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權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7年10月11日) |
中央集權,又譯集中化(Centralisation)、中心化(centralization),指的是一種對組織進行管理的模式,它將未來規劃、判斷權、懲罰權、定義權和臨時應對方案等細節型事物全部交給最高級別的部門來決定,而其餘部門只負責執行。另外,實現這種模式的過程也可被稱為中央集權。
該術語在多個領域中都具有不同含義,最常用的領域是政治學,作為一種古老的政治思想,中央集權以整個國家為施加對象,提倡用各種手段削弱地方政府的權力,並擴大中央政府的管轄范圍,以阻止地方的權威超過中央的權威。這種制度在政體上常與君主專制、獨裁共和制結合,但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中央集權的特點
雖然中心化、集中化的概念在人類的部落時代就有,但是具體被命名為「中央集權」,並有意識的將權力集中在一處,這個模式是由中國的秦朝最早執行的。秦朝政府用高強度的去貴族化、官僚化,讓所有官員皆為秦始皇一人服務,使得這種「崇拜統治階級、剝削底層階級」的思想成為秦朝的主流思想。秦朝的這套制度是有紙本文獻為它提供理論基礎的,即韓非子所寫的各種充滿法家思想的書籍。秦始皇按照法家思想,剝奪了貴族們的權力,把「有力量反抗他的貴族」變為「聽他話的官僚」,還進一步操控了秦朝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以及所有居住在秦朝版圖上人類的生命權。秦始皇及其顧問們以「維持中央集權的長久」為最終目的,制定了種種有利於中央集權的新法律,在短時間內就結束了中國的封建制度[2]。
現代中央集權的內容
必須由最高權威授權,之後才能執行某種任務。在最高權威管不過來時,可以藉助權力下放等方式來分散出一部份權力,同時,在時間充裕時也可回收權力。如果在任何一個職位、在任何一個決策階段都完全依賴最高權威的判斷,那麼「中央權力的構建」即算完成。
另一方面,在分權型的組織架構裏,中央集權也可能分散於各個小部門之中。例如某個部門,其主管的行事風格非常獨裁,但他沒有實力去干涉其它部門也聽從他的指揮。在最理想的狀況下,中央的人數越少越好,而整個組織也以小團體為佳。
優點和缺點
權力集中有好有壞,優點有:
- 下屬機構的責任、義務、目標在中央機構裏得到明確界定。
- 上面的決策可以直接傳達到最下方,用詞也可以不變[3]。
- 中央權力更傾向於集體主義,為其國家全體人民謀求最大的福利,因為中央可以因為國家的財富、幸福度或權力增長,讓自己的利益也受到增長[4]。
- 國家和中央政府的做事動機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缺點有:
- 下級部門沒有決策權,解決一個小型爭端還需要中央政府的指示,當地知識分子就算有專業知識也不敢擅自決定,導致效率低下,在緊急時刻無法及時救火。
- 冗長的官僚機構,執行的卻是一個小型地方政府就能完成的事,浪費納稅人的金錢去供養大批不做實事的官員。
- 官僚不去提升專業知識,反而把最大精力花在「正確解讀」上級的指示,這些指示也容易被「過度執行」。
- 中央政府因為不必被地方政府問責,即使犯了錯也有恃無恐,讓中央派系的官僚加速貪污腐敗。
- 中央的判斷基準、統計數據也是由地方提供,如果地方造假,那久而久之中央就會和外界產生巨大的信息差,最後釀成重大的判斷失誤。
- 受中央青睞的城市能獲得更多的資源,而其它地區則邊緣化,拉大區域不平衡[5][6]。
- 各種政策都建立在「中央政府永遠有實力調度全國」的假設上,但是當該國的政治、經濟環境越來越不穩定時,這個調度力也會越來越差;長此以往,一旦中央政府出現重大的決策錯誤,就有可能引發滅國之災,例如中國歷代的王朝更替[7]。
經濟上的中央集權
正如列寧在其著作《帝國主義,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中所寫,「生產在越來越大的企業中非常迅速地集中是資本主義最典型的特徵之一。」[8]他研究生產的發展,決定把生產的概念發展成一個集中的框架,從個體分散的小作坊發展成大工廠,把資本主義引向世界。這是基於這樣一種思想,即一旦生產集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像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等黨組織一樣,形成壟斷[8]。
- 卡特爾 —— 在經濟學中,卡特爾是競爭公司之間為控制價格或排除新競爭者進入市場而達成的協議。它是賣方或買方的正式組織,同意使用各種策略固定銷售價格、採購價格或減少產量[9]。
- 辛迪加 —— 辛迪加是由個人、公司、公司或實體組成的自組織團體,其成立目的是為了進行某些特定業務,追求或促進共同利益。
- 信託 —— 「信託是……一個人為了另一個人的利益而持有財產所有權(無論是土地還是動產)的情況,被稱為受益人。沒有比這更常見或更有用的了。但現在這個詞是鬆散地應用於某一類商業協議,並且由於對其影響的普遍和不合理的恐懼,該術語本身已被污染。」[10]
商業研究上的中央集權
大多數企業處理的問題與決策的集中或分散的細節有關。關鍵問題是權力是否應該管理業務中心的所有事情(集中),或者它是否應該委託遠離中心(分散)。集中式或分散式之間的選擇各不相同。許多大型企業在開始從多個地方運營或添加任何新單位和市場時,必然涉及某種程度的權力下放和某種程度的集中化[11]。根據2021年的一項研究,「在大蕭條之前將更多權力從中央總部下放給當地工廠經理的公司在隨後危機中受災最嚴重的行業中表現優於中央集權的同行。」[12]
- 商業集中管理的特點:
- 高層管理人員集中保留決策權。
- 由最高管理層在其他管理層的幫助下決定執行。
- 較低級別的管理人員在高層管理人員的直接控制下開展工作[13]
世界各國的中央集權理念
中國
特點及優缺點
- 特點:在中國古代政府中,皇帝或天子是中國的最有權力的人。皇帝壟斷了國家的一切資源,可任意奪取、分配或取消本國人民的任何基本人權;而皇帝個人的性格、智慧、道德和創意能決定這個時期裏的中國會繁榮到何種程度。
- 優點:如果遇到開明又包容的皇帝,這種集權模式會非常有效率,允許更快的做出對的決策,避免對出現無限拖延、簡單問題複雜化或無意義的黨爭。
- 缺點:與此同時,當出現一個性格缺點明顯的皇帝時,朝臣會奴才化,互相用諂媚來爭奪皇帝的寵愛,只為自己斂財。普通人民則道德敗壞,導致社會失去活力和生命力,最後殭屍化[14]。
中國的中央集權史
中央集權的產生最早由中國秦國時期思想派系之一的法家系統提出君主專制形式所衍生出的一種政治結構,法家代表之一的韓非在他的論著中認為:在現有社會局勢混亂,割據勢力強大的情況下,需要君王統一國內一切力量來維護統治,這便需要有一個權力集中的政府來輔助君王統治國家,擴大領土。同時在當時社會中農業自然經濟需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發展,同時作為社會中主要生產資料的佔有者地主而言,也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府鎮壓農民的反抗,來維護自己對土地的所有權。
秦朝成為第一個將中央集權付諸實施的朝代,公元前3世紀秦國商鞅推行的變法初步確立了中央集權的雛形:將地方一級官員的委任權劃歸中央,並統一了部分物資的流通。這為日後秦有能力統一六國,建立一個統一的國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當秦朝正式建立的時候,秦始皇利用已有的經驗建立郡縣制,並統一地方文字、財經、度量衡,建立了一個實際意義上的中央集權國家。漢朝一度實行郡國制,但在除去異姓諸候後,漢武帝加強中央集權。
隋朝時期,再度統一的隋文帝成功的進行了一次中央集權的改革:推行三省六部制,將中央政府的權力進行了劃分,不僅令政府機構效率、職權範圍提高,也使各官員的權力相對分散,保證了皇權的穩定,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的穩定性。唐朝在這一改革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加深改革,唐太宗和之後的皇帝均廣泛推行科舉制度,提高了官員整體文化素質,令平民也有機會成為社會的上層人物,穩定了中央集權後帶來的社會底層不穩定因素。這次成功的改革經驗也傳至中國的周邊國家,如日本的大化革新等,加強了這些國家的集權體制。
宋朝時期,宋太祖通過強幹弱枝和重文抑武的政策,以加強中央集權並終結長達二百年的藩鎮割據局面。宋太祖之後的皇帝均遵守此國策。
14世紀後,中央集權的影響逐步為絕對君主專制所替代,明朝通過設立一些特務機構加強了帝王對政府、社會的直接管轄,明太祖廢除丞相與中書省,在地方上設立三司,通過設立一些特務機構如錦衣衛和東廠等加強了君主對政府、社會的控制,清朝設立軍機處,將權力進一步集中於皇帝手中;中央集權在乾隆帝時達至頂峰。
19世紀中期後,中國的中央集權制遭到強烈衝擊。中華民國孫中山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的五權分立的民主政治制度,其理念正是力圖全面否定絕對中央集權。但孫中山也主張通過軍政、訓政和憲政三個階段,以平衡民眾享有國家管治權和國家中央政府集權穩定社會之效。
20世紀中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代表民主集中制,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官方認為是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這兩有優點的結合。
中央集權的後續影響
一個長久的中央集權制政府,往往還會創造出如下幾個特殊情況:
- 禁止設計地區旗幟及徽章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模倣中國的北朝鮮,這兩國的中央政府不允許行政區(省、市、自治區)設計出屬於自己的地區旗幟,例如省旗(徽)、市旗(徽),以防該地方人民對本地區的認同感超過對全國的認同感。
- 上級專權、下級無權
如果是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在中央集權推行的同時,君王也相應地控制了從地方上收回的權力,成為一個宏觀上掌握國家機構一切資源的獨裁者,這樣的做法將導致國家興衰的主要因素決定於統治者的素質,也往往造成君王信臣掌握大權,出現內部紛爭的原因之一;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專職有時候對於一些具有較大爭議的問題能夠儘快做出決策,避免了繁複臃雜的解決方式。
- 用科舉制籠絡人才
科舉制使中央政府得以網羅天下俊才,擴大了統治的基礎。人才選拔、官員任用的權利完全收歸中央後,經科舉入仕的都成為「天子門生」,門閥勢力受到有效抑制,地方上的離心因素逐漸消解,中央集權得到進一步加強。在中國歷史上隋文帝通過建立科舉制,使得國家再次掌控了官僚選拔的機制,具有大一統思想的儒生取代貴族子弟成為行政機構的組成單位,重新起到了整合全國的作用,為國家提供稅賦,向基層傳達政令,以此加強中央集權。
- 掌握生殺大權的中央政府
這種形式的中央集權也是目前許多中央集權,或者偏中央集權的政體的特色,一個職權廣泛的政府不僅需要打理宏觀政策,也需要關注地方上的事件,這就導致中央機構臃腫,職權分位不明。在中國,解決這一實際問題的方式是設立一些政府中的高級實權者如三公九卿,並劃分各機構的職權範圍(三省六部制)。這樣使中央政府的行政效率提高,在唐以前基本上都能夠儘快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是這一時期自然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但職權的分工並不是非常清晰,有時帝王為牽制官員的權力故意不分工,防止官員坐大。
其它國家
在印度,印度蒙兀兒帝國則在17世紀中葉建立一套極為完善的集權整體,標誌着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權的發展達到了頂峰。
在歐洲,15世紀後期到16世紀初,歐洲許多國家在宗教改革運動後,開始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以腓力二世、彼得大帝、路易十四等最具代表性。隨着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發展,資本的集中要求政治權力的集中,更趨向於中央集權。19世紀日本明治維新也通過廢藩置縣,達致中央集權。
在資本主義國家及民主國家,採用單一制的資本主義國家,多實行中央集權;採用聯邦制的資本主義國家,地方政府雖有相當的權力,但國家大權仍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參見
參考文獻
- ^ Thesaurus results for CENTRALIZATION. www.merriam-webster.com. [2022-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20) (英語).
- ^ Bachman, D., Bickers, R., Carter, J., de Weert, H., Elders, C., Entenmann, R. and Felton, M. (2007). World and Its Peoples: Eastern and Southern Asia. New York: Marshall Cavendish, p.36.
- ^ Singh, K. (2015). What is Centralization and De-Centralization of the Authority? | Total MBA Guide. [online] Mbaofficial.com. Available at: http://www.mbaofficial.com/mba-courses/principles-of-management/what-is-centralization-and-de-centralization-of-the-authority/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Accessed 4 Nov. 2015].
- ^ Olson, Mancur. Dictatorship, 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93-01-01, 87 (3): 567–576. JSTOR 2938736. S2CID 145312307. doi:10.2307/2938736.
- ^ Sawyer, Amos. Violent conflicts and governance challenges in West Africa: the case of the Mano River basin area. The Journal of Modern African Studies. 2004-09-01, 42 (3): 437–463. ISSN 1469-7777. S2CID 154954003. doi:10.1017/S0022278X04000266.
- ^ Shleifer, Andrei. The grabbing hand: Government pathologies and their cures. 2002 [2023-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05).
- ^ 周雪光. 中央集权的代价 (PDF). [2023-09-2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8-04).
- ^ 8.0 8.1 Lenin, V. (1939). Imperialism, the highest stage of capitalism. New York: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pp.12-54.
- ^ O』Sullivan, A. and Sheffrin, S. (2003). Economics. Needham, Mass.: Prentice Hall, p.171.
- ^ Theodore, D. (1888). "The Legality of "Trusts".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3(592).
- ^ Riley, J. (2014). Centralised versus decentralised structures | Business | tutor2u. [online] Beta.tutor2u.net. Available at: http://beta.tutor2u.net/business/reference/centralised-versus-decentralised-structure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Accessed 5 Nov. 2015].
- ^ Aghion, Philippe; Bloom, Nicholas; Lucking, Brian; Sadun, Raffaella; Van Reenen, John. Turbulence, Firm Decentralization, and Growth in Bad Times. American Economic Journal: Applied Economics. 2021, 13 (1): 133–169 [2023-01-20]. ISSN 1945-7782. S2CID 234358121. doi:10.1257/app.2018075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20) (英語).
- ^ BMS Team, (2013). Important Features of centralization | BMS.co.in. [online] BMS.co.in : Bachelor of Management Studies. Available at: http://www.bms.co.in/important-features-of-centralizatio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Accessed 5 Nov. 2015].
- ^ Jin, G. and Liu, Q. (1992). The Cycle of Growth and Decline - On the Ultrastable Structure of Chinese Society: Chapter 7. 2nd ed.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