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憲政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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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之憲法為1946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及2005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增修版本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是中華民國在訓政時期的憲制性法律,為中華民國第2部憲制性法律,1931年5月由國民會議制定[1],至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後自然廢止[2],但未有主管機關公告。
制定經過
1928年,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在北伐戰爭取得基本勝利,中國國內局勢底定。按照孫中山《建國大綱》之規定,軍政已經結束,國家將進入訓政時期。而這一時期是否需要制定約法,爭議較大。胡漢民認為,《建國大綱》和全部國父遺教足可作為約法,因此國民政府並不需要另行單獨制定約法[3]。
基於胡漢民的建議,1929年3月,中國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 追認此前由國民政府通過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及訓政綱領繼續有效;
- 以國父遺教為訓政時期中華民國最高根本法[4]。
因此國民黨暫不制定約法,僅制定了國民政府組織法和訓政綱領,以補充《建國大綱》。
然而此時汪精衛、閻錫山、馮玉祥等人在北平西山開會,堅持要求制定約法,並另行成立國民政府與南京抗衡。汪精衛之國民政府立即組織約法起草委員會,最終在太原起草了一部約法草案,史稱「太原約法」。
鑑於國民黨之分裂,在開封的蔣中正於1930年10月電請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前召開中國國民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重新商討約法問題。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成立國民會議,制定約法。國民會議除了各地農會、工會、職業團體、自由團體等民選部分代表外,另有國民黨中央委員若干。
國民會議於1931年5月12日制定訓政時期約法,該法於6月1日由國民政府頒佈實施[1]。
性質
訓政時期約法為訓政時期、即憲政開始之前的臨時憲法。依據《建國大綱》之規定,訓政時期暫由國民黨以黨治國,對於國民實行民主訓練;全國俟有半數省份實施民選,則即召集制憲國民大會制定憲法,結束訓政,開始憲政。序言規定了約法時效:
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既由軍政時期入於訓政時期,允宜公佈約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憲政,授政於民選之政府。茲謹遵創立中華民國之中國國民黨總理遺囑,召集國民會議於首都,由國民會議制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如左:
內容
訓政時期約法中以黨治國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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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內容 | 條款 |
政權 | 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統治權 | §30 |
組織權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國府委員 | §72 |
解釋權 | 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解釋約法 | §85 |
訓政時期約法共八章八十九條。該約法內容為,總綱,人民權利,訓政綱領,國民生計,國民教育,中央與地方權限,政府組織,附則。主要特點如下:
- 對於人民自由權利,除了宗教信仰外,皆採取間接保障主義,即人權保障有賴於法律,而政府可依法律限制。此點被世人批評為「約法對於民權之實質保障,殊不充分」[5]
- 訓政綱領部分再度確認黨治形態,以黨治國,即為黨國(Party-State)。其黨治的主要約法依據即為第三十條:
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 設有國民生計和國民教育兩章,在於揭櫫政府在這兩個方面的施政綱領和目標。並貫徹孫中山民生主義方針。
-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採取均權主義,雙方的權力內容,除了工商業專利和專賣特許而明定由中央管轄外,其餘均由法律詳細規定。此與太原約法草案之聯邦分權制度大不相同[6]。
- 國民政府組織上,採取五院,設委員制,即由國府委員會組成之。主席除了代表中華民國外,另有提名五院院長的職權,故有明顯的總統制色彩。省縣籌備自治,省長籌備民選。但均另由法律定之。
- 附則部分規定約法為訓政時期最高法,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釋法。約法完全沒有規定修改程序,則修改程序只能依照制定程序進行,即重新選舉國民會議,故為剛性約法。
廢止
該約法為訓政時期的臨時憲法,原定在1936年結束訓政時廢止,但因日本侵華,國家受難,故制憲國民大會一拖再拖,憲政遲遲未始。
1946年初,國共商議組織聯合政府,中共提出廢除訓政時期約法,遭到國民政府明確拒絕。
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並附帶通過《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一切與憲法牴觸之法律,須立即廢止。同時國民政府頒佈《訓政結束程序法》,結束訓政時期政府運作。1948年初,民選產生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政府成立。
評價
- 中國共產黨認為這部約法「暴露了國民黨反動派一黨專政的醜惡嘴臉」[7]。
- 民國憲政學者[8] 認為這部約法制定過程極其倉促,且人權保障較為薄弱。且政權由黨代表行使,政府由黨產生,政府對黨負責,重要法律由黨解釋。其認為,這些弊病對中國近代史,國民黨在臺灣省戒嚴令時的威權統治和當今中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影響深遠。
- 持平論者認為中國國民黨以光明磊落的態度宣佈暫時實行訓政,並明確將一黨專政涉及的內容公開以約法發佈,並以此為限。因而有利於約束國民黨主政的國民政府[9]。
參考文獻
引用
來源
- 書籍
- 呂炳寬,中華民國憲法精義,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5, ISBN 978-957-11-4651-5
- 胡佛,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台北:三民書局, 1993, ISBN 9571420395
- 王世傑,比較憲法,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7, ISBN 7-100-02662-8
參見
先前文件: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北洋政府) |
中國憲法性文件 1931年(民國20年)6月1日-1947年(民國36年)12月24日 (國民政府) |
後繼文件: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政府) |
先前文件: 《大日本帝國憲法》、《法三號》 (大日本帝國政府、臺灣總督府) |
臺灣憲法性文件 1945年(民國34年)10月25日-1947年(民國36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