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少一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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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少一寬,即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1984年第5號和第6號紅頭文件中規定的:「對少數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堅持『少捕少殺』,在處理上要儘量從寬」。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曾經長期實行的少數民族刑事政策,雖然官方已不再使用此類措辭,至今仍然影響中國社會。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等三部委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意見》中稱:「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屬違法犯罪的,不論涉及哪個民族,都要堅決依法處理。」委婉地表達了要廢止「兩少一寬」政策的意見。「兩少一寬」政策是以中共中央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全黨全國下達的;根據中共黨內法規,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是中央委員會的下級機構,其發佈的意見無權廢除上級機關的規定。[1]

具體內容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明確標誌着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境內的少數民族已經結成了政治利益共同體。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使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少數民族之間的政治利益共同體關係得到強化。

1984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在講話中明確強調對於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在處理上一般要從寬」。隨後中共中央根據其總書記胡耀邦的指示,在向全國下發的中央5號和6號紅頭文件中專門規定對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堅持「少捕少殺,儘量從寬處理。從寬處理包括刑事司法上的從寬和刑事立法上的從寬。在刑事司法上的從寬,包括刑事訴訟程序上從寬,定罪上從寬,量刑上從寬和刑罰執行上從寬。處理從寬包括刑事司法上的從寬和刑事立法上的從寬。在刑事司法上的從寬,包括刑事訴訟程序上從寬,定罪上從寬,量刑上從寬和刑罰執行上從寬」。

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通過,再次確立了以少數民族利益為中心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2010年7月中共宣傳部、中共統一戰線工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三部委發佈《關於進一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意見》中稱:「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屬違法犯罪的,不論涉及哪個民族,都要堅決依法處理。」委婉的表達了要廢止「兩少一寬」政策的意見。由於「兩少一寬」政策是以中共中央的形式向全國下達的紅頭文件,根據法律規定,中共宣傳部、統戰部、國家民委是中共中央的下級機構,其發佈的意見無權廢除上級機關的規定。

呼籲取消

由中共中央宣傳部和統戰部、國家民委2010年7月9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意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稱,對於違法犯罪,不論涉及哪個民族,都要依法處理。這是自1984年中共在開始「嚴打」鬥爭後,基於體現國家對少數民族的優待政策,發佈5號文件,要求「對少數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少捕少殺,在處理上儘量從寬」的政策後,中共部委文件中首次呼籲各民族在法律面前應該一律平等。意見特別呼籲,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屬違法犯罪的,不論涉及哪個民族,都要依法處理。

部分少數民族人士也呼籲取消「兩少一寬」政策,稱「不能因為是少數民族,犯法了不抓,還說是國家優待政策。這會養成一些人的惡劣習慣,長大了就會成為犯罪分子。」[2]

2014年,昆明火車站「3·01」暴力恐怖襲擊事件發生之後,中國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中共中央統戰部原常務副部長朱維群認為法律實施因民族而異,這不符合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世界上也沒有哪個國家因民族差別而對法律的執行劃出不同的槓槓。[3]

香港《大公報》的評論也稱,「兩少一寬」出台後,政府處處照顧少數民族,給了很多好處、很多優待。但是,少數極端主義分子不僅不思感恩,反而在西方反華勢力鼓動和支持下,變本加厲地鬧事。地方政府官員受「撥亂反正」政策的束縛,往往右傾退讓,企圖「花錢買平安」。文章呼籲糾正「兩少一寬」政策,取消不合理的照顧,禁止配帶管制刀具,實行有限制的生育,取消降低錄取分數線等不合理規定。[4]

評價

正面評價

在1991年時有意見稱,兩少一寬政策維護了中國共產黨自土地革命時期開始和少數民族結成的政治統一戰線,鞏固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兩少一寬政策是中共中央領導集體民族宗教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毛澤東、鄧小平的民族政策是一脈相承的。[5]

負面評價

兩少一寬政策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造成民族間司法地位不平等,使得對於少數民族的刑事犯罪難以處理[6],同時造成對少數民族中守法分子的逆向淘汰,降低少數民族素質,使少數民族遭受「污名化」,加強民族間隔閡,最終起到了挑撥漢族和少數民族之間關係的作用。

中國歷史上漢族政權對少數民族實行統治時,大都實行寬寬相濟的政策;而少數民族政權統治漢族時,均實行苛刻的歧視、壓迫政策[7]。以少數民族利益為中心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副作用明顯,產生了不良的政治效果和嚴重社會後果。有的地方對少數民族犯罪分子寬大無邊,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成了空話。這一政策實際上是為極少數民族分裂主義分子的犯罪行為開脫罪責,減輕或逃避懲罰。可以說「兩少一寬」政策成了極少數民族分裂主義犯罪分子的「護身符」。對犯罪分子的寬大等同於對犯罪行為的縱容,是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傷害。[8]

參考文獻

  1. ^ 三部委發佈進一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意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中國政府網
  2. ^ 专访在京维吾尔同胞:我是中国人. 環球網. [2014-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9). 
  3. ^ 朱维群谈新疆暴恐:处理暴恐事件要从民族宗教问题中脱敏. 觀察者網. [2014-04-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08). 
  4. ^ “两少一宽”政策副作用明显 应予以纠正限制. 大公網. [2014-04-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08). 
  5. ^ 張濟民. 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必须实行“两少一宽”政策. 《青海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1991年, (01期). [永久失效連結]
  6. ^ “两少一宽”政策副作用明显 应予以纠正限制. 大公網. [2014-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08). 
  7. ^ 胡耀邦的兩少一寬政策副作用明顯. [2018-06-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12). 
  8. ^ “两少一宽”政策副作用明显 应予以纠正限制.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年6月7日).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