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公證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工作中的公證人 (德國藝術家Max Volkhart英語Max Volkhart) 的畫作
西班牙維戈的公證處入口
「Der Notar」(「公證人」),銅版畫,出自 Christoph Weigel the Elder 1698 年的著作

公證(notary)制度是對於法律上行為或是事實透過公證法規的程序給予證明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辦理公證事項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1]

公證體系可略分為歐陸法系的拉丁公證體系與英美法系的英美公證體系。拉丁公證體系下的公證人擁有較大的法定權限,其作成的公證書會具有類似於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拉丁體系下的公證人被視為是相當於律師或是法官的法律專業人士,在資格要求上通常需要擁有法律學位。英美公證體系下的公證人並不被要求具有審閱法律文書的能力,取得資格也相對簡單。

公證一般是由政府許可的民間公證人員作成,在某些地區則可能直接由公務員作成,公證人員如同律師、醫師等專業人士一樣,對於經辦的案件都具有保密的義務。

在歐陸法系的國家,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參考資料

  1. ^ 劉金華 俞兆平. 《公证与律师制度》. 廈門大學出版社.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