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伊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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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伊律法》是巴哈伊信仰的行為規範,是巴哈伊信徒各項實踐活動的指引。[1]巴哈伊律法以巴哈伊信仰的創立者--巴哈歐拉的著作為主要基礎。同時,阿博都巴哈守基·阿芬第巴哈歐拉著作的解釋及世界正義院的文獻也是巴哈伊律法的組成部分。[2]巴哈伊律法同時包括一般原則和涉及具體行為的指引。對巴哈伊信徒而言,部分巴哈伊律法被要求在適當的情形下遵守,[2]部分律法被要求無條件遵守。巴哈伊十分強調律法的遵守應該是建立在對律法的充分的理解基礎上的基於自身理性的有意識的行為,遵守律法的根本動機應是出自對巴哈歐拉的愛。[2]巴哈伊律法被視為世界安全與秩序的穩定劑。[1]

歷史

巴哈伊信仰發源於19世紀中葉由巴孛波斯創立的巴比教,巴比教徒在初期恪守伊斯蘭律法,但在巴孛創作了《巴揚經》後,其取代伊斯蘭律法成為了巴比教徒應遵守的行為規範。

但是,巴揚經中的律法並未被巴比教徒廣泛遵守,相反反律法論的思想卻影響廣泛。巴比教徒甚至簡單的以不遵守伊斯蘭律法來凸顯自己的巴比教徒身份。[3]

巴哈歐拉作為巴比社團的早期領袖之一,對的這一反律法論的傾向表示譴責。在信徒的期望下,巴哈歐拉在巴勒斯坦阿卡創作了律法書--《亞格達斯經》。[3]

律法的來源

巴哈伊律法的最根本的來源是《亞格達斯經》,除此之外巴哈歐拉本人對其的補充、巴哈歐拉去世後,他的繼任者阿博都巴哈守基·阿芬第對巴哈歐拉著作的解釋、以及巴哈伊信仰最高行政機構世界正義院所制定的規則都是巴哈伊律法的組成部分。[3]巴哈歐拉阿博都巴哈守基·阿芬第的著作中明定的律法被認為是基礎性的且不容更改的,只是某一律法是否立即施行有時依世界正義院的相關決定。世界正義院的文獻中的律法則被視作副屬性的律法,世界正義院可因環境的變化對其進行更改或廢止。[4]巴孛所制定的律法則不再適用,除非巴哈歐拉重新賦予其效力。[3]

巴哈歐拉認為《亞格達斯經》中的律法是世界安全與秩序的穩定劑,巴哈伊信徒應滿懷喜悅與熱情的遵守它,律法的恪守者將因此獲得真知。[1]

特點

施行的漸進性

巴哈歐拉認為遵守他的律法應有智慧和技巧,而不應導致不便和紛爭。[3][5]巴哈歐拉規定他的律法的施行應是漸進的而非一蹴而就的。如有關婚約時限的某些律法只適用於中東地區的巴哈伊-當然巴哈伊信徒可以自行選擇遵守該律法;[3]如禁止飲用酒精性飲料的規定在某些有相反風俗的國家可以延期施行,新成為巴哈伊的也可以暫緩適用該律法。守基·阿芬第認為有關犯罪的等一些律法將只在未來巴哈伊信仰被廣泛接受的社會中施行;[3][4]此外如某項律法和當地世俗法律有衝突,此項律法也不應施行。[3]總之,一些律法和教義的目前並不立即施行,其未來的施行時間將由世界正義院做出決定。

責任的個人性

巴哈伊律法並非一系列的禁忌和宗教儀式。在巴哈伊著作中,律法被形容為「優選之佳釀」,是通往幸福與快樂之路。

巴哈伊律法包括一般性原則和涉及具體行為的指引,巴哈伊信徒被要求在日常生活中、在適當的情形下遵守律法。[2]巴哈伊律法和教義並不涉及生活中的很多方面,巴哈歐拉之後的信仰核心人物也不願意就生活中的具體內容做出規定,[3]如怎樣着裝就被認為屬於個人事務而非巴哈伊律法應涉及的內容。[2]在這點上巴哈伊律法和伊斯蘭律法有很大的不同[3]

巴哈伊十分強調律法的遵守應該是建立在對律法的充分的理解基礎上的基於自身理性的有意識的行為。[2]巴哈伊律法不應對非巴哈伊施行,一個人是否是巴哈伊也不取決於其對律法的遵守程度,巴哈伊信徒被允許依個人情況漸進的施行巴哈伊律法。[3]依巴哈伊教義,律法的遵守不應出於對處罰的恐懼,而應源自對巴哈歐拉的愛與對上帝的敬畏。[2]巴哈伊著作中強調個人直接面向上帝並對其負責。[2]祈禱齋戒等涉及個人行為的巴哈伊律法,行政機構不應強制。但是當違背律法的行為導致巴哈伊社群的聲譽受損時,巴哈伊行政機構則可以採取措施。[3]

具體內容

亞格達斯經》涉及信徒的宗教生活和民事事務:如義務祈禱的規定、十九日靈宴會的時間、繼承的規則、禁止教士的職業化、禁止蓄奴、禁止賭博,再如反對禁慾、反對懶惰和反對背後誹謗。巴哈歐拉還針對殺人縱火等一些違背律法的行為規定了懲罰措施。除了禁止性規定,巴哈歐拉在《亞格達斯經》還要求了信徒從事適當職業,強調兒童教育的重要性以及應該嚴格忠於政府。[6]此外,巴哈歐拉也提出了一些一般性原則,如友善的對待其他宗教的信徒,警惕過份狂熱與自滿,他還鼓勵信徒保持清潔和堅守誠實。[6]

祈禱

祈禱在巴哈伊律法中有着極其重要的地位,巴哈伊信徒的每日禱告義務即為其體現。[7]巴哈伊信仰中,祈禱被分為義務祈禱和一般祈禱兩種類型。[8]祈禱的目的在於縮短與上帝及巴哈歐拉間的距離,進而獲得「神聖輔助」。[9]

巴哈伊信徒被要求每日誦讀必誦禱文。巴哈歐拉對必誦禱文的內容及誦讀的形式做了具體的規定,包括祈禱須獨自進行、祈禱前須潔淨身體、祈禱時須面對巴哈伊朝向(「Qiblih」)等。[10]該項義務在信徒患病及處於危急情況時被免除,處於經期的女性信徒也被免除此項義務。[9]

除了義務祈禱外,巴哈伊律法要求信徒每日學習和思考聖作。和義務祈禱不同的是,該項義務沒有固定的形式,但是須以高度敬重的態度對待。[10]

齋戒

巴哈伊律法規定了每年十九天的齋戒義務,在此期間內巴哈伊信徒在日出與日落間禁止進食及飲水。齋戒義務祈禱一樣,在巴哈伊律法中有着極其重要的地位。該行為主要目的在于振作靈魂並在靈性上縮短與上帝間的距離。[11]

根據巴哈伊律法,[12]巴哈伊信徒需在每年巴哈伊歷的最後一個月崇月,阿亞密哈之後,即公曆的3月2日-3月20日,守齋一月(巴哈伊歷一月為19天)。所有年滿15周歲,小於70周歲且身體健康的巴哈伊信徒均須履行該義務。處於旅行期間的信徒、病患、孕婦、經期婦女、重體力勞動者的義務被免除。[13]齋戒與其他一些巴哈伊律法一樣具有個人性,並不被巴哈伊行政機構強制執行。[13]

誹議和挑撥離間

根據巴哈伊律法,誹議和挑撥離間被嚴格禁止。在巴哈伊看來誹議和挑撥離間嚴重損害個人靈性並傷害人與人之間的關係。[14]在他人不在場時談論他人的不是,被看作是人類身上最醜陋的品性之一。此種行為會對巴哈伊社群及涉及的人都會有極其負面的影響。[14]

飲酒、吸毒、抽煙

除了治療需要外,巴哈伊信徒禁止飲酒與吸食毒品。因為上帝給予人類以理性,但醉酒會使人喪失理性且迷亂心智;[15]非因治療使用鴉片或其他致幻類物質,則更加被巴哈伊律法所不允許。[15]巴哈伊信徒應儘量避免從事酒類的製造與銷售工作,與毒品有關的工作則屬絕對禁止範圍。[15]抽煙雖非巴哈伊律法所禁止,但並不鼓勵。[15]

胡辜庫拉及巴哈伊基金

胡辜庫拉,意為「上帝的權利」,該律法要求巴哈伊信徒捐獻其超額淨收益的19%(超額淨收益在律法中的含義為償還所有債務並支付基本生活開支後的剩餘收益)。胡辜庫拉按年計算,捐獻義務僅在當年的超額淨收益較上年增加時存在,如果較上年收益不變或降低,胡辜庫拉數為零。[16]

胡辜庫拉為靈性義務,履行該義務有助於縮短與上帝間的距離,胡辜庫拉亦為個人事務,不應被要求或強制,並且捐獻情況應被嚴格保密。[17]胡辜庫拉捐贈所聚集的資金僅為世界正義院促進宗教發展、維持現有資產及慈善所用。[17]

巴哈伊社群另管理巴哈伊基金,巴哈伊信徒也可向其捐獻。與胡辜庫拉義務一樣,是否捐獻及捐贈人都將被嚴格保密,當然捐獻人自己可以公開。基金的捐獻永遠都是自願的。基金只接受巴哈伊信徒的捐獻。[18]

其他律法

亞格達斯經》中規定的其他律法還有:

  • 朝聖義務。巴哈伊信徒應在以下兩處地點之一朝聖,一是位於巴格達巴哈歐拉的故居(已毀),二是位於設拉子巴孛故居。[19]
  • 十九日靈宴會。巴哈伊信徒應於巴哈伊曆法的每月首日舉行聚會、聚會包括祈禱、行政和社交三部分。[20]
  • 巴哈伊信徒去世後,禁止安葬在遠於去世地市一小時路程以上的地方。[21]遺體須以絲質或棉質材料包裹,置於拋光石或水晶或硬木製作的棺材中。埋葬前須誦讀指定禱文。[22]
  • 從事某種職業。巴哈伊視其為崇拜的一種形式。[6]
  • 服從政府。世俗律法優於巴哈伊的宗教律法。[6]
  • 對兒童的教育義務。[6][23]
  • 每日默誦至大聖名九十五次。[9]
  • 狩獵之前,應呼喚上帝的聖名。不可食用在發現前已死於陷阱中的獵物。[24]
  • 如發現無主埋藏物, 埋藏物的三分之一歸屬發現者,三分之二歸屬世界正義院。該律法將施行於未來社會,有關該問題現由各國的民事法律規定。[25]
  • 如發現遺失物,須盡力尋找失主,如果等待一年後仍無法找到失主,遺失物將歸於發現者。如果該遺失物的價值顯著的低,發現者須等待一天。如果發現處為無人居住地,發現者須等待三天。該律法將施行於未來社會,有關該問題現由各國的民事法律規定。[25]

巴哈伊律法中的禁忌

亞格達斯經》中的其他禁止性規定包括:

參見

參考文獻

引用

  1. ^ 1.0 1.1 1.2 Smith 2008,第158頁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Smith 2008,第1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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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