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賡廷
王賡廷(?—?),字芷颺,一作子颺,直隸省撫寧縣榆關鎮小李莊(今稱崔李莊)人,清朝末年官員。
生平
光緒十五年(1887年),王賡廷中舉人,以謄錄議敘分發山東,署濟寧州知州,任內主修了《濟寧州鄉土志》。[1]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王賡廷升任濮州知州。不久,他因功署曹州府知府。[2]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濮州孫汪至閻店段的堰長周五典為了修河堤而強抓民夫並勒索堰捐,濮州王榔頭莊(今隸屬鄄城縣箕山鄉)人、紅沙會創立者王宗朋率眾抗捐,周五典乃同濮州知州王賡廷連夜赴曹州誣告王宗朋造反,同年農曆三月十日,王宗朋被誘至王崮堆(今鄄城鎮)殺害。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3]、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4],王賡廷均受清廷嘉獎。宣統元年(1909年),王賡廷獲選部引見。[5]
宣統元年(1909年),文童蕭春旺之妻蕭李氏自縊身亡,濮州知州蔣茲懷疑本案另有隱情,對蕭春旺刑訊逼供,導致其死亡。案發後,家屬赴曹州府上告,被知府王賡廷駁回,家屬乃上告兗沂曹濟道吳永。吳永將此案提交山東巡撫孫寶琦,孫寶琦派員查實情況後,奏參都察院巡城御史瑞璐革職查辦,知州蔣茲發往軍台效力,知府王賡廷革職。[6][7]宣統二年二月(1910年),王賡廷遭孫寶琦參劾革職。[8]
宣統三年到民國元年(1911年-1912年),王賡廷任奉天昌圖府知府。[9]
民國元年七月(1912年),天津縣裁撤,天津府保留;民國二年四月(1913年),天津府裁撤,天津縣重設。1914年到1917年10月,王賡廷署天津縣知事。
民國六年三月到民國八年五月(1917年-1919年),民國八年七月到民國十一年二月(1919年-1922年),民國十一年三月(1922年),王賡廷三次出任江蘇滬海道尹。[10][11]
此後,王賡廷生平不詳。
參考文獻
- ^ 濟寧州鄉土志,光緒三十一年石印
- ^ 宣統元年《濮州志·續官師歷年表·知州》載:「李銓,直隸天津人,癸未進士,光緒三十一年任。」「王賡廷,直隸撫寧人,己丑舉人,升署曹州府知府。」「李杜,舉人,光緒三十二年任。」
- ^ 《清德宗實錄》稱:「光緒三十二年丙午五月丁酉朔。辛亥,以剿辦山東滋陽濮洲匪徒出力,予署濮州知州王賡廷等升敘有差。」
- ^ 《宣統朝政紀》稱:「光緒三十四年戊申冬十月癸丑朔。壬午,諭內閣、袁樹勛奏分別舉劾屬員一摺。山東泰安府知府玉構、沂州府知府李於鍇、登州府知府文淇、署曹州府知府候補直隸州知州王賡廷、益都縣知縣李祖年、諸城縣知縣李敬修、夏津縣知縣張汝鈞、博平縣知縣向植、署齊河縣知縣試用同知馮慶恩、署鄆城縣知縣候補知縣潘時琮,既據該撫臚陳政績,均著傳旨嘉獎。」
-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宮檔案稱,宣統元年閏二月十八日,山東巡撫袁樹勛奏請敕部調取引見署曹州知府王賡廷,閏二月二十四日硃批:「王賡廷着選部引見」。
- ^ 徐凌霄《凌霄一士隨筆·辦理濮州一案》稱:「州民某為知州蔣茲濫刑斃命,家屬控之府,曹州知府王賡廷駁斥之,又控之道。兗沂曹濟道吳永上其事,孫派員查覆屬實,立奏參蔣茲遣戍,王賡廷革職。」
- ^ 《宣統朝政紀》稱:「宣統元年己酉十二月丙子朔。辛巳,諭內閣、孫寶琦電奏:山東濮州知州蔣茲非刑斃命,曹州府知府王賡廷徇私溺職等語,朝廷慎重民命,停止刑訊,不啻三令五申,凡為地方官者,自當一體遵守,乃署濮州知州蔣茲,於文童蕭春旺一案,擅用非刑斃命,實屬殘酷妄為,著即行革職,歸案訊辦。曹州府知府王賡廷,於屍親疊次控告,置之不理,著一併革職,聽候查辦,以為玩視民命者戒。」
-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宮檔案稱,宣統二年二月,山東巡撫孫寶琦奏為曹州府知府王賡廷因案奏參革職等由,二月二十六日硃批:「知道了。」
- ^ 《昌圖縣誌·知府》(民國五年)稱:「王賡廷,直隸撫寧縣人,宣統三年任。」「王賡廷,民國元年任。」
- ^ 《上海縣誌·滬海道道尹》(民國二十五年)稱:「滬海道道尹,民國三年二月置上海觀察使,以特派江蘇交涉員兼任之,六月改為滬海道道尹,轄上海、寶山、嘉定、太倉、松江、奉賢、金山、南匯、青浦、川沙、崇明、海門十二縣。仍以交涉員兼任之。」「王賡廷,字芷颺,直隸撫寧人。民國六年三月任(八年五月沈寶昌護理)。王賡廷,八年七月回任(十一年二月沈寶昌護理)。王賡廷,十一年三月回任。」
- ^ 《近代上海大事記》稱:1917年3月9日大總統黎元洪任命王賡廷為江蘇滬海道尹,24日王賡廷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