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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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區(英語:Special Economic Zone,簡稱SEZ),是指一種地理學概念,主要由政府為了吸引外資或企業入駐而設立法律更為寬鬆或具有優惠條件經濟發展的區域,除有省級經濟決策權外,還可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採取更為開放的政策。特區之「特」,主要是指它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如減免關稅等經濟上的優惠待遇,提供理想的投資環境和組織完善的領導管理體制,以及增加外資投入和外匯收益,藉此促進經濟發展。經濟特區的概念本身涵蓋範圍較為廣泛,更細微具體的區分為出口加工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s)、自由區域(Free Zones)、自由港Free Ports)、自由貿易園區Free Trade Zones)、都會企業區和工業區(Industrial Estates)等。

概述

設立經濟特區最主要目的,大多是為了適應全球化並從中獲益,進而改善本地經濟生活水準和保護本土文化產業以至於不受全球化影響而加速流失破壞的緩急措施。

經濟特區建立最為著名成功的例子是深圳市,從一個邊陲小鎮經歷20年發展後變成超過一千萬以上人口的大城市,越南巴西印度伊朗約旦巴基斯坦菲律賓波蘭北韓俄羅斯烏克蘭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哥倫比亞南韓秘魯哈薩克等也效仿進而成立經濟特區。

2007年根據世界銀行統計,預估將成立或已經成立經濟特區的數量統計,在全世界有將近127個國家和地區估計3000多個關於經濟特區的項目發展出來。

中國大陸

改革開放之初,在缺少對外經濟交往經驗、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形勢下,設立經濟特區為進一步改革和開放、擴大對外經濟交流起到了極為關鍵的作用。時任中共廣東省委第一書記習仲勛等地方領導人首先提出建立經濟特區[1],得到國務院總理趙紫陽的積極支持,並成功說服鄧小平建立深圳經濟特區。「特區」一名亦由鄧小平命名,來自陝甘寧特區(1937年11月至1938年1月對陝甘寧邊區的稱呼)[2]。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3]。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3]。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4],這些經濟特區相繼興建,標誌着經濟特區正式成立的法律授權。1984年鄧小平考察深圳、珠海、廈門三個經濟特區[3]

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經濟政策和經濟管理體制,建設上以吸收利用外資為主[3]。設立經濟特區是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的改革開放思想的重要內容之一,經濟特區作為對外交流的窗口,在一定時期內通過中央政府給予的政策優勢和區位優勢二者合力,經濟以超出一般地區很多的速度成長,其人均經濟實力接近或超過中等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水平,後來更衍生了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2011年5月1日起,汕頭經濟特區範圍擴大至全市。在近一年的時間裡,深圳、廈門、珠海、汕頭等中國大陸最早的四個經濟特區都擴大了範圍。分析人士指出,擴容並非僅僅是特區在地理範圍上的簡單擴張,而是將為這些昔日的改革開放前沿陣地注入新的發展動力,擴大經濟特區先發優勢的輻射力,為推動區域經濟平衡發展作出新貢獻[5]

現有經濟特區

一開始全在東南沿海,例如廣東和福建,後來漸漸擴大到其它邊境地區。

現為經濟特區的城市:

此外,下列地區享有部分類似經濟特區的開放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7]、《關於設立喀什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12〕45號)、《關於加快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2〕48號)[8],設立喀什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中共喀什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機構規格為副廳級,行使自治區級管理權,負責開發區的統一規劃。行使國家、自治區賦予開發區的經濟管理和審批權限[9]。上述國務院發文中提到的「特區」措辭為:「充分借鑑國內各經濟特區和各類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的成功經驗,根據新疆地域特點和比較優勢,有針對性地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先行試驗一些重大改革開放措施,創新和完善管理體制、發展模式,推動經濟開發區又好又快發展。」

根據國務院《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國發〔2019〕15號),提及特區的措辭為:「新片區參照經濟特區管理」。

此外深圳、珠海、廈門三地,由於接近港澳台,故三地口岸擁有出入境控管的機能,並實施港澳個人遊小三通等跨境觀光與交通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所規定的經濟特區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條文所指的經濟特區是具有明確內涵外延的法律概念,僅包括以下五處經濟特區:

上述經濟特區的立法權限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管轄地域範圍由國務院正式發文明確。《立法法》授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而其他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法規,是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不具有「變通規定」這種權限。

在2011年之前,經濟特區的管轄地域範圍與「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管轄地域範圍往往不相同。例如珠海市的地域範圍早先與珠海經濟特區的地域範圍不同,珠海市人大常委會2005年5月27日制定的《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在當時僅適用於珠海經濟特區,不適用於屬於珠海市但不屬於珠海經濟特區的轄域。此外,現時的海南經濟特區僅限海南島,而海南省管轄範圍則包含了南海離島。

印度

入夜的孟買海濱大道
搭載龐大吞吐量的尼赫魯港

印度在開國元勳尼赫魯指導下一直實行帶有社會主義特色的計劃經濟,1990年後印度也開始認識到市場化才是出路,進而規劃經濟特區,2005年,根據印度官方統計已經有將近五百個計劃待審核,兩百個已經開始規劃實施,世銀認為光是維持這麼大規模的特區是非常困難不穩定的,不過印度政府把經濟特區視為外國領土並且提供給外資更加寬鬆的政策及平等的投資環境來吸引那些外國企業入駐,希望可以提升成長率及彌補早期過於嚴格的政策導致外資退縮。

現有經濟特區

目前印度有超過1022個業務單位遍及9個有效的經濟特區,每年平均約200畝被興建起來並被轉換成經濟特區,這些經濟特區透過公家,私營或政府而被建立起來,但是這些規劃不少引發民間批評、質疑和爭議,尤其來自農業界,組織許多次抗議的遊行集會來指責政府用低價徵收或強奪許多肥沃有價值的土地,而之後又以非常低廉的價格當作商業或工業地段賣給企業界,不少印度知名人士如巴賈(Bajaj)和有些著名公司也都曾公開反對這些政策,說可以用荒地或是荒山來進行開發工業地段,而非要用到可以進行農業工作肥沃的土地,有些較落後地方甚至因為出現不法的徵收手段,導致失去土地的農民參與反建制運動(如納薩爾派)。

南韓

南韓在東南地方成立大邱慶北自由經濟特區,坐落在大邱都會地帶和慶尚道北部省份,總共11個部分並且共計占地39.54公里,大邱慶尚道自由經濟特區是由七個創新的地區和許多高科技研發工業及4個製造業地區所組成。

北韓

開城工業地區

1994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解決國內經濟失調和人民生活貧窮的問題,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合作,在鴨綠江沿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俄羅斯邊界附近成立一個由羅津市和先鋒郡組成的特區(法定全名羅津先鋒特別市,簡稱羅先特別市),期望吸引外資入駐,後來更讓羅津從咸鏡北道獨立出來自立成一個區域。

2000年8月,北韓也在朝韓非軍事區接壤邊界成立開城工業地區,希望可以獲得南韓和其他全球各地企業資金和技術的幫助,北韓方面提供土地和勞動力,南韓方面提供資本,技術和電力。2002年11月,《開城工業地區法》制定。2003年6月,開始建設第1期區劃,2005年已經出產一些產品。南韓人員允許穿越三八度停戰線來往開城。

俄羅斯

俄羅斯聯邦的經濟特區由政府資助,創建並擁有,並且2005年7月22日由俄羅斯聯邦制定聯邦法律第116條所規範。目前俄羅斯的經濟特區分成四大類,共計27個特區:

一、工業生產型經濟特區(6):

分別位於利佩茨克州(利佩次克特區)、韃靼斯坦共和國阿拉布加特區英語Alabuga Special Economic Zone)、薩馬拉州(陶里亞蒂特區)、斯維爾德洛夫斯克州鈦谷特區英語Titanium Valley)、普斯科夫州(莫格利諾特區)和卡盧加州(柳季諾沃特區)。工業生產型經濟特區發展領域包括化工及石化工業、機械製造(包括電力和能源機械)、航空和航太工業以及汽車製造業。目前這些經濟特區內的工程、交通和能源等基礎設施已建立。

二、科技研發型經濟特區(5):

特區位於莫斯科市綠城特區)、聖彼得堡市(聖彼得堡特區)、托木斯克州(托木斯克特區)、莫斯科州(杜布納特區)和韃靼斯坦共和國(創新城特區)。優先發展行業包括奈米技術、微電子與光電子、生物工程與生物傳感器技術、資訊與通訊技術、儀表製造、製藥與醫療技術、複合工程系統、節能技術和核技術。這些經濟特區內進行科技研究和生產所需的基礎設施都已經建立。

三、旅遊休閒型經濟特區(13):

位於阿爾泰共和國(阿爾泰谷特區)、布里亞特共和國(貝加爾港灣特區)、阿爾泰邊疆區(蔚藍卡通河特區)、伊爾庫茨克州(貝加爾大門特區)、濱海邊疆區(俄羅斯島特區)與北高加索的旅遊休閒集群(北高加索休養地),包含8個經濟特區(斯塔夫羅波爾邊疆區克拉斯諾達爾邊疆區阿迪格共和國卡巴爾達-巴爾卡爾共和國卡拉恰伊-切爾克斯共和國印古什共和國達吉斯坦共和國北奧塞梯-阿蘭共和國)。外國公司可根據旅遊休閒型經濟特區潛在的旅遊項目,參與投資建設渡假村、運動休閒娛樂、療養設施及旅遊業服務設施等。

四、港口型經濟特區(3):

位於烏里揚諾夫斯克州(烏里揚諾夫斯克-東方特區,機場為經濟特區中心)、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蘇維埃港特區,海港)和莫曼斯克州(摩曼斯克特區,海港)。發展領域以飛機技術服務和修理,提供各類飛機航線及標準技術服務、出口用飛機簡單組裝生產和現代化生產及改裝、船舶維修和建設、商品售前業務及運輸、水生物資源加工、船舶用品和裝備、保障港口型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營運。

各類型經濟特區內共有340家投資廠商註冊,來自21國57家外資,包含日本橫濱橡膠、比利時貝爾卡特集團、法國聖戈班、日本五十鈴汽車、瑞士諾華公司、美國福特汽車公司諾基亞西門子通信等大型跨國集團。

越南

越南效仿改革開放案例,並決定採取更為開放的政策,在之前越南是採取規劃經濟和共產體制的國家之一,後轉而導入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政策,進入經濟高速發展時期。

柬埔寨

柬埔寨自1993年恢復和平後,以柬埔寨人民黨為首的洪森政府,參照各國的經濟特區法制,成立柬埔寨經濟特區的建立與管理法令[15],意在改善國際形象,進入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吸引外資,改善人民生活,增加政府收入。

柬埔寨經濟特區委員會(Cambodia Special Economic Zone Board)隸屬於柬埔寨發展局(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至今已批准設立約30個經濟特區,至2016年共有11個經濟特區已投入運作。

柬埔寨的經濟特區在基礎設施質量及管理服務標準方面各有不同,因此難以比較。在現已運作的經濟特區中,金邊經濟特區(Phnom Penh SEZ)和西哈努克經濟特區(Sihanoukville SEZ)入駐廠商數最多,分別有超過80家和100家租戶,但以較小規模的廠商為主。位於柬埔寨邊境的經濟特區,如柴楨省的曼哈頓經濟特區雖然規模較小,但對有意利用鄰國基礎設施和運輸支援的製造商來說,是更合適的選擇。

柬埔寨主要的經濟特區如下:

巴基斯坦

瓜達爾港

巴基斯坦一直為中國大陸關係密切的盟友之一,中國大陸經濟特區的大獲成功之後,也開始幫助巴基斯坦發展在拉合爾郊外的哈爾魯巴經濟特區,其他經濟特區也包括中國大陸和巴基斯坦互利共商的經濟特區,譬如僅開放給中國大陸投資客引入中資的未來明珠-具有潛力欣欣向榮的瓜達爾港,除了跟中國大陸密切的合作以外,巴基斯坦也與日本協定許多僅限日本人可以投資的地方特區和城市,另外借重於回教國家的關係,巴基斯坦也試圖吸引西亞一些富裕的國家前來投資,一條拉合爾錫亞爾科特的高速公路就由西亞海灣的卡達出資投資興建共計耗費10億美元,除了上述的經濟特區外,還有一個叫菲爾斯蘭巴德的新區域正在建設,建成後將是巴基斯坦最大的工業區,並且吸引世界各國的企業前來投資,目前已經最先建成一個只供中國大陸企業投資的特區。

伊朗

伊朗的經濟特區:

波蘭

總計14個經濟特區在波蘭[16]

現有經濟特區列表

  • Kamiennogórska SSE
  • Katowice Special Economic Zone
  • Kostrzyńsko-Słubicka SSE
  • Krakowski Park Technologiczny
  • Legnicka SSE
  • Łódzka SSE
  • SSE EURO-PARK MIELEC
  • Słupska SSE
  • SSE Starachowice
  • Suwalska SSE
  • Pomorska SSE (Pomeranian Special Economic Zone)
  • Tarnobrzeska SSE
  • Wałbrzych Special Economic Zone "INVEST-PARK"
  • Warmińsko-Mazurska SSE

參考文獻

  1. ^ 专访:赵紫阳秘书李树桥谈30年改革开放. RFA. 2008-11-07 [2013-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16) (中文(簡體)). 
  2. ^ 存档副本. [2013-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16). 
  3. ^ 3.0 3.1 3.2 3.3 注释第29.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3: 394. 
  4. ^ 存档副本. [2012-04-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22). 
  5. ^ 中国四大经济特区全部扩容为改革前沿注入新动力. 中國經濟網. [2014-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25). 
  6. ^ 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網
  7. ^ 存档副本. [2012-0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20). 
  8. ^ 存档副本. [2015-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2). 
  9. ^ 喀什经济开发区机构设置. [2015-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2). 
  10.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1.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國務院提請審議授權深圳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的議案的決定》(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2.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3. ^ 13.0 13.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4. ^ QuEST Group. [2010-07-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7-04). 
  15. ^ 存档副本. [2022-07-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5). 
  16. ^ 存档副本. [2010-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9-11).  SEZ in Poland-Source-Govt of Poland

外部連結

注釋

  1. ^ 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左右、伊爾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左右)
  2. ^ 包括霍爾果斯口岸30平方公里左右、伊寧市35平方公里左右、清水河配套產業園區8平方公里左右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