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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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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之榮(?—1665年),祖籍江西撫州初人物,旗下人。

生平

順治七年(1650年)任歸安縣(今屬湖州南潯區)知縣,因貪贓被革職查辦。順治十六年,告發莊廷鑨私刻「明史」案,康熙二年(1663年),獲得朱佑明莊廷鑨大量家產[1]全祖望《鮚崎亭集外編》、陸莘行《老父雲遊始末》、《范氏記私史事》都說吳之榮最後因疾慘死,但這些記載未必可信。

當時他蹲了六年的監牢,到順治十六年(1659)皇帝大赦天下,被赦出獄,但必須追繳贓款。

吳之榮出獄後情況不佳,不僅丟了官職,被追繳的八萬兩銀子就夠他招架。當時的刑廳書辦施鯨伯,在吳之榮任歸安知縣時任糧書,為吳所寵信。施鯨伯為感謝吳之榮的知遇之恩,就以百姓名義,聲稱願意為吳之榮捐輸,說只要吳赴湖州,贓款即可還清。清初,朝廷規定,遇有國家慶典、籌集軍餉、皇帝巡幸、工程建設等浩繁開支,准許巨商富民捐款報效。其實是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採取的勒索苛派手段。湖州府推官李煥為施鯨伯大言欺騙,篤信不疑,就向督撫申請允准吳之榮赴湖州。督撫也貪銀兩,默然放行。

吳之榮在湖州三年,詐得贓款數十萬,卻依舊不知足,正尋機會大撈一把。想睡覺就有人送來枕頭,此時見李廷樞攜《明史》過來探訪,憑着他旗下出身的背景,深知滿人忌諱。

於是吳之榮謀以此為功,告上杭州將軍松魁處,牽及其幕客程維藩、巡撫朱昌祚、督學胡尚衡,並歸安、烏程兩學官等,於是莊氏重賂眾人,並刪改原書有關的問題字句,重新刊行。吳之榮此計不成,即另購得初版告上京師,事聞於鰲拜,遂而案發。

明史案審結後,吳之榮得到莊家與朱家家產各一半,起用為右僉都御史,後來死於寒熱。《私史記事》云:「康熙四年七月,吳之榮歸自閩中,行至半山,狂風驟起,雷電交加,之榮隨成瘧疾,寒熱夾攻,兩日而死,人皆稱為天雷擊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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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 翁廣平《書湖州莊氏史獄》載:「吳之榮卒以此起用,並以所籍朱佑明之產給之。後仕至右僉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