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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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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協理大臣清朝末年仿行憲政時於1911年5月設立的責任內閣職務,人數為一至二人,主要職責為協助內閣總理大臣處理政務。如果內閣總理大臣有事不能處理政務,則由協理大臣暫代[1],相當於現代內閣制國家的副首相或副總理。那桐徐世昌曾經擔任協理大臣。

參考資料

  1. ^ 《辛亥革命辞典》. 章開沅主編 武漢:武漢出版社 2011 第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