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協理大臣是清朝末年仿行憲政時於1911年5月設立的責任內閣職務,人數為一至二人,主要職責為協助內閣總理大臣處理政務。如果內閣總理大臣有事不能處理政務,則由協理大臣暫代[1],相當於現代內閣制國家的副首相或副總理。那桐、徐世昌曾經擔任協理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