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Johnson.Xia/吳某案
當事人
吳某,男,2003年12月29日出生。吳某自幼父母離異,由母親撫養,後母親外出務工,由外公外婆照看。吳某上初中後,比較叛逆,不願讀書,家長管教不當,初中輟學後跟社會上的人玩在一起,然後走上犯罪道路。
吳某此前曾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系惡勢力犯罪。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被告人吳某和肖某、曾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永新縣城及深圳兩地多次實施強姦、強迫賣淫、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
事件經過
2020年5月8日0時30分許,男子王某峰在安福縣平都鎮某賓館附近遇到女子劉某等人,想約他們外出玩,但不成功。之後,在該賓館四樓,王某峰聽到劉某在附近的410房間說話。仍想約她外出玩的王某峰,便與另外兩名男子鍾某凡、彭某強敲擊410房門,在房間內的吳某打開房門後告知王某峰敲錯了門。
但王某峰感覺,吳某語氣不好還用眼瞪了他。為「找回面子」,他邀請朋友朱某波前來幫忙。其間,王某峰在賓館內取出之前藏匿的一把匕首和一把焊接了鋼管的柴刀。王某峰一行5人再次前往敲擊410房門,在房間內的人沒有開門。
隨後,王某峰到賓館前台拿了總卡,打開了410的房門,手拿匕首與柴刀進入房間,將柴刀斜靠在進門衛生間的牆上。王某峰等4人入室後與吳某發生爭吵。
不久後,羅某等另外三人也進入房間,一行人隨即開始毆打吳某。吳某拿出隨身的匕首捅刺,造成一人腹部受傷,兩人輕微傷。王某峰等人隨即逃離現場,其中一名傷者因搶救無效身亡。
經鑑定,死者羅某系腹部被銳器捅刺,致腸繫膜上動脈破裂、右腎動脈斷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事後,吳某的家屬和羅某的家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賠償了20萬元並取得了對方諒解。
公訴與審判
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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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一審)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
判決下達日期 | 2021年5月31日 (二審) | (一審)
判例引注 | (一審) (二審) |
法庭成員 | |
法官 | (一審審判員)(二審合議庭審判長) |
關鍵詞 | |
《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
一審
一審期間,公訴機關安福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吳某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捅刺他人,主觀上具備防衛的意圖,但其防衛已超出必要限度,建議以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兩年。
2021年5月31日,一審法院判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抗訴
判決公布後,被告人提起上訴。隨後,安福縣人民檢察院對上述判決提起抗訴。抗訴書顯示,該院認為上述判決存在量刑錯誤,導致量刑畸重、適用刑罰明顯不當。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為未成年身份,歸案後如實供述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並取得諒解,均系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安檢訴刑抗[2021]XXX號)[1]
二審
8月31日,該案二審在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
在二審的法庭調查階段,合議庭嚴格依法對一審判決定案的證據和認定的事實進行了調查,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無異議,出庭檢察員亦無異議。
出庭檢察員還出示了與本案故意傷害有關的對方人員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尋釁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決書,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
在二審的法庭辨論階段,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辯護稱:一審判決列舉的惡勢力犯罪團伙違法犯罪與此案沒有直接關聯性,不應當作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據。吳某不構成聚眾鬥毆罪,吳某沒有聚眾鬥毆的故意。目前沒有能直接證明吳某或其一方人員存在聚集人員復仇打架的主觀故意和行為,因此,不能認定吳某提前準備好防身的紅纓槍就認定其存在主觀的鬥毆故意。
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認為,吳某成立特殊防衛,對於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的後果,不負刑事責任。即使吳某不成立特殊防衛,吳某的防衛行為,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應認定正當防衛。若認定吳某防衛過當,應根據吳某在犯本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到案後認罪悔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積極賠償死者家屬20萬元並取得死者家屬諒解,以及對於防衛過當的可以減輕、免除處罰等因素,對吳某減輕處罰。
檢察機關發表出庭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五年,但一審判決八年)。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構成聚眾鬥毆罪,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二年,但一審判決三年)。
檢察機關還認為,吳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吳某故意傷害事實不清,吳某的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屬於正當防衛,成立特殊防衛,對於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的後果,不應負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同時認定存在防衛過當的性質認定準確、闡明恰當、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訴指控與法庭審理不一致的情形。該犯罪事實有被告人吳某的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鑑定意見以及手機電子證據等證據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3]
參考
- ^ 江西16岁#少年遭持刀围殴反杀一人被判10年# 检察院抗诉:量刑畸重. 楚天都市報. 2021-08-21.
- ^ 2.0 2.1 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案背后:恶势力能否“正当防卫”?. 中國新聞周刊. 2021-09-01.
- ^ “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开庭 检方:犯罪事实清楚 但量刑畸重. 中國新聞網. 2021-09-02.
- ^ “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庭审细节曝光:讨论两个焦点. 中國之聲.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