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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5月12日 (五) 05:24 (UTC)[回覆]

廣告代言

進一步解釋李奎炯條目回退操作(Special:Diff/82635508)的編輯摘要,WP:廣告代言指出加入廣告代言內容的前提是介紹的必要性,形成指引的討論中似乎認為「必要性」是指該廣告對傳主、廣告品牌或社會有特別意義或引起重大輿情(如討論中提及黎明與電訊廣告的例子)。另外,韓國藝人的廣告代言報道多為新聞稿(個人觀察),而該討論中有編者認為新聞稿不被視為二手來源。--Hercoffee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9:34 (UTC)[回覆]

@Hercoffee:這個社群共識在客棧提出時我有關注到所以並不陌生,但我們應以WP:廣告代言結論出來的格式指引而言並非其討論過程。
首先「其佔比應反映相關工作對條目主體的事業的重要性」相當主觀,比如李俊昊好了,他近年的活動比重幾乎都在商演與代言,在其條目中也占了不少比重(您可去巡視),但若N年後他的比重不在此而減少其廣告代言的內容時,要以「非重要性」來刪除之前紀錄嗎?不能這樣說吧?
再者,韓網新聞稿若是出自可信媒體(並非被列為維基百科:可靠來源/常見有爭議來源列表)自是屬於WP:NEWSORG,為何不可視為可供查證可靠來源
最後是編排模式,我原是認為「列項」也亦為散文方式一種,若您覺得仍需以段落表達我也予以接受。
綜所上述,我覺得只要編排模式符合、舉證之責每項都有盡到,並非全面刪除,優良條目劉德華#代言廣告也是如此編輯。
回到李奎炯的條目中,我會先去確認此演員於廣告代言上的活躍度再考慮是否要以散文方式重新編寫一次,謝謝您與我討論,祝編安順心。--Loveuu23 (留言) 2024年5月14日 (二) 12:38 (UTC)[回覆]
  1. 結論是由討論過程總結得出,我認為不應該拋開討論過程。似乎您認為「其占比應反映相關工作對條目主體的事業的重要性」中的「占比」是指工作比例或工作量?我覺得指的應該是內容的篇幅長度,重要性有二次來源來印證,所以這句話應該沒有主觀的問題。
  2. 李俊昊的例子並不恰當,他並未中斷影劇或歌手的演出,如若有來源證明廣告代言對其某階段有重要影響,我認為可以保留,否則理應刪除。類似的像全智賢,作品間隔期間的工作皆為廣告代言,沒有來源證明對她有特別意義的,同樣也不應寫入。極端例子像元斌,他或許可以稱得上廣告代言占據事業的重要部分。
  3. 新聞稿是一種自我宣傳手段,僅有新聞稿來源有宣傳之嫌。
  4. 我認為劉德華並不是一個適合參考的例子,評優時間是在2015年。
--Hercoffee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4:13 (UTC)[回覆]
@Hercoffee:若以您的認知,那能列入編輯也的確是「極端」例子而已。感謝您的回覆~--Loveuu23 (留言) 2024年5月15日 (三) 04:5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