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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羨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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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中國歷史上,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因還包含了雀鼠耗等項目[1]

山西布政使高成齡奏陳提解火耗事宜摺

漢朝時,每繳糧食一,加耗兩後漢隱帝時,雀鼠耗由納糧一石加耗兩斗增到四斗。此後耗羨作爲中國歷代官員陋規收入近乎一種公開狀態。清代康熙後期虧空嚴重。康熙帝一方面宣布「永不加賦」,一方面對官吏稅外收費只能默許。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七月,御史袁橋彈奏山西巡撫噶禮「縱庇貪婪」,「通省錢糧,每火耗銀二,除分補大同臨汾洪洞襄陵翼城臨晉聞喜崞縣長治介休諸處虧空外,入己銀共四十餘萬兩。」[2]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至六十一年(1722年)二月,直省虧空銀九百一十三萬兩,米谷二百四十二萬余石。[3]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川陝總督年羹堯陝西巡撫噶什圖最早提出耗羨歸公建議,但遭到了康熙帝的斥責而未果。雍正山西巡撫諾岷[4]、布政使高成齡[5]請提解火耗歸公。雍正元年(1723年)十一月正式實施耗羨歸公[6],最早在山西推行,當年就有湖廣河南山東等省份奏報實施耗羨歸公。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正式推廣至全國,將明朝以降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耗羨歸公終究是陋規合法化成為正稅的結果,難免有「加賦」之嫌。乾隆帝繼位,對耗羨歸公和養廉銀的政策頗有異議,與臣下商討是否繼續實行。有官員表示希望恢復耗羨私征制度,但大多數人認為應當堅持。錢陳群認為耗羨提解以來,「吏治肅清,民亦安業」。[7]兵部主事彭端淑亦稱耗羨歸公是「萬世不易之法」。[8]最後乾隆表示:「此事當從眾議,仍由舊章。[9]

參考文獻

  1. ^ 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梁書·張率傳》:「在新安,遣家僮載米三千石還吳宅,既至,遂耗太半。率問其故,答曰:『雀鼠耗也。』率笑而言曰:『壯哉雀鼠!』」
  2. ^ 《清史列傳》卷12,噶禮
  3. ^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31冊,第861件,兵部右侍郎李紱
  4. ^ 清世宗實錄》卷68,雍正六年(1728年)四月壬寅:「雍正二年(1724年)間,山西巡撫諾岷請以通省耗羨提解存公,將闔省公事之費及上司下屬養廉之需鹹取於此,上不誤公,下不累民,無偏多偏少之弊,無苛索橫增之擾,實通權達變之善策,朕是以降旨允行。此提火耗之由來也。」。
  5. ^ 滿洲名臣傳》卷30,諾岷列傳:「山西布政使高成齡複請山西之例通行直省,上以剔除積弊必更定法,耗羨必宜歸公,養廉須有定額,詔總理王大臣九卿集議,會各省皆以次奏請,議遂定。是舉也,上獨申睿斷,因時制宜,創行萬世良法,以諾岷首發其議,諭獎其通權達變,於國計民生均有裨益。」
  6. ^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2冊,雍正元年(1723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蘇布政使鄂爾泰折。
  7. ^ 香樹齋文集》卷4《條陳耗羨奏疏》,光緒二十年(1894年)刻本。
  8. ^ 耗羨私議》,見《清經世文編》卷27
  9. ^ 清高宗實錄》卷178,七年十一月乙丑條。

研究書目

  • Madeleine Zelin(曾小萍)著,董建中譯:《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