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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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德語:Verwaltungsrecht)是有關行政的主體及職權、行為、程序、違法及責任和救濟等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

行政法被認為是公法的一個分支。

行政法與政府行政部門決策活動密切相關。行政法規範國家與其公民之間的關係,以及各種行政機構的運作及其相互關係;行政法同時確保公民的權益不受行政行為侵害,或權益在遭侵害時確保其尋求救濟的可能。

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有專設的行政法院來審查根據該法律系統作成的決定。

發展歷史

普通法制度之下,行政法的發展不若大陸法系明顯。而通行於歐洲大陸,也就是受羅馬法直接影響之法制之中,又以法國德國兩大不同體系發展的最為完整。

 法國

法國是行政法之母國。亦即近代意義的行政法在學說上向來被認為係1789年法國大革命體制之下所設置之參事院,在其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漸次依判例而形成。

 德國

德國的行政法係在1870年普法戰爭、德國統一後,獲得較為明顯之進展。奧托·邁耶著作《德意志行政法論》,係直接影響德國行政法學之發展[註 1]。時至今日,若干行政法上之重要概念如行政處分(Verwaltungsakte)等,都還可以見得奧托·邁耶學說的原貌。

 中國

中國行政法經歷了三個主要發展階段,分別服務於法律規則國家(Etat des lois)、法律國家(Etat légal)和法治國家(Etat de droit)三個不同歷史期。

一、法律規則國家時期的「以法行政」(1978-1989)

1978年,在經歷了「文化大革命」之後,以鄧小平為首的新一屆黨和國家領導人深刻意識到政治官員、行政官員遵守法律的重要性。這一時期,中國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組織法律、法規,如1979年7月1日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82年10月10日的《國務院組織法》等。

二、法律國家目標下的控權法(1989-2000)

1.行政訴訟

1989年4月4日頒布的《行政訴訟法》被公認為中國行政法治里程碑式的法律文件,它標誌着中國正式接受法治行政理念與原則。按照這一法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了平衡行政機關在行政過程中的優勢地位,該法律還特別設計了若干有利於行政相對人訴訟的制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屬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之訴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即,由作出受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提出證據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2.行政監察

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中國重新採用古代的監察御史制度。1997年5月9日的《行政監察法》確立了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機制,以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這部法律的規定,全國的監察工作由曾經在1959年被取消、1986年恢復的監察部主管。

3.行政複議

依據1990年12月24日的《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原行政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查該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這部《條例》後來為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行政複議法》所取代。從此,行政相對人不僅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質疑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還可以請求複議機關一併審查作為受爭議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4.國家賠償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憲法享有的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1994年5月12日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確立有別於民事賠償的國家賠償制度是中國邁向法治國家的重要一步,它明確肯定了行政機關應當為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利後果承擔責任的法律原則。經過十幾年的實踐,這部法律逐步暴露出歸責原則過於單一、賠償範圍過於狹窄、刑事賠償程序有失公正、賠償標準過低等不足。

5.非訴行政程序

1996年3月17日的《行政處罰法》和2003年8月27日的《行政許可法》均肯定了行政相對人知曉行政決定事實、依據及理由、進行陳述與申辯的權利,要求聽證的權利和被告知權利救濟途徑等程序性權利。《行政處罰法》更是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2]

行政法基本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具體包括職權法定原則、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理原則具體包括平等對待原則、禁止不當連結原則和比例原則。

程序正當原則

程序正當原則要求行政公開、程序公正和公眾參與。

信賴保護原則

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時,行政主體不得隨意撤銷或廢止該行為,否則必須合理補償行政相對人信賴該行為有效存續而獲得的利益。[1]

高效便民原則

行政應急性原則

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於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沒有法律依據或與法律相牴觸的措施。

行政法主體

行政組織法

行政組織法是調整公共行政組織,構建現代行政秩序的法律規範總稱。

行政組織法律制度

行政組織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職能設置、政府間關係、社會行政組織制度和編制制度。

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活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主體。

公務員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行政相對人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

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行政主體委託組織或個人實施的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依研究範圍區分

行政法就其研究範圍區分總論和各論。 總論的研究範圍多半是通則性普遍性的法律或法理,就行政權的不同表現上所做的分類,通常包括:行政法之基本原則、行政組織、行政程序、行政作用、行政救濟……等幾大部分。各論的研究範圍則在總則的基礎之上,依照行政事務領域之不同而有主題討論上的區別,如:警察法、財稅法、交通法、環境法、教育法、文化法……等。

依法規範內容性質區分

  1. 行政組織法 主要規範行政組織的結構、成員的權利義務、資源的使用,像是行政主體的權利義務、行政機關的編制與任務權限、公營造物或公物的利用或使用規範,以及公務員的權利義務。但是作為組織法上的權限規範並不能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常見的法律像是行政法人法、行政院組織法、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 行政作用法 主要規範國家或地方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行為的內容目的程序方法,以做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的法律依據。影響人民的重大權利義務時必須高度明確規範要件和效果。常見的有行政程序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
  3. 行政救濟法 規範行政法上權利救濟程序,以及公權力行使造成人民合法損失或違法損害時,規定補償或賠償等國家責任的法律。例如:請願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補償法國家賠償法

事實上,法律的制定除了總則性的法律規範外,大部分的成文法律多半兼有多種性質的規定。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兼有作用法的處罰規定和救濟規定,而行政執行法則有行政執行署的組織規定和行政執行方法的作用規定

注釋

  1. ^ 《德意志行政法論》是仿照當時相對較為進步之法國裁判學說理論所撰著而成。

延伸閱讀

  • Davis, Kenneth Culp. Administrative Law and Government. St. Paul, MN: West Publishing. 1975. 

參見

參考文獻

  1. ^ 1.0 1.1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9. ISBN 9787301303573. 
  2. ^ 張莉.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部曲.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 2012-07-12 [2023年10月3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