥馬利(Heather Montgomery)寫道,社會對於兒童賣淫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負面的,部分原因是這些兒童通常被看成是被他的父母或家庭給遺棄或出售的[55]國際勞工組織將兒童賣淫列為「最惡劣的童工勞動形式清單英語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56]。在1996年的世界禁止兒童商業性剝削大會(World Congress Against the Commercial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上,將其稱為「反人類罪」、「酷刑」和「奴役」[57]。地方法官兼兒童剝削和人口販賣專家弗吉尼亞·瑪麗·肯德爾英語Virginia Mary Kendall和律師兼法律教授馬庫斯·馮克英語T. Markus Funk寫道,這是一個令人情緒激烈的主題,而對它的預防措施也有多種觀點。

調查記者朱利安·謝爾英語Julian Sher指出,公眾對兒童賣淫的普遍刻板印象一直持續到1990年代,當時出現了一批有組織的反對派;直至那時,警方才開始努力消除這種普遍誤解[59]。犯罪學家羅傑·馬修斯英語Roger Matthews (criminologist)寫道,由於對戀童兒童性虐待的擔憂,以及對年輕人觀念的轉變,這都導致公眾對於兒童賣淫和成年賣淫的態度有着巨大差異。雖然後者通常無法被接受,但前者往往是無法被容忍的[60]。此外他還指出,隨着兒童越來越被認為是「無辜」和「純潔」,人們就越認為兒童賣淫是最嚴重的奴隸剝削[60]。因為公眾態度的轉變,所以童妓不再被視為犯罪者而是受害者,故而對他們應該給予治療而不是懲罰[61]

反對運動

雖然反對兒童賣淫的運動始於1800年代[62],但是國際上第一次大規模抗議兒童賣淫的示威遊行運動卻發生在1990年代的美國,這次運動主要是由國際終止童妓組織英語ECPAT International所倡導的。歷史學家朱利烏斯·羅德里格斯英語Junius P. Rodriguez將該組織描述為「打擊兒童賣淫運動中最重要的組織」,它們是最早關注西方遊客在東南亞剝削兒童問題的組織[63]。婦女權利組織與反旅遊組織聯合起來抗議泰國曼谷性旅遊行為。《時代》所展示的一個泰國青年賣淫者的形象,以及英國出版的詞典將泰國形容為「一個有很多賣淫者的地方」等都激起了對性旅遊的反對聲浪[64]。文化人類學家蘇珊·杜威(Susan Dewey)和帕蒂·凱利(Patty Kelly)寫道,儘管無法抑制性旅遊以及兒童賣淫比例的持續上升,但這些團體「在國內及國際上都引發了輿論」並成功使得媒體第一次廣泛地報道了這個主題[64]。國際終止童妓組織隨後擴大了關注範圍,以抗議全球的兒童賣淫問題[63]

1990年代後期到2000年代早期,很多地方都出現了為賣淫兒童興建的庇護所並向他們提供康複方案;同時警方也開始積極調查這一問題[59]。由北極星項目英語Polaris Project後來所建立的國家人口販賣資源中心(National Human Trafficking Resource Center)提供了一條全美的免費熱線,他們全年無休地接聽來自全美任何地方的電話。該熱線由北極星項目運營[65],旨在讓呼叫者報告提示並接收有關人口販運的信息[66]

反對兒童賣淫及性奴役兒童的運動擴展到歐洲及其他地方,相關組織敦促公眾將賣淫兒童視為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60]。迄今為止,這個問題在全球依然表現突出,各類組織及相關運動目前仍在持續努力[60]

發展歷史

威廉·托馬斯·斯蒂德
(攝於1881年)

兒童賣淫現象可以追溯到古代歷史時期。青春期前期的男孩在希臘和羅馬的妓院賣淫[67]。而按照羅納德·弗勞爾斯(Ronald Flowers)的說法,「最美麗和最高貴的埃及未婚少女們被迫賣淫……她們淪為妓女直至她們初潮。」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Willis, Brian M.; Levy, Barry S. Child prostitution: global health burden, research needs, and interventions. Lancet. 2002-04-20, 359 (9315): 1417–22 [2020-07-08]. PMID 11978356. doi:10.1016/S0140-6736(02)08355-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7). 
  2. ^ 2.0 2.1 Lim 1998,第171頁.
  3. ^ 3.0 3.1 3.2 3.3 3.4 Jaffe & Rosen 1997,第10頁.
  4. ^ Lim 1998,第170頁.
  5. ^ Lim 1998,第170-171頁.
  6. ^ C182 –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國際勞工組織. 1999-06-17 [2020-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5). 
  7. ^ Narayan 2005,第138頁.
  8. ^ Child Exploitation and Obscenity. 美國司法部. [2020-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23). 
  9. ^ 9.0 9.1 Rodriguez 2011,第187頁.
  10. ^ Bagley & King 2004,第124頁.
  11. ^ Brown 2001,第1-3頁.
  12. ^ The Prostitution of Children. 美國司法部. [2020-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2-14). 
  13. ^ What is Human Trafficking?.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 [2020-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01). 
  14.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 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聯合國. [2020-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7). 
  15. ^ Global Estimates of Modern Slavery: Forced Labour and Forced Marriage. 國際勞工組織. [2020-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6). 
  16. ^ Who are the Victims?. 立即結束人口販賣英語End Human Trafficking Now. 2012 [2020-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8-02). 
  17. ^ UNODC report on human trafficking exposes modern form of slavery.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 [2020-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4). 
  18. ^ About UN.GIFT. United Nations Global Initiative to Fight Human Trafficking. 2007 [2020-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8-04). 
  19. ^ 19.0 19.1 19.2 19.3 Kendall & Funk 2012,第31頁.
  20. ^ 20.0 20.1 Child sex-trafficking study in Bosnia reveals misperceptions. Medical News Today. [2020-07-18]. [失效連結]
  21. ^ De Chesnay 2013,第3頁.
  22. ^ De Chesnay 2013,第4頁.
  23. ^ Carback, Joshua T. Cybersex Trafficking: Toward a More Effective Prosecutorial Response. Criminal Law Bulletin. 2018, 54 (1): 64–183. 
  24. ^ Surge in online sex trade of children challenges anti-slavery campaigners. Reuters. 2016-12-01 [2020-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06). 
  25. ^ Cheap tech and widespread internet access fuel rise in cybersex trafficking. NBC新聞. 2018-06-30 [2020-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02). 
  26. ^ Study on the Effects of New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on the Abuse and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PDF).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 2015 [2020-07-1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2-14). 
  27. ^ How the internet fuels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forced labour in Asia.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19-05-02 [2020-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29). 
  28. ^ Child Exploitation and Obsenity Section (CEOS). 美國司法部. 2015-06-03 [2020-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07). 
  29. ^ Jaffe & Rosen 1997,第11頁.
  30. ^ Rodriguez 2011,第188-189頁.
  31. ^ Jaffe & Rosen 1997,第26頁.
  32. ^ Louise Dickson. Pimp who sold girl, 15, for sex gets three years. Times Colonist. 2012-05-30 [2012-09-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02). 
  33. ^ Madsen & Strong 2009,第293頁.
  34. ^ 34.0 34.1 34.2 Clark, Freeman Clark & Adamec 2007,第68頁.
  35. ^ Jensen 2004,第41頁.
  36. ^ Former sex worker's tale spurs rescue mission. Gulf Times. Gulf-Times.com. 2005-04-10 [2010-10-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8). I spent seven years in hell," says Raju, now 21, trying hard not to cry. Thapa Magar took him to Rani Haveli, a brothel in Mumbai that specialised in male sex workers and sold him for Nepali Rs 85,000. A Muslim man ran the flesh trade there in young boys and girls, most of them lured from Nepal. For two years, Raju was kept locked up, taught to dress as a girl and circumcised. Many of the other boys there were castrated. Beatings and starvation became a part of his life. "There were 40 to 50 boys in the place," a gaunt, brooding Raju recalls. "Most of them were Nepalese. 
  37. ^ Flowers 1998,第123頁.
  38. ^ Flowers 1998,第124頁.
  39. ^ 39.0 39.1 39.2 Child Prostitution. Humanium. [2013-09-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02). 
  40. ^ 'Innocence Lost' Sting II. 聯邦調查局. 2008-10-27 [2020-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0-17). 
  41. ^ Rodriguez 2011,第189頁.
  42. ^ 儿童权利公约. 聯合國公約與宣言檢索系統. 聯合國. [2020-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9) (中文(簡體)). 締約國承擔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之害,為此目的,締約國尤應採取一切適當的國家、雙邊和多邊措施,以防止:(a) 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動;(b) 利用兒童賣淫或從事其他非法的性行為;(c) 利用兒童進行淫穢表演和充當淫穢題材。 
  43. ^ 11.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聯合國. [2020-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2). 
  44. ^ 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2020-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4). 
  45. ^ Trevor Buck. ‘International Criminalisation and Child Welfare Protection’: the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hildren & Society. 2008-05, 22 (3): 167–178 [2020-07-20]. doi:10.1111/j.1099-0860.2008.00148.x.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0). 
  46. ^ Jaffe & Rosen 1997,第9頁.
  47. ^ Chan 2004,第66頁.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20-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4).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49.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網. [2020-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0). 
  5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中國法院網. [2020-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0). 
  51. ^ O'Connor et al. 2007,第264頁.
  52. ^ Niebank, C.G. Human network. 俄克拉荷馬公報英語Oklahoma Gazette. 2011-09-07 [2020-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02). 
  53. ^ Herrmann, Kenneth J., and Michael Jupp. "International Child Sex Trade." The Sexual Trafficking in Children: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Child Sex Trade. By Daniel S. Campagna and Donald L. Poffenberger. Dover, MA: Auburn House Pub., 1988. 140-57. Print.
  54. ^ And Boys Too (PDF). ECPAT-USA. 2013 [2020-07-0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1-02). 
  55. ^ Panter-Brick & Smith 2000,第182頁.
  56. ^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國際勞工組織. [2020-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24). 
  57. ^ Cowan & Wilson 2001,第86頁.
  58. ^ Kendall & Funk 2012,第9頁.
  59. ^ 59.0 59.1 Sher 2011,第35頁.
  60. ^ 60.0 60.1 60.2 60.3 Matthews 2008,第17頁.
  61. ^ Sher 2011,第35-36頁.
  62. ^ Matthews 2008,第15頁.
  63. ^ 63.0 63.1 Rodriguez 2011,第190頁.
  64. ^ 64.0 64.1 Dewey & Kelly 2011,第148頁.
  65. ^ Combating Human Trafficking and Modern-day Slavery. Polaris Project. [2013-09-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9-28). 
  66. ^ National Human Trafficking Resource Center | Polaris Project | Combating Human Trafficking and Modern-day Slavery. Polaris Project. [2013-09-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1-04). 
  67. ^ Clark, Freeman Clark & Adamec 2007,第68-69頁.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