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冰球比賽中的鬥毆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一次發生在青年聯賽Frölunda HC隊對陣Västerås HK隊中的一次鬥毆。

冰球運動中的鬥毆冰球運動中一項常見的現像。於很多等級的業餘和職業聯賽中疊見不鮮。一些鬥毆事件由於某些原因而廣為人知。[1]

冰球場上的鬥毆往往由隊中的「執行者英語Enforcer (ice hockey)」來完成[2],這些「執行者」的主要作用就是參與鬥毆,保護己方主力球員和恐嚇對手。這些鬥毆行為被一些只存在於球員、教練和裁判之間複雜且不成文的「潛規則」所約束。這些規定被媒體稱作「法典」[3]。有些鬥毆行為是自發的,而有些是賽前就計劃好的[4]。雖然裁判在冰球比賽中允許鬥毆行為的發生,但是鬥毆結束後,他們往往會處罰參與鬥毆的球員。

與其他北美職業團體運動不同的是,美國國家冰球聯盟和大部分的小型職業聯賽不會因為球員參與鬥毆而將其罰出場外[4],只是會加以暫時離場等等的處罰。但是歐洲和北美大學聯賽會將參與鬥毆的球員直接罰出該場比賽,並且有可能將其禁賽數場[5]。因此,大部分的鬥毆行為都發生在美國國家冰球聯盟和其他北美職業聯盟的比賽中。

冰球比賽中的身體接觸,包括規則允許的衝撞行為和規則禁止的肘擊對手、舉杆過肩和橫杆推檔等行為,往往是引起鬥毆的導火索。[6]

儘管經常受到批評,但是鬥毆本身往往吸引着球迷,甚至有人專門到比賽現場就是為了近距離的觀看鬥毆[7]。 那些支持在比賽中允許鬥毆的人認為,鬥毆本身避免了其他過激行為的發生,保護了隊內的主力球員,並且讓球隊變的更加團結[3]。針對冰球比賽中的鬥毆行為的爭論一直沒有中斷。儘管鬥毆有可能會帶來不好的後果,比如球員被擊暈,一些聯盟的管理者並沒有想過在比賽中禁止這一行為。一些球員也覺得鬥毆是比賽的重要組成部分[8]。 並且,除了球員之外,大部分的球迷也反對在職業冰球比賽中禁止鬥毆[9][10]。但是,反對鬥毆的聲音並沒有消失,並且一直在延續。

歷史

美國國家冰球聯盟賽季鬥毆次數
賽季 鬥毆次數
2013–14 469
2012–13 347*
2011–12 546
2010–11 645
2009–10 714
2008–09 734
2007–08 664
2006–07 497
2005–06 466
來源: Hockeyfights.com 2007
*縮水賽季

鬥毆行為早在19世紀,冰球運動剛剛在加拿大興起的時候就存在了[1]。目前有很多關於鬥毆是如何進入冰球比賽的理論。其中最常見的理論認為早期冰球運動沒有完善的規則、鼓勵身體接觸是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1]。其他的理論則考慮了19世紀加拿大經濟狀況不佳和犯罪率高的影響[1]。一些規則的制定,比如1918年的帶線,由於提高了身體對抗,事實上鼓勵了比賽中鬥毆行為。帶線的引入允許了在中區向前傳球,因此,位於本方防守區的持球隊員往往會受到很多的身體接觸。由於為了保護持球隊員而出現的「執行者」球員在必要的時候就會挑起鬥毆[6]

1922年,美國國家冰球聯盟引入了第56號規則,正式規範了比賽中的鬥毆行為。在規則中,鬥毆被稱作「fisticuff」,意思為「赤手拳擊」。不像業餘聯賽和大學聯賽,那些聯賽中參與鬥毆的球員會被逐出場外,國家冰球聯盟的比賽中,參與鬥毆的球員會被大罰出場5分鐘。56號規則還被引入了小型職業聯盟和青年聯盟中[6]。職業推廣人,比如麥迪遜廣場花園泰克斯·理查德,從鬥毆中看到了商機,從而設計了專門針對各隊著名「執行者」的推廣活動[11]

在目前的國家冰球聯盟規則中,之前關於「拳擊」(fisticuffs)的內容已經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第46號規則NHL規則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裁判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某個行為是否為鬥毆行為和給予參與的球員什麼樣處罰。其他關於處罰鬥毆行為的規則的重大修改還包括可以追加處罰在未取下面部護具時挑起爭端的球員。

球員賽季鬥毆次數紀錄
賽季 球員 次數
2012–13 B. J. Crombeen 14
2011–12 Brandon Prust

Shawn Thornton

20
2010–11 George Parros 27
2009–10 Zenon Konopka 33
2008–09 Zack Stortini 25
2007–08 Jared Boll 27
2006–07 George Parros 18
2005–06 Brian McGrattan 19
2003–04 Krzysztof Oliwa 31
2002–03 Jody Shelley 27
2001–02 Peter Worrell 33
來源: Hockeyfights.com 2007

儘管在1920年至1960年之間鬥毆比較鮮見,但那時的鬥毆的程度要比目前的鬥毆要嚴重很多。由於那時的職業球隊數目較少,隊內的競爭激烈,一些主力球員也參與其中。因此,那些技能不出眾,類似於「執行者」的球員通常很難進入職業球隊。然而,隨着國家冰球聯盟在1960年代的擴軍,更多的球員可以進入職業球隊,同時也湧現了諸如韋恩·格雷茨基這樣的明星球員,「執行者」球員也變得普遍起來。而且,由於1973-74賽季和1974-75賽季費城飛人隊布羅德街的霸者」的出現,鬥毆在國家冰球聯盟的比賽中變得越發常見。在20世紀80年代,賽季場均的鬥毆次數首次超過了1次。許多球隊簽下了「執行者」來保護隊內的球星和攻擊對方的防守主力[12]。 然而,到了2009-10賽季,賽季場均的鬥毆次數降到了0.58次。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3條規則限制了國家冰球聯盟比賽中鬥毆次數和規模的增長。1971年,聯盟提出了「第三人參與」(Third Man In)的規則,試圖避免全隊球員一起參與鬥毆的行為。如果一個球員試圖參與正在進行的鬥毆,他會被直接逐出場外[13]。還有一條規則規定,如果一個球員從替補席起身參與鬥毆,那麼他將受到直接停賽的處罰[14]。 1992年,「煽動者」規則被添加到了規則中,它規定挑起鬥毆的球員將接受額外2分鐘的小罰出場。但是這個規則引起了一些爭議[13]

規則和處罰

國家冰球聯盟、北美青年聯賽和其他的小型北美職業聯賽對參與鬥毆的球員處以大罰出場5分鐘的處罰。與其他冰球聯賽和其他體育運動不同的是,球員不會僅僅參與了鬥毆而被驅逐出場。但是在青少年聯賽、大學聯賽、歐洲聯賽和奧林匹克比賽中,參與鬥毆的球員仍然會被驅逐出場。

國家冰球聯盟和其他職業聯盟有專門針對鬥毆的規則。這些規則規定,在開始鬥毆的時候,雙方球員必須放下球棍,以防球棍被作為武器使用。球員還必須脫下手套,因為手套的結構和材質有可能會造成比徒手擊打更嚴重的傷勢。球員還必須在裁判將雙方分開的時候停止打架。未能遵守上述規則的球員會立刻受到場上處罰並且有可能被禁賽。[13]

在很多聯盟中,邊線員往往允許球員鬥毆,直到一方或者雙方球員都摔倒在冰面上才進行干預。邊線員往往會在如下情形下將雙方分開:打架雙方同屬一隊、其中一方明顯佔優、超過兩名球員參與鬥毆或者同時有多個鬥毆行為同時發生。

國家冰球聯盟中,當有一名球員被罰款時,他的罰款將歸入國家冰球聯盟緊急援助基金。對教練處以的罰款將會歸入國家冰球聯盟基金。[15]

北美職業聯盟

肖恩·桑頓英語Shawn Thornton(左) 正在和韋德·布魯克班克英語Wade Brookbank打架

國家冰球聯盟中,美國冰球聯盟東海岸冰球聯盟英語ECHL南部職業冰球聯盟英語Southern Professional Hockey League和其他著名的小聯盟中,裁判會判罰參與鬥毆的球員大罰出場5分鐘,也就是「打架罰5分鐘(five for fighting)」這個短語的來歷。如果一個球員從替補席離開參與鬥毆或者使用任何武器(比如用冰鞋踢對方、用球棍擊打對方,甚至向對方吐口水),由於這些行為有可能對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這個球員會被直接逐出場外。如果一個球員在一場比賽中兩次挑起爭鬥或者參與鬥毆到達3次,他也會被直接逐出場外。如果一個教練允許替補席上的球員離開替補席參與鬥毆,他有可能受到最多禁賽10場的處罰[6][14]

如果一個球員在一場比賽中累積了3次大罰(包括由參與鬥毆所獲得的處罰),他將會被直接驅逐出場,並且被禁賽和罰款。因為3次大罰或者使用武器驅逐出場的球員不能夠在結束5分鐘大罰後回到球場完成本場比賽。[6]

2003年,東海岸冰球聯盟英語ECHL增加了一條針對鬥毆的規則。這條規則規定,如果一個球員在第三節比賽的最後5分鐘或者在加時賽中挑起爭鬥,則他將會被自動驅逐出場,並被罰款以及禁賽一場。國家冰球聯盟美國冰球聯盟在2005-06賽季也開始採用這個規則。國家冰球聯盟還增加了對於在球員被驅逐出場的情況下對於主教練的罰款條例。[14]

大學聯賽、歐洲聯賽和奧林匹克比賽

在美國國家大學生體育協會一級和三級冰球聯賽中,參與鬥毆的球員會被驅逐出場並剝奪繼續參加當前賽季剩餘比賽的權利。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球員由於參加鬥毆被剝奪了參加剩餘比賽的權利,他首先會被驅逐出場並停賽兩場。這種自動停賽的規則使得鬥毆行為在大學聯賽中很少出現。

歐洲職業冰球聯賽和奧林匹克運動會冰球比賽不允許有任何鬥毆的行為[16][17]。 國際冰球聯合會制定的規則中第528號規則針對比賽中的鬥毆行為有如下的闡述:[18]

  • 對於首先動手的球員,他會被直接驅逐出場,其他參與者會被大罰出場5分鐘。
  • 對於採用擊打或者嘗試擊打來報復對手的球員,除了其他的判罰,他們還會被小罰出場2分鐘。
  • 對於任何嘗試參與正在發生的鬥毆事件的球員,除了其他的判罰,他們還會被直接驅逐出場。
  • 對於在裁判要求其停止打架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鬥毆的:雙重小罰、大罰出場5分鐘。
  • 對於故意脫掉手套參與鬥毆的,他會被判罰離場10分鐘,第二次則直接驅逐出比賽。

執行者

「執行者」或稱為「打手」(Enforcer),其身份在冰球運動中是個非正式的稱呼[2]。執行者經常也是球隊常規輪換陣容的一員,但是他們的主要任務就是參加與對手的肢體接觸而非以冰球技術見長。教練通常在對方球隊派上「執行者」以後,或者試圖阻止對方球員有過分的身體接觸的情況下也會派上本方的「執行者」[19]。那些球技不佳的執行者往往被稱作「暴徒」。

鬥毆的原因

很多原因可能引起冰球比賽中的鬥毆行為。有些是關於比賽本身,比如:報復對手、增長球隊的氣勢、恐嚇對手、誘騙對手犯規和保護本方主力球員。也有一些是由於球員的個人原因,比如報復之前的恩怨,或者簡單的因為執行者本人需要保住自己的工作。[19]

與比賽有關的原因

一次安大略冰球聯賽Sudbury Wolves對陣Ottawa 67s中發生的大規模鬥毆事件

在眾多的鬥毆原因中,最常見的就是為了報復對手[19]。當比賽中一方球員被認為缺乏體育道德時,鬥毆行為往往就會隨之而來。鬥毆有可能會發生在攻擊者和被攻擊者之間,攻擊者和被攻擊者球隊的「執行者」之間或者兩隊的「執行者」之間。 報復性的鬥毆有可能是為了報複本場比賽稍早時段中的行為,也有可能是報復過往比賽中的行為[19]。由於規則的存在,想要引起鬥毆的「執行者」需要選擇合理的時間。比如,當比分接近的時候,由於引發衝突從而被罰出場,給對方以多打少的情況往往就不是最好的時機[20]

「執行者」有時挑起衝突是為了增強本方的氣勢和建立心裏優勢。這種類型的打架往往只有「執行者」參與其中,但是也有可能包括激怒對手的其他球員[7]。 對於勝利者,這種鬥毆行為會鼓舞球隊氣勢,也帶動主場觀眾的氣氛。出於這種原因,為了氣勢挑起爭端有時像一場賭博。如果一個「執行者」在鬥毆中落敗,對手的氣勢反而會增長[21]

使對手感到恐懼是冰球比賽中的重要一部分,有些「執行者」鬥毆的原因就是為了防止對方激怒本方的主力球員[2][22]。 比如,在20世紀50年代後期,戈迪·豪威由於擊敗了生涯中積累了超過1200分鐘的處罰時長的盧·方迪納特英語Lou Fontinato成為了一個著名的「執行者」[23]方迪納特在那次鬥毆中被打斷了鼻子[24]。 那次事件以後,由於其他隊員對於豪威的恐懼,豪威在比賽中獲得了更大的空間,從而取得了更多的進球[25]。 相反的,由於歐洲聯盟對於鬥毆行為的處罰力度較大,歐洲職業聯賽就沒那麼暴力。因此,「執行者」的作用就沒那麼明顯,對方球員也就沒有那麼懼怕「執行者」[8]

對於經常碰面的隊伍,球員往往只是為了告訴對手他們會在以後的比賽中被粗暴對待而挑起鬥毆[26]。 比賽中,比分落後較多的隊伍往往在臨近比賽結束的時候挑起事端[27]。 「執行者」此時往往會針對對方的主力球員。但是由於對於首先動手的一方的處罰較為嚴重,這樣的戰術目前已經很難使用[28]

還有一個原因是為了保護隊內的主力球員。鬥毆是為了告訴對方的球員和教練:骯髒的動作和行為是不會被本方容忍的,那樣的行為會造成讓對方後悔的結果。鬥毆可以讓對方球員受傷從而達到報復的目的。總的來說,允許鬥毆可以讓場上球員保持克制。在冰球運動的歷史上,眾多的「執行者」被球隊簽下來保護隊中的主力球員,比如韋恩·格雷茨基戴夫·塞門科英語Dave Semenko馬蒂·麥克索利英語Marty McSorley所保護,布雷特·赫爾凱利·蔡斯英語Kelly Chase和其他人所保護[29]。 許多人認為,如果沒有這些保護行為,裁判會吹罰過多的犯規,聯盟也需要對更多的球員處以長時間的禁賽[30]

個人原因

許多年輕的「執行者」需要在職業生涯初期獲得名聲來保住自己的工作[31]。由於很多冰球聯盟有衛星隊的存在,「執行者」會得到在更高一級聯盟比賽的機會(比如一名美國冰球聯盟的球員代表國家冰球聯盟的球隊比賽)。他們需要在有限的比賽機會中向隊友、教練和球迷證明他們有能力成為這隻球隊的「執行者」。 隊友和教練更希望看到「執行者」在為了自己而鬥毆,而不是單純為了球隊。[30]

偶爾也有僅僅因為比賽之外的個人原因引發了球員、甚至全隊參與鬥毆的事情發生[32][33]。 20世紀90年代,底特律紅翼隊和科羅拉多雪崩隊曾發生過數次比賽中的鬥毆事件[34]

對比賽的影響

統計數據表明,打架往往不利於球隊的發揮,或者沒有明顯的好處。自從1979-1980賽季,鬥毆受罰最少的三支球隊贏得了10次常規賽冠軍和11次史丹尼杯。而由於鬥毆受到處罰前三名的球隊只贏得了2次常規賽冠軍和2次史丹尼杯。一項統計研究表明,贏得一次鬥毆對於球隊的影響只有贏得一次比賽對球隊影響的1/80。[35] 另外兩項研究則顯示,鬥毆可以提高得分,但是這對雙方球隊都有影響,所以對於比賽勝負的影響幾乎不存在。要量化鬥毆對於球隊勝利的影響很難。

對於禁止鬥毆所做出的努力

加拿大體育和運動醫學學院在1988年的一份立場聲明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中表示:鬥毆確實會造成球員受傷,程度從骨折到皮外傷和眼部受傷不等。目前,這種行為是北美的體育運動的形象的一個污點。

一旦鬥毆的時候有過分暴力的行為發生,這往往會遭到批評。比如,2007年3月21日,紐約遊騎兵隊的科爾頓·奧爾英語Colton Orr在比賽中將費城飛人隊的托德·費德魯克英語Todd Fedoruk打至昏迷。 在賽季早些時候,費德魯克由於與德里克·布加德英語Derek Boogaard鬥毆而在不得不面部植入了一塊鈦金屬片。 隨之而來的媒體報道重新引發了在比賽中禁止鬥毆的討論。 一些球員認為,這種討論至少沒有什麼壞處。但是,大部分的球員和比賽管理人員仍然堅持認為鬥毆永遠是冰球比賽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些聯盟的管理者,比如前國家冰球聯盟的高級副總裁和冰球運營總監科林·坎貝爾,在費德魯克和奧爾事件之後就表明了支持在比賽中鬥毆的立場。[36]

一些體育記者在2006-2007賽季鬥毆的頻率增長時表示,鬥毆並沒有給比賽帶來明顯的積極影響,因此這種行為應該被禁止。他們認為,這種行為有悖體育精神[37], 是一種缺乏冷靜的表現,將人們的注意力從比賽本身移走[38],而且也浪費時間[39]。反對鬥毆的人還認為,允許鬥毆使得北美的職業冰球球員不能合理的在場上控制自己的情緒。然而,有支持者反而認為,鬥毆給球員提供了一個更加安全的比賽環境。允許鬥毆會使得雙方球員在正常比賽時間保持克制,避免規則外的行為發生。

國家冰球聯盟總監加里·貝特曼英語Gary Bettman在2007年的一場新聞發佈會中表示:「鬥毆一直是比賽的一部分,...,從球員的安全角度來說,我們看待鬥毆就應該像看待球員的頭部受到了撞擊一樣。但是我們沒必要討論鬥毆本身是好是壞,或者是否應該在比賽中被允許。」[40]

一些社區團體的成員往往會參與關於取締鬥毆行為的辯論。2006年12月,安大略省倫敦市一所學校的教育委員會委員出席了一場倫敦騎士隊的比賽,他被比賽中的鬥毆行為和觀眾們對於打架的反應所震驚。這次經歷讓他組織了一系列的活動,通過爭取其他教育委員會的支持和向安大略冰球聯賽管理層寫信的行動,來號召禁止安大略冰球聯賽中的鬥毆行為[17]在有關醫學官員的建議下,倫敦市的健康委員會支持了在業餘聯賽中禁止鬥毆的建議,並且增加了對於參與鬥毆的球員的處罰[41]

第一起由鬥毆直接引起死亡的事件發生在安大略的高級業餘聯賽中,惠特比鄧魯普斯英語Whitby Dunlops隊的唐·桑德森英語Don Sanderson在一次打架後,腦部受到損傷,於2009年1月去世。在那次事件中,由於桑德森的頭盔在鬥毆中脫落,使得他在跌倒時頭部撞擊了地面[42]。他的死亡重新引起了反對人士對於禁止鬥毆的呼聲[43]。作為回應,聯盟申明他們將重新審查球員頭盔的使用[44]

參與鬥毆的人,比如鮑勃·普羅伯特英語Bob Probert德里克·布加德英語Derek Boogaard都在死後被診斷曾患上過慢性創傷性腦病。這是一種由於腦部反覆受到創傷導致的退行性疾病。 儘管國家冰球聯盟採取了一些措施限制背後襲擊,但是它仍然受到了沒有完全禁止鬥毆的批評。因為鬥毆往往伴隨着對於頭部的反覆擊打[45]。關於布加德的死因仍然不完全明了,暫時還不能確定他的死亡到底是由於腦部受到反覆創傷,或者止痛藥成癮且伴隨酗酒行為。他的大腦被送至了波士頓大學做進一步檢查。目前檢查結果還沒有定論。

禮儀

比賽中,對於鬥毆有一些不成文的規定,球員們雖然很少公開討論,但是他們往往選擇遵守這些「潛規則」[46]。 最重要的一條便是對方球隊的「執行者」必須同意以後才能開始鬥毆。這個「同意」的過程通常是語言上或者身體上的回應。這個共識可以幫助雙方球員避免受到「挑起」鬥毆的處罰,同時也幫助不願意打架的球員避免與對方發生肢體衝突[47]

「執行者」通常只與另一方的「執行者」打架。偶爾也有不是「執行者」的球員參與其中[48]。「執行者」之間也有着相當程度的相互尊重。他們會尊重對手拒絕動手的行為,因為對手有可能身上有傷。而且,戰勝一名帶傷上場的球員也被沒有什麼意義[49]。 這也被稱作給予對手「免戰牌」[50]

作為宿敵的球員會常常碰面。如果其中一方的「執行者」拒絕在之前的某場比賽中動手,雙方在比賽正式開始之前有可能會沒有任何明顯理由的就開始動手[51]。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在一個「執行者」將被換下場之前挑起爭端也是不被認可的,因為他的體力明顯會弱於對手[52]

禮儀中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是鬥毆要乾淨和公平。公平就是不能穿戴容易對對手造成傷害的器具,比如:臉部護具、手套或者面具等等[53]。 同時,也不能攻擊裁判或者司線[54]。 最後,無論結果如何,冰上的禮儀要求鬥毆的雙方保持風度。否則,他們就會有失去隊友和球迷尊重的危險[55]

戰術

鬥毆的戰術需要遵守幾項正式的規則和「執行者」之間的「潛規則」。其中一個戰術被稱作「直接上」,使用這個戰術的球員一般將頭低下,然後儘量多和快速的揮拳。 在過程中,採取這個戰術的球員往往打對方多少下,自己也會受到相同數量的還擊。參與鬥毆的球員往往會拽住對手的球衣來保持身體的平衡。由於這個原因,大多數的鬥毆模式都是一隻手拽着對方,另一隻手揮拳擊打。[56]有些「執行者」,比如戴倫·麥卡蒂英語Darren McCarty認為需要讓對手先擊打自己幾拳再全力還擊。他們認為,被對手打和打對手同樣重要[57]

其他的一些例子包括:戈迪·豪威的戰術(抓住對手慣用手腋窩處的球衣來阻止對手移動),鮑勃·普羅伯特英語Bob Probert的戰術(先讓對手攻擊自己,直到對手疲憊後再還擊,這招通常成功率很高)。有些人認為水牛城軍刀隊的元老級「執行者」羅布·雷英語Rob Ray是目前的球衣有防止被扯掉功能的原因:他通常先自己脫掉球衣,從而讓對手沒辦法抓住自己。這通常被稱作「羅布·雷英語Rob Ray規則」[58]

裁判的作用

在一場比賽中,裁判和司線員有防止鬥毆的作用。他們通常通過處罰球員、及時分開參與打架的球員等方式來防止鬥毆的發生。儘管裁判員通常儘量避免比賽中的鬥毆行為,但是鬥毆行為總是在發生。而且,一旦鬥毆開始,裁判和司線員就有義務安全的將雙方分開。這些義務沒有明確的被寫在規則里,但是卻在裁判手冊中被着重強調。

裁判嘗試分開正在鬥毆的卡爾加里火焰隊球員和芝加哥黑鷹隊球員

在鬥毆發生的時候,司線員會相互交流來決定在分開球員時的人員分配,清除場內的球棍、手套或者其他器具,然後在安全的時候同時進入場內分開球員。如果在司線員進場的時候雙方球員仍然處於站立狀態,司線員則會從側方向用手臂抱住球員將雙方分開。如果球員已經倒地,則司線員從側方接近球員,從中間將雙方分開。一個司線員會用身體護住處於下方的球員,另一名司線員則將處於上方的球員挪開。大多數的司線員會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讓球員自己結束戰鬥,但是如果一方獲得了較大的優勢,則他們就會嘗試將球員分開。 一旦雙方球員被分開,司線員會護送雙方球員離開冰面。裁判在這個時候則會設立中立區,防止其他球員加入戰鬥,並且觀察鬥毆情況,以便給出合理的判罰。[59]

如果有多個單獨的鬥毆行為, 司線員則會採用上段所述的方法一組一組的去分開球員。他們會事先商量分開球員的順序。在這種情況下,裁判則會選擇一個有利的位置從而能夠觀察所有的球員,從而在筆記本上記錄打架的具體信息,比如參與的球員人數,觀察違規的行為。裁判通常不會去主動分開鬥毆的球員,除非司線員無法自己控制局勢。或者在一方球員獲得明顯優勢,有可能對對方球員造成傷害時才會出手。[59]

著名的事件

一些鬥毆行為由於有球員受傷或者一些其他的原因而得到了媒體廣泛的關注。

  • 世界冰球協會球伯明翰公牛隊英語Birmingham Bulls的「執行者」戴夫·漢森英語Dave Hanson,由於其11年的職業生涯和參與了電影《火爆群龍英語Slap Shot》的拍攝而被人們熟知。在一場與溫尼伯噴射機隊的比賽中,他和冰球名人堂球員博比·赫爾英語Bobby Hull發生了衝突,將赫爾的假髮抓在了手裏。媒體報道了這個事件之後,溫尼伯噴射機隊的球迷曾嘗試在漢森離場的時候攻擊他。[60]
  • 1979年12月23號,在波士頓棕熊隊以4-3的比分戰勝紐約遊騎兵隊的比賽中,棕熊隊的球員與麥迪遜廣場花園的遊騎兵隊球迷發生了衝突,導致了棕熊隊的特里·奧萊利英語Terry O'Reilly, 麥克·米爾布里英語Mike Milbury彼特·麥克納布英語Peter McNab被處以罰款和禁賽數場的處罰。這個事件導致了球場周圍圍擋被加高。[61]
  • 在1969年9月21日,一場國家冰球聯盟季前賽波士頓棕熊隊對陣聖路易斯藍調隊的比賽中,棕熊隊的防守球員泰德·格林英語Ted Green被藍調隊的左翼球員韋恩·馬奇英語Wayne Maki用球棍攻擊,導致了一場流血事件。格林的腦骨骨折,腦部受創,從而缺席了整個1969-70賽季。這件事情使得格林在剩餘的9年職業生涯中一直穿戴一個特殊的頭盔進行比賽。
  • 1984年4月20日,在一場蒙特利爾加拿大人對陣魁北克北方人隊英語Quebec Nordiques的比賽中,所有球員在第二節結束的時候參加了衝突。在第三節比賽開始之前,由於對判罰有意見,又一次發生了所有球員參與鬥毆的情況。 那場比賽,雙方一共被處罰了252分鐘的離場時間,10名球員被直接逐出場外。這場比賽直接導致了裁判布魯斯·胡德英語Bruce Hood在賽季結束後退休。[62]
  • 1987年1月4日,在一場世界U20冰球錦標賽中,加拿大隊和蘇聯隊的球員爆發了一次持續20分鐘的鬥毆。裁判不得不要求關閉球場的燈光以阻止鬥毆繼續。這次鬥毆直接導致了國際冰球聯合會宣佈該場比賽作廢。由於蘇聯球員不了解鬥毆的」潛規則「,這次鬥毆十分嚴重。 兩支球隊均被取消了參賽資格。從而導致加拿大隊丟掉了到手的冠軍,並被禁止參加賽後的晚宴[63]蓋爾·喬伊斯英語Gare Joyce就該事件曾寫過一本書[64]
  • 1997年3月26日,雪崩隊和紅翼隊在一場比賽中發生了9次鬥毆。
  • 1998年4月1日,雪崩隊和紅翼隊的守門員之間發生了鬥毆事件,雙方均被處以小罰、大罰和比賽行為不當的處罰。
  • 2001年2月9日,諾丁漢黑豹隊謝菲爾德鋼人隊英語Sheffield Steelers在英國超級聯賽中爆發了英國歷史上最黑暗的一次暴力行為。36名球員參與了鬥毆。裁判莫里·漢森英語Moray Hanson要求雙方球員回到更衣室,並且暫停了比賽長達45分鐘來決定具體的處罰。 8名球員和雙方教練被逐出場外。一共處罰了長達404分鐘的離場時間。4名球員和謝菲爾德鋼人隊英語Sheffield Steelers隊的教練邁克·布萊斯德爾英語Mike Blaisdell被聯盟禁賽30場,並被處罰金8400英鎊。[65][66]
  • 2004年3月5日,一場費城飛人對陣渥太華參議員的比賽中連續發生了5次打架行為,一些非「執行者」也參與其中。裁判總共判罰了419分鐘的離場時間。創紀錄的20名球員被驅逐出場。裁判花了90分鐘才做出了最終判罰。[67]
  • 2010年1月9日,在一場大陸冰球聯盟波多利斯克勇士對陣鄂木斯克先鋒的比賽中,開始後的第4分鐘就爆發了全部球員參與的鬥毆。由於只有4名球員沒被處罰,裁判不得不取消了比賽。33名球員以及雙方教練被驅逐出場。創世界紀錄的707分鐘離場時間被記錄在案[68][69]。 聯盟開出了5700萬盧布的罰單。7名球員被禁賽。兩支球隊均被判該場比賽0-5負[70]
  • 2014年1月18日,溫哥華加人卡爾加里火焰的比賽中,比賽剛開始就發生了鬥毆。溫哥華隊剛剛結束了一段只有1個進球,沒有勝績的客場之旅。卡爾加里隊派出了4線隊員作為首發,從而激怒了溫哥華隊的球員。裁判對雙方球員處以了嚴重的處罰,數名球員被逐出場。但是由於雙方的主要球員都還可以繼續比賽。在本場比賽接下來的時間中還發生了一些小規模的鬥毆。[71]
  • 2014年9月23日,在一場亞洲冰球聯賽中,來自中國的中國龍隊和來自韓國的High1隊爆發了一場鬥毆。中國龍隊隊員張鋮在對手的一次惡意犯規之後,選擇與對手「單挑」,將韓國隊員暴揍。鬥毆的視頻在網絡上熱傳,也引起了中國網友的熱議。冰球這項運動對中國的觀眾比較陌生,對這次鬥毆的報道也為不了解冰球文化的中國觀眾普及了一些冰球的比賽規則。[72]

著名的支持者

  • 鬥毆在唐·徹麗英語Don Cherry的節目《Rock 'em Sock 'em 冰球集錦》中是非常受歡迎的一部分。徹麗製作過超過20期的節目。這些節目有超過百萬的銷量。
  • 一檔有林克·蓋澤英語Link Gaetz參與的叫做執行者的戰鬥英語Battle of the Hockey Enforcers的活動只包含冰上鬥毆的比賽而不包含任何冰球比賽的成分。喬治王子城在2005年曾經嘗試取消在城市體育場的這項活動,但是沒有成功。[73]
  • 「執行者」德里克·布加德英語Derek Boogaard曾經在2007年開辦了針對兒童的鬥毆夏令營。每個完成夏令營的孩子將會獲得一件有人造血液噴塗樣式的T恤衫。布加德認為他的夏令營關注的是教會球員如何保護自己。但是批評者認為他的行為破壞了青少年球員加入聯盟的興趣。[74]

著名的反對者

延伸閱讀

腳註

  1. ^ 1.0 1.1 1.2 1.3 Bernstein 2006,第3頁
  2. ^ 2.0 2.1 2.2 Bernstein 2006,第xix頁
  3. ^ 3.0 3.1 Bernstein 2006,第xxi頁
  4. ^ 4.0 4.1 Bernstein 2006,第31頁
  5. ^ NCAA 2004,第61頁
  6. ^ 6.0 6.1 6.2 6.3 6.4 Bernstein 2006,第4頁
  7. ^ 7.0 7.1 Bernstein 2006,第36頁
  8. ^ 8.0 8.1 McIntyre 2007
  9. ^ Debate.org
  10. ^ Barrie_Examiner 2007
  11. ^ Bernstein 2006,第5頁
  12. ^ Bernstein 2006,第33頁
  13. ^ 13.0 13.1 13.2 NHL_Rulebook_46
  14. ^ 14.0 14.1 14.2 NHL_Rulebook_70
  15. ^ Accociate Press 2006
  16. ^ Brownlee 2007
  17. ^ 17.0 17.1 Rodrigues 2006
  18. ^ IIHF 2010,第73頁
  19. ^ 19.0 19.1 19.2 19.3 Bernstein 2006,第34頁
  20. ^ Bernstein 2006,第35頁
  21. ^ Bernstein 2006,第38頁
  22. ^ Bernstein 2006,第41頁
  23. ^ Legends_of_Hockey 2007
  24. ^ Schwartz 2007
  25. ^ Bernstein 2006,第42頁
  26. ^ Bernstein 2006,第46頁
  27. ^ Bernstein 2006,第47頁
  28. ^ Bernstein 2006,第48頁
  29. ^ Bernstein 2006,第53頁
  30. ^ 30.0 30.1 Scott 2015
  31. ^ Bernstein 2006,第50頁
  32. ^ Botterill 2004
  33. ^ Bernstein 2006,第55頁
  34. ^ Dater 2006
  35. ^ Klein 2012
  36. ^ Naylor 2007
  37. ^ Wilson 2007
  38. ^ Jenkinson 2007
  39. ^ Gough 2007
  40. ^ CBC 2007
  41. ^ Pollett 2007
  42. ^ Hackel & Klein 2009
  43. ^ Bishop 2009
  44. ^ The Canadian Press 2009
  45. ^ Branch 2011
  46. ^ Bernstein 2006,第56頁
  47. ^ Bernstein 2006,第57頁
  48. ^ Bernstein 2006,第60頁
  49. ^ Bernstein 2006,第100頁
  50. ^ Bernstein 2006,第65頁
  51. ^ Bernstein 2006,第69頁
  52. ^ Bernstein 2006,第70頁
  53. ^ Bernstein 2006,第74頁
  54. ^ Bernstein 2006,第73頁
  55. ^ Bernstein 2006,第76頁
  56. ^ Bernstein 2006,第62頁
  57. ^ Spence 2003
  58. ^ Bernstein 2006,第63頁
  59. ^ 59.0 59.1 IIHF 2003
  60. ^ Bernstein 2006,第77頁
  61. ^ Seminara 2011
  62. ^ Lemieux 2003
  63. ^ CBC 1987
  64. ^ Joyce 2006
  65. ^ BBC 2001a
  66. ^ vBBC 2001b
  67. ^ Maaddi 2004
  68. ^ Lenta 2010
  69. ^ KHL 2010a
  70. ^ KHL 2010b
  71. ^ Huffington Post 2014
  72. ^ Guancha 2014
  73. ^ Joyce 2005
  74. ^ Blount 2007
  75. ^ CBC 2012
  76. ^ Burstyn 1999,第139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