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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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機構所管理的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

此處的「部委」是一種習慣用法,其意義不僅限於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某部或某委員會。國家局名稱冠以「國家」或「中國」二字,通常為副部級單位。

職權

根據《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係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12號),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的關係是:

  1. 國家局是負責國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過部長(主任)或部長(主任)召開會議的形式,對國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項實施管理,由主管部委部長(主任)對國務院負責。
  2. 國家局原則上不直接向國務院請示工作。國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請示國務院的事項,應由主管部委向國務院呈文;遇有緊急情況,國家局需直接向國務院請示時,應同時報告主管部委。
  3. 國家局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權限內擬定部門規章、指示、命令,經主管部委審議通過後,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權國家局對外發佈。國家局使用帶國徽的印章,印章規格按國務院辦公廳規定辦理。
  4. 國務院下發的有關文件、電報直接發給國家局,國務院召開的有關會議通知國家局參加。
  5. 國家局正、副局長的任免,按照有關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辦理;國家局內設司的司長職務的任免,由國家局審批,報主管部委和中組部備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國家局管理。國家局機關黨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機關黨委統一管理。
  6. 國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辦理,原有的外事經費渠道和外事審批權不變。除重大外事活動需經主管部委批准外,國家局可直接開展對外合作交流。國家局的副部級以上人員出訪,由主管部委報國務院審批;其他人員出訪,按有關規定辦理。
  7. 國家局原有的資金、財政、物資和機關行政經費渠道,原則上不變。

現行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序列

  1.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2. 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3. 國家數據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4.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5. 國家煙草專賣局(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
  6. 國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牌子)
  7.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
  8. 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9. 中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10. 國家郵政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11. 國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遊部管理)
  12.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管理)
  13.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管理)
  14.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15. 國家消防救援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1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國務院部委對外保留國家局牌子

  1.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教育部對外保留牌子)
  2. 國家外國專家局科學技術部對外保留牌子)
  3. 國家航天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牌子)
  4. 國家原子能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牌子)
  5. 國家海洋局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牌子)
  6. 國家核安全局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牌子)
  7. 國家鄉村振興局農業農村部對外保留牌子)
  8.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9.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10. 國家反壟斷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附:國務院部委管理的事業單位

  1. 中國地震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
  2. 中國地質調查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
  3.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由科學技術部管理)
  4.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由財政部管理)
  5. 中國老齡協會(由民政部管理)

附: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1. 國家公務員局(在中央組織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組織部承擔相關職責)
  2. 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3. 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4. 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類似編制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