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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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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
一場美國國家籃球協會(NBA)球賽
最高管理機構國際籃球聯合會
起源1891年
 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
特徵
分類室內(職業比賽)室外(街場)
器材籃球
存在
奧運1936年
一場女子籃球賽

籃球,是一種由兩隊參與,在一個長方形籃球場進行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目的是將籃球投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得分。籃球是世界上最多人觀看的球類活動之一[1],從1936年起就是奧運會的正式競賽項目之一[2]。在三分線內投進可得兩分,若在三分線外投籃,可以得到三分。在比賽結束時,得分最多的球隊獲勝,但若二隊平手,會進行延長賽。在球賽中,控球者可以用持續運球(將球彈到地上,再反彈到自己手中)的方式行進或奔跑,也可以將球傳給其他隊員,但若走步(掌控球者沒有運球,且移動超過指定範圍或指定方式)、翻球二次運球均是違例。

如果違反籃球比賽的遊戲規則,罰則為失去控球權並由對方發界外球。犯規分為一般性犯規(如有身體接觸而侵犯他人等)與技術性犯規(如粗言穢語、不服判決、延誤比賽等非體育道德行為等),若個人於單場比賽中累計犯規超過一定次數,將被判下場,無法繼續上場比賽。若一球隊正要投籃時,防守球隊犯規,進攻球隊獲得罰球的機會。如有技術性犯規(例如動作粗野,侮辱對手)時,另一隊可以罰球,而且罰球後可自中場發球。

在職業聯賽中,美國國家籃球協會(NBA)最為出名,是美國乃至於全球最高水平的職業籃球聯賽,其球隊遍佈全美,歷屆美國在奧運會的籃球項目金牌呈壟斷性,是以被稱為籃球王國歐洲籃球聯賽亦享有極高的水平和知名度。美國的職業籃球聯賽除了NBA,還有國家女子籃球協會(WNBA)。國際賽則以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籃球項目為最高榮譽。

在大眾文化中,籃球亦同樣是全世界最風行的運動之一,並按照所能使用的場地大小、所能參與的人數多寡、時間限制等因素,籃球更常以一對一單打、三對三等街頭籃球比賽的形式,並搭配相對應的規則來進行。

歷史

位於春田學院的世界上第一個籃球場

籃球運動起源於1891年12月21日,由美國麻塞諸塞州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學校(現今春田學院)體育教師詹姆斯·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博士發明[3]。當時投擲以裝桃的籃子為目標,所以取名為籃球[4]。最開始的籃球運動所使用的球是足球英語Ball (association football),直至1950年代晚期,湯尼·辛科爾英語Tony Hinkle才引進了該項運動專用的褐色籃球。最初籃球比賽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只要人數相等就可以比賽。1932年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一次國際籃球會議,同年在羅馬成立了國際業餘籃球總會[5]。1948年國際籃總決定從1950年開始每四年舉行一次世界籃球錦標賽,在2012年宣佈更名為男子世界盃籃球賽[6]

女子籃球運動是從1917年興起的,當時上場隊員9人,1920年後改為每隊6人,之後又改為每隊5人。1953年於智利舉辦第一屆世界女子籃球錦標賽[7],並決定以後每四年舉行一次。

國際籃球總會規定,奧運會籃球賽參加比賽的男子隊伍為十二隊,資格是上屆奧運會前三名,主辦國,北美洲南美洲中美洲大洋洲亞洲歐洲非洲的冠軍隊和世界性資格賽的第一名。參加比賽的女子隊伍為八隊。參加資格是上屆奧運會的前三名,主辦國和世界性選拔賽的前四名。歷屆奧運會上成績最佳的是美國籃球隊和蘇聯籃球隊。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會開始,職業籃球選手可以參加奧運會比賽,提高了奧運會籃球賽水準[2]

球隊

每支籃球隊,包括隊長在內,被賦予比賽權力的球員不得超過12位。球員的制服應包括:

  • 球衣:球衣前後應同一底色,比賽時必須將球衣的下邊塞入短褲內。
  • T恤:允許在球衣內穿著T恤,但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 短褲:短褲前後應同一底色,且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 緊身褲:允許在短褲內穿著長度超出褲口的緊身內褲,顏色不須與球衣相同。

為方便識別,每一球員球衣前後,應有與球衣顏色顯著不同的平面實體號碼,且號碼需清晰易見。 背部的號碼至少應高20公分,前胸的號碼至少應高10公分,號碼的筆直寬度不得小於2公分。

此外,球隊至少要準備兩套顏色不同的球衣:賽程表上排名在前的隊伍(主隊),應著淺色球衣(最好是白色);賽程表上排名在後的隊伍(客隊),應著深色球衣。

球員受傷

在比賽中,如果球員受傷,裁判可以停止比賽。 但如果是在活球時發生球員受傷,裁判應等到控球隊投籃、失去控球權、持球停止進攻或死球時,才可鳴笛停止比賽。比賽中任何一位正在流血或有開放性傷口的球員應被替補離場。

教練的職責與權利

教練是球隊在場上的代表,僅能在死球停表時,可以向職員詢問,以獲得必要之訊息。 若球隊對比賽結果提出抗議,教練應在比賽結束後,立刻通知裁判員,並在紀錄表「抗議球隊教練簽名欄」上簽名。

比賽規則

籃球

比賽時間、得分與延長賽

籃球比賽時間一般為四節,但部分比賽,例如NBA新秀挑戰賽,則為兩節(2019年以後的NBA新秀挑戰賽也改為四節)。每節比賽之間以及每節延長賽之前,休息時間為兩分鐘;中場休息時間為十五分鐘;比賽表訂開始時間前,應有二十分鐘的休息時間。如第四節時間結束雙方得分相同,則需進行每次五分鐘的延長賽,直至分出勝負。

如果在比賽結束前,幾乎與計時鐘信號響起同時,發生犯規,則應在比賽結束後進行罰球。若因罰球導致比賽進入延長賽,任何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犯規,都視為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犯規,應於延長賽開始前執行罰球。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第一節比賽以跳球開始,當球被一位球員合法拍撥時,比賽正式開始;其他各節的比賽開始於發界外球後,當球觸及一位場上球員或被一位場上球員合法觸及時,比賽開始。 如果一隊出場球員不足五人,比賽不得開始。所有比賽的下半時,兩隊應互換球籃;所有延長賽,應繼續第四節之進攻方向。

球的狀態

在籃球比賽中,球的狀態分為活球死球兩種。

以下情況,球成為活球

  • 跳球時,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及。
  • 罰球時,球置於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 發界外球時,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界外球是指:當球因個人或其他因素,觸碰到了場外,或碰到場外的任何物品,則會被判出界,裁判需把球交給對方。 簡而言之,只要最後被碰到的是球員,就算出界。

以下情況,球成為死球

  • 投球合法中籃後,活球或繼續比賽時,任何一位裁判鳴笛。
  • 罰球時球確定不能中籃,而罰球後又另有罰球。
  • 每一節結束,計時鐘信號響起。
  • 一隊正在控制球時,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 投籃之後,球正在空中,被任何一位球員觸及時,發生下列情況:

以下情況,即使出現死球情況,投中依然有效:

  • 投籃時,球在空中,且:
    • 任一裁判鳴笛。
    • 每一節結束計時鐘信號響起。
    • 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 罰球時球在空中,任一裁判鳴笛而非主罰球員本身違規時。

跳球與球權輪替

裁判於中圈將球在不同隊的球員間拋起時,稱為跳球。跳球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的一人或兩人拍撥才合法。

跳球時,兩位跳球員應雙足站立在距本籃較近的半圈內,一足靠近跳球員之間的線。裁判將球在兩位跳球員間向上(垂直)拋起,其高度應超過兩位跳球員能跳起之高度,並使球能在兩人之間落下。 球達最高點後,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中之一人或兩人合法拍撥。

在球未經合法拍撥前,跳球員不得離開原位。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過二次,第二次拍球後球未觸及其他八位非跳球員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籃或籃板時,不得再行觸球。

以下情況,需要進行跳球:

  • 宣判爭球時。
  • 球出界,分不出球是那一隊時。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未中籃,雙方球員違例。
  • 活球時,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 球成死球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賦予球權。

為了加快比賽節奏,比賽中會以發界外球取代跳球。發界外球的地點為發生跳球狀況最近之界外處。第一節比賽開始跳球後,未獲活球控球權的隊伍,開始球權的輪替程序。每一節結束時,賦予下次球權輪替程序的球隊,於下一節開始時,在紀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處發界外球。

禁區是指「衝撞免責區」,意指進攻方的衝撞都是合理的。在國際規則中,在禁區的防守者必須要起跳,如未起跳可視為阻擋犯規。

球權輪替的規則如下:

  • 當球置於發球員可以處理的位置時,球權輪替開始。
  • 球權輪替在以下情況下結束:
    • 球觸及場上一位球員或被場上一位球員合法觸及。
    • 發界外球的隊伍違例。
    • 發界外球時,活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中籃與計分法

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由籃中落下時,稱為中籃

中籃是指攻進對方的籃筐,得分情況如下:罰球中籃得1分;二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得2分;三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得3分。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罰球,球觸及籃圈之後,在進入球籃之前,被進攻或防守球員合法觸及,算2分。

若球員意外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籃算2分,並登入在對隊隊長名下。若一位球員故意將球投入自己的籃,則屬違例,得分也計。若一位球員使整個球體由籃圈下方向上穿過籃圈,應屬違例。

發界外球

發界外球的球員,應站在裁判指定正確位置上,並由裁判遞交球給發球員。

發球員發界外球時,不得

  1. 超過5秒球才離手。
  2. 當發球的同時,踏進場內。
  3. 發球離手後,不得使球觸及界外,或停擱在籃圈支架上,或在未觸及場內球員之前中籃。
  4. 不得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度觸球。
  5. 不得發球越過籃板,傳給場內球員。
  6. 發界外球球員,可在發球地點橫向移動,在球傳出之前,不得超越裁判所指定的一個方向太多。

其他球員,不得

  1. 在球體未越過界線前,身體任何部分不得越過界線。
  2. 場外障礙物離界線不滿2公分時,與發球員至少要有1公尺的距離

請求暫停

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每次暫停時間為1分鐘或半分鐘。

以下情況下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

  • 球成死球、計時鐘停止,且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後。
  • 對隊投籃得分。

每隊在上半時有2次請求暫停的機會,在下半時內有3次請求暫停的機會,每一次延長賽有1次請求暫停的機會。 未使用之「請求暫停的機會」不得留到下半時或延長賽中使用。

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表時間之後再成死球時,才允許請求暫停。以下情況例外:

  • 在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並在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前,可請求暫停。
  • 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給予暫停,再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
  • 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宣判違例,其罰則為跳球或發界外球時。

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計時鐘撥停時,得分隊不得請求暫停,除非裁判已停止比賽。

球員替補

替補員入場前,應先向紀錄員報告,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

以下情況下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 球成死球且停錶時,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非得分隊請求球員替補。

替補手續應盡速完成,一位球員5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盡速完成替補(約30秒),若裁判認為該隊無理延誤時,應宣判該隊暫停1次。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技術犯規1次。

主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第一次罰球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
  •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球成為死球時。

下列情況主罰球員應被替補下場:該球員受傷;該球員已5次犯規;該球員已被取消資格。

球隊棄權判沒收比賽

以下情況下,球隊會被判棄權,判沒收比賽

  1. 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2. 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3. 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球隊被判棄權後,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之積分為0分。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在比賽中,如果一球隊在場的球員少於兩人,應即判定失敗。若獲勝隊伍得分較多,則中止比賽時之紀錄分數應有效,反之則應以此2比0作為對隊獲勝。人數不足的一隊在該場的積分統計得1分。 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主客場),第一場或第二場被判人數不足時,均則輸掉該系列比賽。

身高

男性職業籃球員大部份身高都超過6英尺3英寸(1.91公尺),女性職業籃球員則超過5英尺7英寸(1.70公尺)。後衛強調肢體協調及控球能力,多半會是球隊中身高最矮的人員。幾乎大部份頂級職籃球的前鋒都超過6英尺6英寸(1.98公尺),大部份中鋒會超過6英尺10英寸(2.08公尺)。根據一份NBA所有球隊的問卷,NBA球員的全均身高為6英尺7英寸(2.01公尺),平均體重接近222英磅(101公斤)。NBA歷史上身高最高的球員是馬努特·波爾喬治·穆雷桑,身高7英尺7英寸(2.31公尺)[8]WNBA歷史上身高最高的球員是瑪歌查塔·迪德克,身高7英尺2英寸(2.18公尺)。

參見

參考資料

  1. ^ Griffiths, Sian. The Canadian who invented basketball. BBC News. 2010-09-20 [2011-09-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0) (英語). 
  2. ^ 2.0 2.1 项目介绍 > 篮球. 2013第十二屆全運會 (新浪). [2013-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0) (中文(中國大陸)). 
  3. ^ 陳炳聖. 《萬物簡史》. 源樺. 2007. ISBN 986828421X. 
  4. ^ 籃球運動起源. 籃球資訊網. [2013-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2) (中文(臺灣)). 
  5. ^ 國際籃球聯合會. 新華體育 (新華網). 2008-08-02 [2013-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10) (中文(中國大陸)). 
  6. ^ 14年男篮世锦赛更名世界杯 新LOGO颁布(图). 鳳凰網. 2012-01-28 [2013-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中文(中國大陸)). 
  7. ^ 篮球运动发展简史(二). 斯伯丁籃球. [2013-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11月12日) (中文(中國大陸)). 
  8. ^ 細數NBA歷史上最高長人 姚明位列第四 (10P). 動網. 2014-08-13 [2015-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2-18) (中文(臺灣)).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