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保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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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保稅區中國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類型裡面開放層次最高、優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齊全、手續最簡化的特殊開放區域,由海關參照有關規定對綜合保稅區進行管理,執行保稅港區的稅收和外匯政策,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區、港口的功能於一身,可以發展國際中轉、配送、採購、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業務。

發展歷程

2006年12月17日,國務院在《國務院關於同意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具有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的批覆》(國函〔2006〕第128號)正式同意江蘇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在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具有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並要求海關比照保稅港區的監管辦法對其實施監管。[1]2007年8月28日開始正式運作、次年1月15日封關的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是中國首個綜合保稅區[2]

2012年10月27日,國務院在《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號)提出,逐步將現有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及符合條件的保稅區整合為綜合保稅區,實行統一化的要求。新設立的特殊監管區域,原則上統一命名為「綜合保稅區」。[3]

2019年1月14日,國務院正式印發了《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這是中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史上的又一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件,也是綜合保稅區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升級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若干意見》提出綜合保稅區「五大中心」發展目標和21項主要任務,指向具體、操作性強、含金量高,既立足當前,着力解決綜合保稅區現存的問題瓶頸,解決「痛點」 「堵點」問題;又着眼長遠,促進引導綜合保稅區培育新業態,積聚新動能,促進主動開放、全面開放、雙向開放。[4]

2020年6月1日起,海關總署牽頭啟動中國首次綜合保稅區發展績效評估。根據在2020年4月30日正式出台的《綜合保稅區發展績效評估辦法(試行)》,發展績效評估指標體系涵蓋五大類27項核心量化指標和地方落實主體責任等8項輔助考核指標。核心量化指標主要評估綜合保稅區的發展規模和質量效益,以及開發利用、輻射服務和業務創新,輔助考核指標以加分激勵和減分約束突出對落實主體責任、運營管理、激勵業務創新的評估。[5]

發展情況

截止2012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綜合保稅區有32家。

截止2019年12月10日,中國共有96個綜合保稅區,其中黑龍江省先後設有綏芬河、哈爾濱2個綜合保稅區。

參考文獻

  1. ^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 中國投資指南網. 2006-12-17. [失效連結]
  2. ^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在危机中崛起. 新浪財經. 2009-05-09 [2013-10-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8). 
  3. ^ 國務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國政府網. 
  4. ^ 在线访谈——促进黑龙江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哈爾濱海關. 2019年12月10日. [永久失效連結]
  5. ^ 海關發布. 一文读懂《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 騰訊新聞. 2020/05/09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