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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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芳

大明監察御史
籍貫 山西潞州
出生 七月二十八日
逝世 卒年不詳
配偶 娶孫氏
出身
  • 正德十一年丙子科舉人
  • 嘉靖二年癸未科進士

李新芳(1490年—?),字元德,號漳野山西潞州長治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生平

治《書經》,行十一,正德十一年(1516年)山西鄉試第二名舉人,年三十四歲中式嘉靖二年(1523年)癸未科會試第五十七名,第三甲第二百十四名進士[1][2]。歷任南直隸淮安府、直隸保定府推官,入為戶部主事,嘉靖十二年(1533年)六月改任監察御史,出按直隸正定,因擅自拘捕廣平府知府李騰霄,打死經歷吳尚質,激發兵變,被彈劾革職歸鄉[3]。著有《周易大義》、《神易斷意》、《語類要道錄》、《太虛甲子經》、《漳埜文集》[4][5]

家族

曾祖李璡。祖父李格。父李清,倉副使。母王氏,繼母楊氏。具慶下[6]

參考

  1.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嘉靖十三年十二月,逮直隸巡按御史李新芳、大名兵備副使楊彝下詔獄。先是新芳行部至廣平縣城門,發銃猝發被驚,新芳怒笞銃手,並笞知縣周謐,又用左右譖,謂其居官多不法,恐見按治,故使銃手謀害,遂執謐及典史田經付推官楊經鞫訊,謐等不服,經知獄不就,以新芳怒盛,重違其意,乃文致它事誣謐經侵分修城緡,坐以監守自盜律。廣平府知府李騰霄不能平,詣新芳辯折之,辭氣頗厲,新芳愧憤,遂誣騰霄主使謐謀害己,並奏之。而遣推官楊經、秦新民馳府執騰霄,騰霄拒之,稍集眾自衛。新芳復劾其拒城為亂,檄兵備副使楊彝勒兵二千人往捕之。騰霄棄官走,通判吳子孝、推官侯佩、經歷吳尚質皆走,郡城一空,百姓奔走爭門出,蹂躪死者甚眾。新芳遣數百人追騰霄等,下令得騰霄者予三百金,追至趙州及之,執騰霄系唐山縣官舍,而以子孝、佩、尚質歸,皆笞之數十,尚質立斃,騰霄、謐經屢訴於朝廷,巡撫都御史周金亦奏新芳謬妄,及劾經、新民怙勢作威,彝發激兵變之罪。 上命新芳回籍聽勘,遣兵科給事中王禎、刑部郎中李檟往勘其事,至事據實以聞,遂逮新芳等下詔獄,而奪經、新民官,其他連引甚眾。先是金既劾奏新芳,都察院言撫按互爭,金宜迴避,金亦言新芳憤逆,皆掌院都御史王廷相陰為主持,乞敕廷相毋預勘事,因自請罷歸。廷相疏辯本無回護,亦請先罷。 上以其事下刑部,令廷相各供職如故。後刑部具上獄詞,當新芳擅勘禁五品以上官,自失憲體;楊彝阿順助虐,俱革職為民。騰霄、新民、經並閒住。詔從之。此事實新芳用小忿作威福,至於擅調官軍,幾致地方大變,而吳尚質之死明屬故勘,乃獨用不諳憲體革職,當時論者以為失刑雲。
  4. ^ 长治县进士名录. 長治市情網. [2013-08-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8月19日). 
  5. ^ 《山西通志》:李新芳字元徳,潞州人。嘉靖癸未進士,性剛介寡合,燕居危坐,如對神明,嘗有句曰:身心無可告天地,面目如何對聖賢。釋褐後,歴淮安、保定府推官,胥以亷明著。入為戸部主事,改監察御史,出按真定,鋤強伸枉,風裁凜然。尋為忌者所中,罷官歸。杜門讀書,從游日衆,達官貴人皆稱漳野先生。
  6.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二年癸未科進士登科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