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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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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約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885年6月9日
簽署地點大清天津
簽署者清朝 李鴻章
法國駐華公使儒勒·巴德諾
締約方 清朝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
保存處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簽署完條約後的李鴻章與巴德諾

中法新約》(法語:Traité de Tien-Tsin),全稱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法語: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rce entre la Chine et la France),又稱《中法會訂越南條約》、《越南條款》或《李巴條約》,是清朝政府和法國為結束中法戰爭而於1885年6月9日(光緒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簽訂的和約,簽字者為李鴻章法國駐華公使儒勒·巴德諾。正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主要內容

條約共十款,主要內容為:

  1. 中國承認法國與越南1884年簽訂的第二次順化條約
  2. 中法兩國派員勘定中越邊界;
  3. 中國和越南邊境開放兩處通商:保勝諒山
  4. 中國對法國貨物的進口,給予減稅待遇;
  5. 中國西南地區修建鐵路,法國享有優先協商權;
  6. 法國撤出基隆澎湖

該條約的簽訂,代表着中國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同時使得中國西南逐漸成為法國的勢力範圍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