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大臣 (英國)
英國政府 政務官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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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陛下首席國務大臣,簡稱內閣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是英國政府的資深官方部長,各自會擔任所屬內閣部門的首長[1]。所有內閣大臣都是英國內閣的閣員,集體負責制定政策及策略。
一般內閣大臣的正式頭銜為「英皇/女皇陛下的首席【政策範疇】大臣」(His/Her Majesty's principal secretaries of state for ...);然而是有例外的,如財政大臣的英文頭銜為「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2]。若干部門的內閣大臣之下會設有名為國務大臣(Minister of State)的職位,輔助大臣們掌管部門及處理政務。[3]
按照慣例,所有內閣大臣必然是上議院或下議院的議員,並由英國君主按照首相建議而任命的。但近代的歷屆內閣中,通常只有上議院領袖會仍然由非國會議員擔當[4]。
法例上通常只會稱之為「內閣大臣」,皆因《1978年釋義法令》規定該詞語泛指任何內閣大臣之一[2]。由於內閣大臣的職權及政策範圍會由英國首相編配,所以各自的法定權力會受到限制[5]。例如,理論上內政大臣是可以隨時行使涉及衛生大臣的權力,但實際上要負起巨大的政治責任。
根據《1975年大臣及其他薪酬法令》,最多只有21名內閣大臣可以領取薪俸[6]。目前而言,施紀賢內閣共有21名內閣大臣。
歷史
英格蘭王國
中世紀,英格蘭王會任命一個助手,稱為「國王書記(king's clerk)」即後來的「秘書(secretary)」,其職責是處理國王的書信。亨利八世之前,國王只有一個秘書,亨利八世任命了兩個。在伊麗莎白一世(1558-1603)時代,這些人獲得了「內閣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的稱號。1688年成立內閣後,兩位內閣大臣承擔了更高的職責,管理兩個部門,其稱呼也變成了「南方部大臣」和「北方部大臣」。兩者都涉及內政事務,但他們在外交上的職責有差異,所以一個處理北歐的新教國家,另一個處理與南歐的羅馬天主教國家的關係。南方部大臣地位在北方部大臣之上。
聯合之後
在1708年,英格蘭與蘇格蘭聯合之後,創建蘇格蘭大臣的職位,但這第三個內閣大臣職務從1742年到1768年取消,第三大臣再次創立的時候,擔負了大英帝國日益增加的行政事務。1782年,南方部改組為內政部,北方部改為外交部,第三大臣再次取消。1794年,第一次反法同盟戰爭期間,第三大臣第三次建立起來,負責戰爭部的工作。7年後,殖民地事務從內政部移交給陸軍部。1854年,創建了第四大臣,專管陸軍部,1858年,創建了管理印度事務的第五大臣。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這個格局沒有變化。戰後十年間,有三個內閣大臣職位建立,一位是從戰爭部拆分出來的空軍大臣;一位是從殖民地部拆分而出的自治領大臣;還有一位是重新回歸內閣大臣級的蘇格蘭大臣。
二戰中,政府的職能範圍非常之廣,許多新部門組建起來,但沒有部門的首長成為內閣大臣。這一情況持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46年,英國調整國防機構,空軍大臣降級。1947年印度獨立後,印度事務部和自治領事務部合併進外交及聯邦關係部。幾年後,隨着大英帝國國力的萎縮,殖民地部和英聯邦關係部合併為英聯邦部。1964年,國防部成立,其首長成為內閣大臣。1968年,英聯邦部與外交部合併為今天的外交及聯邦事務部。
但是內閣大臣這個詞彙的含義也發生了改變,1964年哈羅德·威爾遜首相上台,他開始把英國內閣中各種五花八門的頭銜統一為內閣大臣,只有個別例外。到二十世紀末,幾乎所有內閣部門的首長都是內閣大臣,唯一沒有變化的是財政大臣。與六十年代之前內閣大臣這一頭銜的總體穩定相比,之後內閣大臣的職責和數量的流動性都非常大,只有外交大臣和內政大臣的職責沒有太大變化。
當前職位
- 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1782年設立外交大臣;2020年改現名)
- 內政大臣(1782年設立)
- 蘇格蘭事務大臣(1709-1746;1926年升格至今)
- 商業及貿易大臣(1963年設立工業、貿易和區域發展大臣;多次改名;2023年改現名)
- 教育大臣(1964年設立教育和科學大臣;2010年改現名)
- 國防大臣(1964年設立)
- 威爾斯事務大臣(1964年升格)
- 就業及退休保障大臣(前身勞工部和社會保障部1968年升格,2001年合併)
- 北愛爾蘭事務大臣(1972年設立)
- 交通大臣(1976年設立;1979-1981年降格;1997-2002年合併進其他部門)
- 衛生和社會福利大臣(1988年設立;2018年改現名)
- 文化、傳媒及體育大臣(1992年設立國家遺產大臣;1997年首次使用現名;2010-2012年管理奧運;2017-2023年管理數字化事務)
- 環境、食品和鄉村事務大臣(2001年設立)
- 司法大臣(2007年設立)
- 房屋、社區及地方政府大臣(2018年設立;2024年改回原名)
- 能源安全及淨零大臣(2023年設立)
- 科學創新及科技大臣(2023年設立)
偶爾會頒發首席大臣的榮譽稱號,自1962年以來一直存在。
已廢止職位
- 北方部大臣(1660–1782;改為外交大臣)
- 南方部大臣(1660–1782;改為內政大臣)
- 外交大臣(1782–1968;改為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
- 殖民地事務大臣(1768–1782;1854–1966;併入英聯邦事務大臣)
- 陸軍大臣(1794–1801;1854–1964;1946年降格;併入國防大臣)
- 陸軍及殖民地大臣(1801-1854;拆分為陸軍大臣和殖民地大臣)
- 印度事務大臣(1858–1947;從1935年稱印度和緬甸大臣;併入英聯邦關係大臣)
- 空軍大臣(1918–1964;1946年降格;併入國防大臣)
- 自治領大臣(1925–1947;併入英聯邦關係大臣)
- 英聯邦關係大臣(1947–1966;改為英聯邦事務大臣)
- 工業、貿易和區域發展大臣(1963–1964;改為貿易和工業大臣)
- 教育和科學大臣(1964–1992;改為教育大臣)
- 經濟事務大臣(1964–1969;廢除)
- 英聯邦事務大臣(1966–1968;併入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
- 就業和生產力大臣(1968–1970;改為就業大臣)
- 社會服務大臣(1968–1988;拆分為衛生大臣和社會保障大臣)
- 外交和聯邦事務大臣(1968-2020;併入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
- 能源大臣(1974–1992;併入貿易和工業大臣)
- 貿易大臣(1974–1983;併入貿易和工業大臣)
- 工業大臣(1974–1983;併入貿易和工業大臣)
- 物價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大臣(1974–1979;廢除)
- 社會保障大臣(1988–2001;併入工作和養老金大臣)
- 教育大臣(1992–1995;併入教育和就業大臣;2010年恢復)
- 國家遺產大臣(1992–1997;改為文化、傳媒和體育大臣)
- 教育和就業大臣(1995–2001;拆分為教育和技能大臣,工作和養老金大臣)
- 環境、交通和區域大臣(1997–2001;拆分為交通、地方政府和區域大臣,環境、食品和郊野大臣)
- 國際發展大臣(1997-2020;併入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
- 交通、地方政府和區域大臣(2001–2002;拆分為交通大臣,副首相辦公室)
- 憲制事務大臣(2003–2007;拆分為內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 教育和技能大臣(1964–2007;拆分為兒童、學校和家庭大臣,創新、大學與技能大臣)
- 貿易和工業大臣(1970–2007;改為商務、企業和監管改革大臣)
- 商務、企業和監管改革大臣(2007–2009;改為商務、創新和技能大臣)
- 創新、大學與技能大臣(2007–2009;併入商務、創新和技能大臣)
- 商務、創新和技能大臣(2007–2016;改為商務、能源和產業戰略大臣)
- 能源和氣候變化大臣(2008–2016;併入商務、能源和產業戰略大臣)
- 退出歐洲聯盟事務大臣(2016年設立;2020年1月31日,英國正式脫歐,此職隨脫歐部被裁撤。)
- 國際貿易大臣(2016-2023;併入商業及貿易大臣)
- 內閣辦公室大臣(2023-2024)
- 地方發展、房屋及社區大臣(2006年設立社區及地方政府事務大臣;2018年設立房屋、社區及地方政府大臣;2021年改為現名;2024年改回前名)
參考文獻
- ^ 香港立法會. 立法會CB(2)2848/05-06(01)號文件 (PDF). 香港立法會. 2006-07-26 [2019-01-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10-13) (中文(香港)).
- ^ 2.0 2.1 Schedule 1 to the Interpretation Act 1978, as amended, from the UK Statute Law Database.
- ^ 薛波 (編). 元照英美法词典.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3年: 917.
- ^ Kelly, Richard. Ministers in the House of Lords.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2024-05-08 (英國英語).
- ^ Cabinet Manual [內閣手冊]. GOV.UK. 英國內閣辦公廳. 2010-12-14 [2024-08-14] (英國英語).
3.27 It is also the well-established practice for each secretary of state to be allocated responsibility by the Prime Minister for a particular department (for example health, foreign affairs, defence, transport, education etc.) and, accordingly, for each Secretary of State, in practice, to exercise only those functions that are within that department.
- ^ Ministerial and other Salaries Act 1975, Schedule 1, Part V, Paragraph 2. Act of Parliament of (PDF). [2024-08-10] (en-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